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联邦政府既想实现“重建”,又因为缺乏实际控制力而“鞭长莫及”——这便是第十四修正案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克拉曼教授针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内容谈了三个问题:其一,对该条款做“反歧视解释”的外延是什么?其二,根据该条款,“平等保护”的意思是消除种族歧视,还是允许“隔离但平等”?其三,该条款是如何改变美国宪法的解释结构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克拉曼教授认为存在狭义和广义这两种理解第十四修正案的方式,狭义理解,该修正案只是为1866年国会通过《权利法案》提供一个宪法基础,从文本上看,第一款中的“权利”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独立宣言》,实际上比较抽象,也往往仅指自然权利,不应去深究具体所指;而广义上看,该修正案中的权利是民权(civil rights),既包含政治权利,也包含某些社会权利。或许在重建及之后的共和党人来看,民权才是第一款保护的对象,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认识得以强化,遂形成了今日关于该修正案的诸多看法,但是有太多的权利是当时修正案制定者所想不到的了,比如同性恋婚姻权问题,修正案中提到的“权利”到底有多一般,或者有多么具体的所指,都是没有固定正确答案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克拉曼教授指出,这更多是“布朗案”以后人们关注的问题,却不是修正案制定者们当时关注的重点。他给出了一个偏原旨主义的解释,认为在制定者的时代,只有白人至上主义者(尤其是南部民主党人)才会将“隔离”与所谓的“平等”联系起来,或许在当时大部分看来,“隔离”与社会平等并无实质关联。以教育问题为例,克拉曼教授指出,制定第十四修正案时期的同一个国会对联邦的教育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然而他们是控而不管,在许多问题中依然放任各州自行解释适用相关法律,至于是通过隔离实现平等,还是因为隔离会造成某种不平等,都不是国会关注的问题。
针对第三个问题,克拉曼教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实际上意味着彻底改变了联邦主义的结构。内战以前,美国各州公民普遍不信任联邦政府,宪法对联邦政府施加诸多限制,而仅对州的经济权力有所限制,战前及战后,尤其是在重建时代,共和党开始关心公民在各州的实际待遇问题,公民们也渐渐将联邦政府视为一种推动进步的力量,于是联邦政府变成了保护公民的力量,相对而言反倒是州政府成了侵犯民权的政府,需要立法加以防备,因而修正案及《民权法案》所针对的对象也变成了各州,宪法解释也朝着类似方向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