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转化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以项目制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标准,强化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启知识产权发展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水平和能力,确保我区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取得成效,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项目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四)项目所涉商标、专利应为申请地址在荔湾区的有效商标、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曾获得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办法生效前,已获得区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专项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65万元,银奖不超过4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65万元。
(四)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对其取得的同名商标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对围绕重点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推动荔湾区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围绕指定的荔湾区重点发展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产学研用合作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前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
(二)对推动集体商标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大、有助于推动辖区特色产业壮大发展的商标权利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并已将其实施产业化且金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内小微企业,根据其产业化金额从高到低排名,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
第十五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培育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以后补助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各级知识产权类试点(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市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引进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入驻我区,对于在落户我区后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并转化为相应知识产权成果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1.落户我区运营满一年以上;
2.机构人数8人或以上,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资质人员3人或以上;
3.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区内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的方式从辖区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吸纳发明专利成果的,按每件发明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二)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的,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1.5%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
第十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涉外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涉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知识产权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的实际维权成本。
第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指标等情况确立,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按照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以上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金额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情形:
(一)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项目受理、专家评审、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项目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相关费用。
(二)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其他工作所需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预算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组织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前补助项目,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一)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二)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五)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维护及耗材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
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