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需解决并普遍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在深入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并发布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7)》。
其中第三部分“其他工作层面的问题”第六项提到“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资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
新民事、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于诉讼代理人资格趋于严格。实践中,有些公民(包含商标代理人)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办法,规避法律适用,甚至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变相推荐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人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审判实务中,有的对此予以接收,有的不予接收,出现不同的结果。
为此,北京高院院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其答复并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统一如下意见: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或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有关“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代理的,应准确理解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要求“当事人”及“推荐的公民”均与该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并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除劳动合同外,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缴纳社保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或者其它属于该单位的证明等。
对于“当事人所在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授权委托的代理事务应该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载明的业务范围,并与其活动范围相一致;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至少有社会团体章程、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成员或活动范围的证明、推荐的公民与该社会团体的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该材料要求同“单位推荐的公民”)等,其中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还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材料。
根据京高法发[2014]13号文件,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委托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相关诉讼代理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来源:北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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