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品盛家居(嘉兴)有限公司、海盐品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657214号“”、第8608821号“金牌厨柜”、第10293263号“金牌”、第61913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浴霸(取暖器)、吊顶、晾衣架、灯具产品以及产品宣传中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品盛家居(嘉兴)有限公司、海盐品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CCTV强力助推”宣传语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金牌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将“金牌”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品盛家居(嘉兴)有限公司、海盐品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对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嘉兴日报》《宁波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定); 六、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品盛家居(嘉兴)有限公司、海盐品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七、高某某对海盐品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200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