各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
4
年)
>
的通知》(医保发〔
202
4
〕
33
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
年)》(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上海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
3159
种,其中西药部分
139
6
个,中成药部分
1336
个(含民族药
95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42
7
个(含西药
36
9
个、中成药
58
个)。
市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及时替换。
(二)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管理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规范支付办法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海药品目录》中规定的支付办法。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支付、挂网等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要求,实施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本市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药品费。
三、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
(六)开通绿色挂网通道。
2024
年
12
月底前,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七)尽快召开药事会议。定点医疗机构
应在
《上海药品目录》
发布后
1
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会议,
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竞价药品)及调整适应症药品的临床应用,合理优化本院药品供应目录,做到
“
应配尽配
”
。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院用药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新增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卫生健康、申康部门将
新增
药品及时配备使用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八)实施谈判竞价药品单列预算。
新增谈判竞价药品实行预算单列,前三年不纳入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规定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范围。
(九)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
“
药占比
”
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的
配备、使用。
(十)强化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十一)完善
“
双通道
”
管理机制。将符合药品监管部门有关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和品种要求的新增谈判竞价药品纳入
“
双通道
”
药品范围。
“
双通道
”
药品名单可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https://www.smpaa.cn/
)查看。对于按照相关规定零售药店无法销售的
“
双通道
”
药品,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临床诊疗和患者需要及时配备。
依托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加快
“
双通道
”
处方流转。
进一步加强对
“
双通道
”
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市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店分类管理,提升药店药事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具
“
双通道
”
处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的行业监管。
各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