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各主要工种(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等)专业负责人应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担任,各专业负责人应在本专业图纸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黄牌警示单》,对其进行约谈、警示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勘察设计负责人不得参加与质量有关评优活动,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约谈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黄牌警示单》。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向其出具《责令暂停担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责令暂停担任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