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的联合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于2017年8月15日发布联合公告,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26838/index.html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废纺织原料、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该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26819/index.html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于2017年8月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该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23533/index.html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7157/index.html
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5号)
海关受理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佳脱脂奶粉”的原产地行政裁定申请,现公布裁定结果,认定该产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该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7162/index.html
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上述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1和附件2)。以上修订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5148/index.html
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
该公告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对申请经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进行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该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5161/index.html
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于8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5174/index.html
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 。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847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