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规范全区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现就全区农资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如下提示:
一、
严格按照种子、肥料、农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及发布农资产品广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
说明有效率;
4.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2.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4.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五)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六)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二、
不得发布以下情形的广告:
(一)
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
(二)
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三)
未获得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
(四)
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
全区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农资类广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农资商品违法广告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违法农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