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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算工伤?最高法院一槌定音!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06-1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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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 胡一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时隔一年多后, 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一刀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 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谢逊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最终,人社局认定胡一刀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一刀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胡一刀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胡一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谢逊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一刀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 故人社局抗辩胡一刀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人社局上诉:胡一刀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人社局上诉称,胡一刀是与谢逊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甘肃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一刀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胡一刀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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