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客在德国拍照行纳粹礼被捕,德国小题大做了吗?
日前两名中国中年游客在德国国会大厦前,因摆拍纳粹敬礼被警方逮捕,被责令缴纳500欧元保释金后才暂被释放。
(《悟空问答》用户提问)
首先,中国游客在德国拍照行纳粹礼是违反德国的法律,被逮捕是违法应受的惩戒,谈不上小题大做。不过,之所以会有觉得“小题大做”的疑虑,显然是一些人不能理解为什么德国会彻底否定纳粹时代,并且立法禁止宣扬纳粹的言行,甚至认为这与德国崇尚的个人自由相违背,是“不尊重他人的言论”。
现代德国立法禁止宣扬纳粹言论,就好比从国家层面“拉黑”宣扬纳粹的言行。如果仅仅从“崇尚自由”的角度,那么,该如何理解现代德国立法禁止纳粹言行?
心理学家格拉塞尔(William Glasser)认为,自由是人类必不可少的四种心理需求之一(另三项分别为归属、权力和娱乐),所以人类的文明发展就反映为从专制奴役向争取自由和维护自由的路径演化。从社会实践,尊重和维护自由的社会在现时代都取得了更加繁荣的发展,自由社会的民众,无论是总统还是看门人,都有着充分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相对地,那些戕害自由的社会,像纳粹时期的德国,即使取得了暂时的繁荣,无论是从最高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普遍地丧失了安全感,需要不断升级和加剧的安保措施来给权力集团些许慰藉。那些尚未对尊重和维护自由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社会,几乎都在文明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前现代阶段,而没有发展到现代文明的程度。
但是,正如任何权利都有着边界条件一样,“自由”也有着其边界。例如,任何自由社会都不会允许有侵犯他人的“自由”。自由的边界就是每个人都有着同等的自由权利而不受到威胁,任何人的“自由”如果威胁或可能威胁到他人的同等自由,那就是对自由的滥用,不应该被允许。
因此,公开宣扬纳粹以及为纳粹辩护,是对其他人的一种侵害,特别是威胁到犹太人以及其他遭受过纳粹迫害和屠戮的斯拉夫人、吉普赛人的同等自由。所以,宣扬纳粹的言行就不受保障自由的法律的保护。
不仅如此,尽管纳粹德国在内政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仍然不能与其犯下的罪行相抵。正是基于人类的自由本性,为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有些反人类的罪行必须得到彻底的清算。纳粹德国时期取得的任何成就,都不能够减轻和抵消对反人类罪行的清算。只有从意识形态和社会层面彻底反思、清除才能避免纳粹极端思想的死灰复燃。从现实的角度,即使现代德国立法禁止了宣扬纳粹言行,但仍然不能阻止各种新纳粹组织的成立和壮大。但也正是现代德国以及欧盟对纳粹意识形态的“严防死守”,才避免了新纳粹在社会中有更大的影响。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现实群体冲突理论,当社会出现危机,如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都能促使极端保守思潮涌动,其中就包括新纳粹的思潮。但即便如此,在自由社会里面对极端言行的“严防死守”仍然严格局限在如“以扰乱公共安宁的方式”这样的限制条件下。包括新纳粹在内的极端保守思潮,只要不付诸行动危害他人,或公然蛊惑对他人的威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现代德国立法禁止宣扬纳粹言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上,也极少使用(取证的困难)。现代文明社会不是靠大面积封禁网络或严格的新闻和出版审查来弘扬社会主旋律,而是靠对不同言论的保护来凸现人类自然的自由天性。
所以,拥护纳粹,与反对纳粹虽然都是个人观点,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仅仅是私下场合的个人观点,都受到文明国家的法律保护,但公开宣扬拥护纳粹却可能侵害到犹太人,以及其他受到过纳粹迫害和屠杀的斯拉夫人、吉普赛人的尊严。现代德国从国家层面立法“拉黑”那些公开宣扬纳粹言行,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应该的;不仅不是违背崇尚自由尊重他人言论的要义,而且恰好是保障所有人(日尔曼人、犹太人、斯拉夫人、吉普赛人,等)平等权利之必须。
附:德国禁止宣扬纳粹言行的法律规定
德国刑法典(1985年颁布,于1992、2002、2005年修订)
第130条 公开煽动
(1)以扰乱公共安宁的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处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监禁:
1. 激起对部分居民的仇恨,煽动对其实施暴力或专制,或
2. 辱骂、恶意蔑视或诽谤部分居民,侵害其人格尊严。
(……)
(3)以扰乱公共安宁的方式,公开地或在集会中,对纳粹党执政期间实施的《违反国际法之罪行法典》第6条第1款所述的犯罪行为,予以赞同、否认或粉饰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4)以扰乱公共安宁的方式,公开地或者在集会中,对纳粹党执政期间的暴行与专政、予以赞同、否认或为其辩护的,并因此侵犯受害者尊严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