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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共计113730元。”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21.52元;2.罚款16121.52元。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2.罚款3400元。山东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没收违法所得35743.48元;2.处以35743.48元罚款。
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市监处罚〔2024〕82号 |
当事人名称 | 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5××××××××××××3X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 |
违反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6121.52元; 2.罚款16121.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6日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绵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N违法事实: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与9个专利申请人达成协议,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构成了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共代理专利申请共56件,向专利申请人收取了代理服务费290900元;支付了税费等必要支出255156.5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43.48元。处罚依据: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部分第二十四项“(二)裁量基准【较轻】情形”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743.48元;
(原标题:罚款113730元!3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来源:IPRdaily综合综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