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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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2024年度177个税费热点问答汇编.pdf
目
录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答
二、数电票里的热点问答
三、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四、新能源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五、金融商品转让的热点问答
六、有关发票的热点问答
七、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相关热点问答
八、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十、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一)
十一、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二)
十二、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三)
十三、跨境纳税人12366热点问答
十四、小微企业专题热点问答
十五、科创类相关涉税热点问答
十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十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十八、二手车相关涉税热点问答
十九、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二十、2023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热点问答
二十一、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一)
二十二、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二)
二十三、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相关操作热点问答
二十四、企业享受“六税两费”的热点问答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问答
二十六、新电子税局相关热点问答
二十七、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热点问答
二十八、与子女相关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热点问答
二十九、出口退免税的热点问答
三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三十一、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热点问答
三十二、铁路电子客票相关热点问答
三十三、有关进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热点问答
三十四、近期新电子税局热点问答
三十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问答
三十六、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查询及申请税(费)种认定等相关问答
三十七、有关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数电发票的热点问答
三十八、个人养老金热点问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企业今年发生的业务,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发票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才能取得,应当如何进行扣除?
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企业年底计提了工资奖金,于明年年初发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4.企业今年发生的业务,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发票明年才能取得,明年一月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税前扣除怎么办?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另外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答: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如何获取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的开票、受票范围,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开展,后期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扩大范围哟~
7.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和之前相比,会有什么变化呢?
答: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在旅客信息之外还增加了“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
8.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该怎样开具数电票呢?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而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税务数字个人账户下发票推送功能模块,推送到企业报销入账。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10.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又应该如何处理呀?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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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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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需满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条件。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是否减除20%的费用?是否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答: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不减除20%的费用,也不可以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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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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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15.近日有一些市民朋友问:他们打算今年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么有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可享呢?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这样来解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哟!
16.如果是公司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要如何来确定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17.如果个人购买了应税汽车,并通过线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能否线上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呢?
答:如果个人已申报成功并缴款成功,需要获取完税证明,可以通过“一网通办”进入电子税务局查询。
第一步,登录“一网通办”首页,搜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它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它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企业将其持有的股票对外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2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25.当购买方为企业时,发票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些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温馨提示: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6.商家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实际真伪鉴定结果应以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数电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答: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找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功能入口。
1.输入“关键信息”区中的字段,点击“验证”,查找系统中是否已存在非居民档案;
其中,纳税人名称为必填项目,用于验证系统中是否存在非居民税收档案的关键字段;其他数据项均为选填。
2016年7月后取得的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为由“F”+“6位行政区划码”+“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5位顺序码”组成;2016年前的老合同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由“4位年份号”+“4位日期”+“6位顺序号”组成。
2.若系统中不存在非居民登记信息,可直接填写组织临时登记信息;若系统中存在非居民信息,系统会展示已登记的主体信息,请您确认是否需要修改。
若您需要对原主体信息进行修改:选中记录,点击“确定”,将信息带至主界面,然后进行修改,修改后新的信息将覆盖原登记信息,但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
若系统显示的已登记的非居民信息并非是您需要付汇的非居民主体,直接点击“关闭”,填写非居民信息后,系统将会为纳税人赋予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插入CA证书,输入CA密码,点击确定。
6.该事项即时办结,提交成功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询结果文书。新增非居民档案的,F开头的非居民识别号会显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上。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纳税人补充合同信息后,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环节。
第三步:预览提交,若无问题则可点击【提交】,若有问题则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
点击【确定】按钮后弹窗进行CA验签,在电脑上插入CA,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验证】。
31.如果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不在上海,还能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吗?
答:不可以。需要登录到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省市(直辖市、单列市)的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申报。
32.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该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答:(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3.2023年度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及第五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35.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理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36.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3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9.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答: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建议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了,这一期,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近期热线中纳税人朋友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43.2023年度有一个专项附加扣除忘记填了,现在填写还来得及吗?
答:是可以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答:不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46.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8.我个人所得税APP密码忘记了,无法登录怎么办?
答:当您忘记密码时,可以点击登录页【找回密码】按钮来重置密码。
首先需要填写您的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完成后选择【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
如使用【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方式重置密码,需在选择该方式后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即可通过验证;
如使用【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方式重置密码,需在选择该方式后,填写正确的银行卡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验证通过后,可在设置新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
如果您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找回密码,请用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本地办税大厅进行密码重置,重置成功后即可使用重置后的密码登录本平台。
答:提交退税申请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退税进度。邮寄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
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50.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51.我是非独生子女,但是父母一直都是由我赡养,我可以一人享受3000元每月的扣除标准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52.在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最后一步显示免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在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若纳税人全年收入不足12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全年年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 元,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在汇算申报操作时选择“享受免申报”,申报提交后无需缴纳税款。
53.我2023年只工作了9个月,年度汇算时还能享受6万元的减除费用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4.年终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我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具体操作时,您可以登录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55.有不认识的单位为我申报了综合所得收入,我该如何进行申诉?
答:如果对某条纳税明细记录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界面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申诉类型并填写申诉理由后提交;如果对多条申报数据有异议,可以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右上角【批量申诉】,选中需要申诉的单位和数据,填写申诉类型和申诉理由后提交。
答:您可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进入【汇算准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看】进入查询界面,在【填报记录】中点击您需要修改的内容进入修改界面。方法二:可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记录】中选择想修改的年份和项目,点击进行修改。
5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58.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答: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报关离境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如果因货物退运等原因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窗口相关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等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受托方再凭该证明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0.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出口销售收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出口销售额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外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62.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3.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4.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5.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6.我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8.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69.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7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什么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可以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2.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应该在2024年5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74.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5.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变化?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76.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77.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8
.我司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9.我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二条: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84.我司是二手车经销企业,该如何征收增值税并填写申报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5.我司是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还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十九、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86.请问父母健在但未满60岁的情况下,可以填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信息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答: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您可通过【首页】——【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开始申报。
88.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怎么预填的?年终奖纳入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何操作?
答:如果您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如您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也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以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答: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税款计算后如有应退税额,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只要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个税APP操作如下图所示:
90.本单位部分员工不会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单位如何集中申报?
答: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按照下面步骤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1.登录:使用法人、财务负责人、有办税权限的人员(在企业办税权限中被授权过)的个税APP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2.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选择单位后点击“办理个税业务”;
3.报表填写报送:可直接添加或用模板导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报送”(注:名单模板导入后,可使用“自动计算”功能自动填写报表);
4.退税申请:退税状态为“待退税”或“退税失败”的可以提交退税申请;
5.税款缴纳: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存在欠税的,可点击“税款缴纳”办理缴税业务。
※注:由扣缴单位集中申报的员工需要提前与单位确认,告知单位有代办需求,补充完整除本单位以外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如果需要退税的还需告知单位退税银行账户,需要补税的还需与单位确定补税方式等。
91.请问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2023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在该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②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办理——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PS:新电子税局试点用人单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最新路径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③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税费综合申报。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答: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答: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95.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何查看已申报的缴费工资?
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多次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以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一网通办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数据。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查询】-【社保费查询】-【申报查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PS:新电子税局试点用人单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查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登录一网通办,在【服务部门】-【区税务局】-【税费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96.职工工资调整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
答:不需要,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根据职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因此,职工当年度调整工资的,对当年缴费基数无影响。
97.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98.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99.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100.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10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02.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反向开具“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答:(1)登录【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3)选择【发票种类】,并在【特定业务】下拉框中,选择“报废产品收购”。
(4)进入开票页面,在销售方信息处,填写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即输入其身份证号码)。
在项目名称处,输入回收的具体报废产品名称、单位、金额等,选择适用的税率,点击发票开具。
(5)点击发票开具,查看提示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继续开票。
10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已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104.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105.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106.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107.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二十三、
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相关操作热点问答
108.对于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时,输入的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输入时系统有哪些校验规则?
答: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根据各国(地区)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提供的纳税编码(TIN)规则进行校验。具体规则,可参考税务总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纳税人识别号(TIN)规则查询”页面。
109.部分国家(地区)不发放纳税编码,我应当如何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答:大部分国家(地区)在企业(实体)设立时都会发放公司注册号,如果该国(地区)不发放纳税编码,请录入公司注册号(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110.非居民企业没有中文名称,我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录入?
答:非居民企业中文名称支持录入英文字母,如果非居民企业没有中文名称,请不要录入“无”,可能导致系统错误判断已采集的非居民企业,您可以在非居民企业中文名称中录入非居民企业英文名称。
111.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用扣缴义务人身份对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1)办理涉税事项的自然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系统跳转采集场景选择界面,点击【扣缴义务人采集】。
(2)通过关联功能跳转进入非居民企业信息(扣缴义务人)采集界面
②系统弹出界面,提示“请输入已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输入框录入需要关联的已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④系统弹出弹窗界面提示“若以下登记户为同一非居民企业,请勾选并确认为关联户,如果不是,请点击取消。”选择勾选需要关联的企业信息,点击【确认】。
⑤系统自动带出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手动补录“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其他缺失数据项信息可自行补录)。
⑦系统跳转关联成功界面,提示“您本次关联的非居民身份码为: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您也可以点击“新增联系人”,增加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联系人信息。该身份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②系统弹出采集成功窗口并提示“您本次采集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为: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凭借编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12.如果非居民企业想要自行采集身份信息,该如何操作呢?
答:1.以境内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
2.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点击【非居民企业自行采集】。
3.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手动录入信息(“办税员电子邮箱”将作为非居民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登录信息)。
4.点击【上传】进行对应附列资料的上传,点击【提交】。
5.系统跳转“提交成功”界面,提示“您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已提交成功,税务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点击【返回首页】返回新电子税局首页。
6.当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以办理事项的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我的消息。
113.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好了之后,接下来该如何进行税源采集呢?
答:1.使用自行采集审核通过后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办理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以非居民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
3.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界面,点击【新增合同】。
5.系统弹出直接/间接控股的中国居民企业界面,点击【新增】。
7.界面新增信息录入栏,手动录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识别号】后回车,系统自动录入被投资企业信息内容,点击【保存】。
8.系统弹出界面温馨提示“税源采集成功”,点击【确认】关闭弹窗界面。
114.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5.我公司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16.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17.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119.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12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12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12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123.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
答: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3.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
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1.点击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
2.点击【展开】,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进行查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需要首次转开完税证明时:“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否’,“是否补打”选择‘否’。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首次换开完税证明的:“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是’,“是否补打”选择‘否’,并选择“扣缴人、委托方”。(仅适用于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业务)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是否补打”选择“是”。
3.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4.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如需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5.开具成功后,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也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纳税人需要申请对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可点击【展开】,选择开具类型为明细或汇总。
2.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3.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选择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4.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答:本市残保金按年度缴纳,2023年度残保金缴费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9日。
答: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127. 我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如何缴纳残保金呢?
答: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或eTax@SH3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缴纳残保金。
同时也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端(https://zwdt.sh.gov.cn/),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切换到“服务企业”,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点击“立即办理”,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确认应缴费额信息后,办理残保金申报缴费。
128. 2023年度我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该如何缴纳残保金?
进入上海“一网通办”PC端( https://zwdt.sh.gov.cn/ ),点击“登录”按钮,跳转至登录界面。
选择 “法人登录”,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市场主体扫码等方式进行登录。
进入“特色专栏”,点击 “高效办成一件事 ”。切换到“服务企业”,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点击 “立即办理”,进入智能引导界面。
若单位有残疾职工,且没有办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事项。可通过智能问卷引导,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申报界面。
提示:用人单位完成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后,用人单位应继续在 “一网通办”平台,搜索 “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根据系统引导,确认残保金应缴费额,缴纳残保金或申请超比例奖励。
根据引导选择“无残疾职工”或已完成“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则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的“办理须知”界面,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阅读完毕后,请点击“已阅读并同意”按钮进入信息填报页面。
“信息填报”包括 “单位基本信息确认”、“申请异议”等部分。
用人单位需要检查此页面展示的单位基础信息。如果用人单位对 “征缴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是否工商注册的企业、是否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信息存有异议,可通过点击左下角“申请异议”按钮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核定页面展示用人单位所在单位“残疾职工名册”信息,其中包括“残疾人职工姓名”、“持证类型”、“证件号码”、“是否本市户籍”、 “是否为毕业5年内中高等院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缴费月数”、“申报人数”和“核定人月数”等信息。同时可在下方查看单位的“残疾职工核定人数”和 “核定比例”。
确认残疾职工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核定类型,分为“需缴纳残保金单位”、“超比例单位”和“无需缴纳残保金单位”三种情况:
1.“需缴纳残保金单位”页面中显示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点击 “确认提交”确认信息后,用人单位即可通过线上缴纳残保金。
2.如判断单位为“超比例单位”,则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后,可根据提示选择是否继续进行超比例奖励申请。
如点击按钮 “是”,可进入超比例奖励申请页面,页面中展示 “应发放超比例奖励金额”(此页面 “用人单位开户名称”默认为 “单位名称”),需要填写相应的单位账号信息:“开户银行”、 和“开户银行行别”等信息。点击“正确示例”按钮可查看示例。根据系统引导,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进入“申报成功”页面。
3.如判断单位为“无需缴纳残保金单位”,确认信息无误后用人单位即可点击 “确认提交”按钮,进入 “申报成功”页面。
系统提示 “用人单位已提交成功!”即代表申报成功。办件的统一审批编码作为办件查询的唯一编码,可以自行记录以便提供给查询办理进度。
答: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十八、
与子女相关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热点问答
130.子女6月份高中毕业,9月份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1.我家孩子今年6月参加完高考,9月就要上大学,请问之前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如何在个税App上进行修改呢?
答:孩子由高中阶段教育进入大学本科阶段,子女的教育阶段发生变化,这种情况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您可以通过个税App进行操作:
登录个税App,点击下方“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选择查询扣除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