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报道了关于ChildLife®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前经销商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5000万元。同时,涉及“童年时光”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也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国知局的裁定。文章还阐述了关于反向假冒和“童年时光”标识权益的争议,包括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以及各方在标识权益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此外,文章还提及了其他类似经销商的故事,并提供了相关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和知识产权干货资料的下载链接。
一审判决描述被诉行为为使用CHILDLIFE商标销售inne商品,二审判决认为应表述为使用inne商标销售ChildLife商品。
文章讨论了“童年时光”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以及各方在标识权益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二审法院认为童年时光公司对“童年时光”标识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其权益要依附并归属于ChildLife品牌本身。
文章提到了其他类似的红罐凉茶和功能饮料的经销商故事,并提供了相关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和知识产权资料的下载链接。
2024年12月31日, 浙江高院对ChildLife®诉前经销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2024)浙民终145号二审判决,认定前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5000万元等。
2024年11月18日,北京高院针对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2024)京行终4132号二审判决,维持国知局“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关于反向假冒:
一审判决对被诉行为描述为“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商品时,使用CHILDLIFE商标”;
二审判决认为侵权行为应表述为“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ChildLife商品时,使用inne商标”。
关于“童年时光”是否应共有,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童年时光”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如仅从文义理解角度出发,“CHILDLIFE”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存在多种可能性,并不能必然直接与“童年时光”四个字建立唯一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然“童年时光”在本案中作为商品名称并非是一个简单臆造词或一项纯粹抽象概念,而是在长达近十年的 经销关系期间一直指向并依附于ChildLife商品而存在的商业标识。
关于各方在“童年时光”标识权益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双方经销关系建立的过程看,正是基于CHILDLIFE 品牌的潜在市场价值,童年时光公司及陆*东才努力与CHILDLIFE品牌方达成合作并逐步取代巨和公司成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童年时光”最早由童年时光公司于2010年提出,即分别用作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直至2013年双方建立经销关系后,“童年时光”才逐步作为ChildLife 商品的中文名称进行使用。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童年时光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推广成本和努力,对ChildLife商品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虽然需要尊重“童年时光”标识系由童年时光公司创设这一历史,也不能否认童年时光公司客观上确对“童年时光”标识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其在经销关系期间的投入和付出已经以经销商身份获得了巨额的收益回报。童年时光公司囿于ChildLife商品经销商和ChildLife品牌被授权方的身份,对ChildLife商品及品牌商誉作出的增益仍然要依附并归属于ChildLife品牌本身。因此,童年时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对“童年时光”标识享有单独或共同的权益,实质上并无充分的事实基础。
......
PS:经销商的故事似曾相识?
某红罐凉茶?某功能饮料?
附二审判决书:
其中
一审本院认为:第73--98页;
二审本院认为:第124--144页;
证据清单附件:第145--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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