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叙拉古之惑
西方保守主义思想研究和推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HR派  ·  2025年,守住、忍住、挺住 ·  昨天  
51HR派  ·  祝大家元旦快乐!前程无忧! ·  3 天前  
谷饶生活信息站  ·  【谷饶直聘】1月1日更新,谷饶人才求职招聘平 ... ·  3 天前  
51HR派  ·  法拉第未来股价大涨,一切皆有可能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叙拉古之惑

《实践理性批判》序言(大白话版)

叙拉古之惑  · 公众号  ·  · 2019-06-19 19:50

正文

译前记

康德撰写《实践理性批判》时,自称绝不故弄玄虚,并且已经把用语做到最通俗化了。但在大部分读者看来,事实却似乎完全相反(有人可能会认为康德简直是在嘲笑我们的智商,“你们毕竟还是too young!”)。众所周知,康德的三大批判用语基本等同于火星语,极为晦涩难懂。这让初学者很难进入文本。那么,如果把他的用语给尽力简化,我们是否能更好地进入三大批判的的文本?为此,本译稿作出了尝试。


本译稿绝不是为了促进康德哲学研究,而仅仅是为尝试将他那些晦涩拗口的句式转换为日常短句,将语言表达尽量化简并使之符合中文习惯用语;即便不能像《江泽民文选》那样清晰流畅,也至少更接近日常的表达方式。此时,我当然不会顾忌康德所谓“要准确不要简化”的原则,而希望在尽量准确地传达原意(这仅仅是经过我理解后的“原意”)的情况下把句子写得越简单越好。但康德那火星语的晦涩程度是名不虚传的,要翻译出来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情(可见,关文运、韩水法、邓晓芒、李秋零等前辈为翻译《实践理性批判》,付出了多大努力,而我的这个译稿正是站在他们肩上完成的);更可怕的是,他的很多东西译成中文后会产生歧义。因此,遇到某些特别难表达的地方,我会用意译的方式来暴力拆解句子,以避免引起歧义(康德也认为误读比读不懂更糟糕)。他那些火星文被我大卸八块,再用我的理解将其重新表达出来,这会导致译文和原句式相去甚远。不过,即使这样,只要我的理解是蒙对了的,那这种重新组装的文字也总还是没那么杀脑细胞。


大白话版《序言》,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会好懂一点。但要知道,康德哲学的复杂性并不仅仅在于其措辞的晦涩程度。他那种抽象的思维,很难从我们日常思维中直观地理解,而更多要用头脑风暴来展开想象。因此本文这种译法也只能一部分消除初学者阅读文本时的障碍,却无法让康德那宏大而深刻的思想能被轻易地理解。

本译稿使用的文本有:reclam出版社的康德德文原版、Mary Gregor英译版、Thomas Kingsmill Abbott英译版、Werner S. Pluhar英译版、Lewis White Beck英译版、关文运中译版、韩水法中译版、邓晓芒中译版、李秋零中译版。鉴于本人德语水平低劣,为此特请了四川外国语大学民乐团低音提琴演奏成员韦泽一同学(据群众举报,他是德语系男生第一学霸),和德国波恩大学电吉他手贺腾同学(兼哲学系博士生)帮助复核文本。另外,川外中文系学弟邓涵、山东的语文老师刘建东、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魏胜昆,对本文的中文表达方面也给予了建议和帮助。现列举几个本译稿跟上面提到的四位老师的译法有区别的地方:


1.全文第一句后半部分“而是直接一般化地写成‘实践理性批判’”,其中“一般化地写成‘实践理性批判’”其他译本均翻译为“一般/一般的实践理性批判”。因为书名并不叫《一般实践理性批判》,而是(相比“纯粹”这个前缀来说)没加前缀的《实践理性批判》。“一般化地”就是指不修饰、不加前缀。


2.第一段末“它就证明了这种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概念的实在性”,其中“纯粹实践理性”其他译本均翻译为“它/理性”。


3.第四段前面部分“也就是我们的纯粹理性单在实践运用这方面所需的条件”,其中“单在实践运用方面”其他译本均翻译为“单纯/纯然实践运用”。


4.第四段后面部分“这个依据就使上帝和不朽两个理念具有了客观实在性,也有资格[被当作理念]”,其中“有资格[被当作理念]”其他译本均翻译为“权限”。


5.第九段后面部分“尽管只是在与统称的‘义务’相关的特性这方面去认识”,其中“统称的‘义务’”其他译本均翻译为“一般义务”。注释3的情况与之相同。


6.第九段后面部分“这种批判完全不是实践理性批判”,其中“完全不是实践理性批判”四人的译文大致都是说,这不属于一般实践理性批判。因全文第一句后半部分已经避开了“一般实践理性”这个概念,因此这句也不把überhaupt当作修饰“实践理性”的形容词,而是当作副词,用以加强“不是”。


7.注释5末“然而后者假定的是[数学]演示的可能性”,“[数学]演示的可能性”其他译本均翻译为“行为/行动的可能性”。此处本意的确是行为,但按我的理解,康德指的是数学方面按公设来作各种演示、画图、代入数值进行计算等,所以相当于演示。这是为避免把“行为”当作人生活实践中那种行为了。


8.倒数第四段后面部分“[那些人认为,]正因为我们不了解人类以外的理性存在者”。增加“那些人认为”,以避免出现误解,把其后的观点认作康德的了。


9.倒数第四段末“(即不能成为有效的知识)”,其中“不能成为有效的知识”其他译本均翻译为“知识/认识的有效性”。


康德说倘若有人能用简单语句就表达出这些思想,以促进读者的理解,那他老康就要去对这种人致以谢意。现在,如果本译稿这种简化真是成功的、真让大家更容易理解,那九泉之下的伊公·康老大人就要显灵了,“望望,你搞的这个东西啊,一颗赛艇!”


最后再次强调,本译稿并没有什么独特的学术价值,只是一种用语简化的尝试而已。

 

奚望

2019.6.4于重庆得意世界娱乐城

正文


为什么不把这本《批判》的书名写成“纯粹实践理性批判”,而是直接一般化地写成“实践理性批判”?如果拿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相对照的话,取前者作书名似乎更为合适。为此,本书将提供充分的解释。这本《批判》只是要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为此,它将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能成功,就不需要为了澄清[下面这一点]而去批判纯粹能力本身了:理性自称的纯粹能力是否仅仅是一种臆想,从而导致理性超出了[应有的]界限(思辨理性就有这种[越界的]情况)。因为,当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真正实践的时候,通过相应行为,它就证明了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若有任何诡辩想要否认这种实在性之可能,就只能流于无用功了。


有了这种纯粹实践能力,“先验自由”也就能随之确立。这也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谈[自由]的:思辨理性试图在因果链中思维无条件者时,会不可避免地陷入二律背反;因而它运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用自由来避免[这种情况]。但思辨理性只能把[自由]概念悬设出来,将其当作可思的,却不能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可思性是思辨理性最起码认可的;这样去悬设,只是想避免由于拒绝这种可思性,而导致思辨理性的存在被置疑,滑向怀疑论的深渊。


一旦实践理性那无可置疑的法则证明了自由概念具有实在性,那么这个概念就将构成纯粹理性体系(甚至思辨理性体系)整个大厦的拱心石。而其他作为单纯理念的一切概念(上帝、不朽),虽[之前]都在思辨理性中找不到支撑点,但现在,它们与自由概念是一体的,就和自由概念一起、也通过它而获得持存和客观实在性。这就是说,既然自由具有实在性,那么这些概念的可能性就得到了证明。因为,自由理念通过道德法则来显示自己。


然而在思辨理性的所有理念中,唯有自由理念,我们先天就知道它是可能的,尽管我们并不懂得何谓自由。因为它是我们所知道的道德法则之条件[1]。另一方面,上帝和不朽这两个理念并非道德法则的条件,而是受法则规定的意志的必要客体所需的条件,也就是我们的纯粹理性单在实践运用这方面所需的条件。因此我想说的是,在这些理念的现实性、甚至还包括可能性方面,我们都不能自称有任何认识理解。但被道德所规定的意志先天接受了某个客体(至善),而这些理念正是意志在该客体上运用的条件。因而,尽管从理论上看,我们并不能认识理解它们,但在这种实践关系中,却可以、也必须假定它们的可能性。只要这些理念在实践的意图中没有内在不可能性(矛盾),就能满足认识和理解的要求。为此,这种假定就是有依据的:相对思辨理性来说这种依据虽然只是在主观上认为它们是真实的,但对同样纯粹、却又处于实践层面上的理性而言,它却客观有效。由此,通过自由概念,这个依据就使上帝和不朽两个理念具有了客观实在性,使它们有资格[被当作理念];甚至从主观上看,还有必然要去假定它们存在(即纯粹理性需要[这种假设])。不过,这并没有让理性得到更多理论知识,只给予我们[上帝和不朽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原本只是假设,现在却成了断言。这样,理性的实践运用就与理论运用要素联系在了一起。如果我们想要在思辨中把理性运用发挥到极致,就必须作出某些假设;但[纯粹理性的]这种需要并不是为了满足思辨随意构想的目标而所作出的假设。相反,这种需要会合乎法则地去作假定;若没有这种假定,那么人们即便应当把某些事物当作目标而尽力去作为或不作为,但这些事物都不会被实现。


我们的思辨理性肯定不想兜圈子。如果它能自己解决这些问题,并且把它们视作对实践运用的洞见而保存下来,那它肯定会更满意。但其实它并没有这么大的本事。那些自诩拥有这种高深知识的人,不要隐藏它们,请展示出来,使之受到考验和赏识。他们想要证明?那好,尽管来!批判[哲学]会在他们这些胜者的脚旁弃下武器。“——你们干嘛站着[不动]?——其实是不想的!他们原本会好过些。(Quid statis?Nolint. Atqui licet esse beatis.)”[这么做]或许只是出于没办法,但他们并不情愿。所以,我们就只能重新拿起那些武器,来从理性在道德领域的运用中,寻找和建构上帝自由不朽的概念——它们的可能性却是思辨无法保障的。


在此,批判[哲学]的一个谜团就首次被解开了:为什么一方面当思辨的诸范畴作超感官运用时,我们否认这种运用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另一方面,从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来看,又承认[这种运用]有此等实在性。这样,如果只从名称来认识这种实践运用,初看起来它肯定会出现上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但现在,通过对后一种[实践运用]的彻底剖析,我们发现,此处所讨论的“实在性”并不是要从理论上对范畴进行规定,也不是要把知识拓展到超感官的范围。“实在性”只意味着,[实践]关系中范畴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一个客体,因为范畴要么先天地被包含在意志的必然规定中,要么与该规定的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因为我们并不是按照思辨理性的需求来对这些概念进行运用的,所以那种不一致性也就消失了。相反,此前几乎无法想象思辨性批判的思维方式可以是前后一致的,如今这种一致性却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因为这个批判反复强调,经验对象本身(甚至包括我们的主体)只能被视为表象,同时又要把物自体本身当作它们的基础;本批判就并不认为一切超感官事物都是虚构的、概念空泛的。所以,在不求助于思辨理性的情况下,实践理性本身就独自为因果性范畴的超感官对象提供了实在性——此对象即自由((尽管它只是实践意义上的概念,也只能用于实践)。因此,通过事实,在[思辨理性]那里只能被思想的东西就得到了证明。同时,思辨批判那个古怪却无可争议的主张,现在也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得到了充分确认——在内直观中,思维主体对自己来说也仅仅是一种表象。以至于,即便前一部批判并未证实该命题,如今人们也必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2]


此刻我也就明白,就如今所见而言,为什么针对《[纯粹理性]批判》最核心的反对意见,都纠缠于以下两点:其一是范畴的客观实在性,即将范畴运用于本体之上时,它的客观实在性在理论知识中被否定,却在实践知识中被肯定;其二是那种自相矛盾的要求,即我们要因自由的主体[这个身份]而以本体自居,但到了自然领域,又要视自身为自己个体经验意识中的现象。因为,只要人们还未对道德和自由这两个概念作出任何规定,一方面他们就不知道该把什么当成本体,来作为表象的基础;另一方面,此前纯粹知性在理论运用中的所有概念,都被人们专门用于显现表象,那他们也就不知道是否还有可能形成“本体”这个概念。只有对实践理性作出详尽的批判,才能消除所有这些误解,并清晰展现出前后一致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恰恰造就了实践理性最大的优点。


这里只有一点需要澄清:在本书中,纯粹思辨理性的概念和原则既然已经受过专门的批判检查,为什么又时不时要将其重新审视一番?这不大符合新建一门科学的系统性步骤,因为没有必要反复讨论已经确定了的事实,只需对其引证即可。然而,在这里不仅可以,而且必须这样做。因为在这里,理性和这些概念已向另一种运用过渡,而且这种运用与理性之前在那里对概念的运用完全不同;我们则是在过渡中对其进行考察的。这种过渡须对旧用法和新用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区别二者,同时注意观察它们之间的联系。因此,也包括在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中再次针对自由概念进行的考察在内,不能仅仅把这类考察视为一种补充,来弥合思辨理性这一批判体系的不足之处(因为,就自身目标来说该体系已经是完善的);也不能将其看作常在事后添加的支撑物和扶壁,把仓促建造的房屋给顶住。它应当被看作体系的真正组成部分,使其[内部]联系变得清晰;这样,在那里只能被悬设的概念,在这里就展现出了实在性,能被洞察。这个提醒尤其适用于自由概念。人们不得不惊讶,那么多人只是在心理学层面上看待这个概念而已,就自认为对它有深入的理解,并能解释它的可能性。然而,如果事前从先验层面来对它进行考量,那么这些人也会承认,在思辨理性的充分运用中悬设的这个自由概念,不仅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根本不可理解的。而且如果后来又进入这个概念的实践运用,他们也必定基于此运用的原理,自行得出对这种运用的前述规定——这也是他们通常不接受的。自由概念是所有经验主义者的绊脚石,但对持批判态度的道德主义者来说,它又是最崇高的实践原则之关键。他们借此[概念]而得知,自己只能合理地行动。所以,我恳请读者不要只是草草掠过,忽视了我在《分析论》总结部分对这个概念的看法。


通过纯粹实践理性对自身的批判,该体系在这里发展起来。而为了发展它(尤其在面对那个准确勾画出了此体系全貌的正确观点,不想错失它们的时候),所花费的功夫是太多还是太少?这一问题,我必须留给对相关工作熟悉的人来判断。这个体系的确把《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当作前提,但只是把《奠基》用于对义务原则作初步了解,同时用该书提出和证明一个关于义务的确定性公式[3]。其他方面,此体系却是自成一脉的。那么,既然思辨理性批判为了达到完备,可以在其中融入全部实践科学的分类,为什么实践理性不能这样做?合理依据就蕴含在理性这种实践能力的特性之中。因为,除非事先根据这个规定的主体(人)赖以真实存在的特性,对其进行认识——尽管只是在与统称的“义务”相关的特性这方面去认识,否则不能把义务专门规定为人的义务来进行分类。然而,这种规定完全不是在对实践理性进行批判——该批判只需全面指出实践理性在可能性、范围、界限这些方面的原则,而不用专门提到[人的]本性。所以,在此这种分类适用于自然科学体系,而不是批判体系。


某位热爱真理、思想敏锐,也因此永远值得尊敬的评论家对《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它在确立道德原则之前没有先确立善的概念(在他看来这是必须的)[4]。我希望《分析论》的第二章能算作对此问题的一个全面思考。一些人的意愿显露出他们以探求真理为己任,这些人对我提出了很多反驳,我也要进行考虑;而对于眼中只有自己那套陈旧体系的人来说,他们已经预判了要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所以也不需要任何讨论来妨碍其个人见解了。并且,这两种态度我都要继续下去。


当人们想要从来源、内容和界限这几个方面来规定人类灵魂的特殊能力时,虽然按照人类[各种类型]知识的本质,实际上我们只能从[知识的][具体]方面开始,从对它们精确而完备(就我们掌握的各种知识要素的目前状况而言,这种完备性是可能的)的呈现开始。但也还有第二种[东西值得]关注,它更有哲学和建筑术的特性,即首先正确地把握“整体”这个理念,并从该理念出发,借助理性的纯粹能力,将所有部分从[作为理念的]“整体”概念中推导出来,从而在它们彼此的交互关系中紧紧抓住各个部分。只有完全熟知这个体系后,才有可能[对各部分]进行检验,并得到保障。一些人对初步探究就感到厌烦,也就认为不值得花功夫去熟悉[该体系],他们将因而无法达到第二个层次——一种整体视野,把事先已被“分析”地给予的东西,“综合”地再现出来。也难怪他们总说不一致,实际上系统中并没有这些人认为不一致的漏洞;相反,他们自己的思想过程缺乏连贯性,才导致了这种漏洞。


关于本著作,我完全不担心人们会斥责它想引入一种新的语言。因为这类知识在此[书中]本身就是靠近大众日常的。即使对第一本《批判》来说,只要不是随便翻看,而是进行过详细研究,人们也不会同意这类斥责。如果在语言足以表述某些给定概念的情况下又去编造新词,那只算是一种幼稚行为——不用新的和正确的思想去表述,却在旧衣服上打新补丁来标新立异。因此,如果那部著作的读者知道,除我自认为合适的表述外,还有没有某种更通俗易懂、也同样适于这些思想的措辞;或者甚至敢于证明这些思想本身是无意义的,从而其任何表述也都是无效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我将非常感激,因为我只想被理解;但在第二种情况下,他们就为哲学立下功劳了。然而,只要这些思想仍站得住脚,我就非常怀疑,是不是真的可以用一种既恰当又更通俗的方式来表述它们。[5]


由此,心灵这两种能力(认知能力和欲求能力)的先天原则就从现在起被查明,并按二者的运用条件、范围和界限而得到规定。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系统化哲学,作为一种科学,它那更为坚实的基础就被这两种能力所奠定了。


然而,如果有人惊异地发现先天知识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无疑会对我们这些努力造成最致命的打击。但其实不必担心这种风险。这相当于有人想用理性来证明理性不存在。因为我们只是说:当人们意识到事物即便没有出现在经验中,却仍可能被我们知道时,事物就是通过理性被我们认识的。因此,理性知识和先天知识就完全是一回事了。要想从经验命题中挤榨出必然性(石中取水expumice aquam),或还想把这种必然性加在一个判断上使其获得真正的普遍性(没有这种普遍性就不可能进行理性的推理,也就不可能进行类比推理。因为,即使类比也至少要先设定一个普遍性和客观必然性。所以,类比仍要以真正的普遍性为前提),这就完全是自相矛盾的。用主观必然性(即习惯)来取代只存在于先天判断中的客观必然性,就等于否定了理性有能力对客体进行判断,即否定理性有能力认识对象、认识应归于对象的那个东西。这也就意味着,像那些常常或总是跟随某种先行状态出现的事物,我们不能从前者推导出后者(因为这将意味着客观必然性,意味着某种先天关联的概念),而只是可以(用动物般的方式)期待类似情况的发生。换句话说,这会让我们抛弃“原因”这个概念,把它完全看作是错误的,只是思想虚构的假象。客观性的匮乏导致它所产生的普遍有效性的匮乏;有人为了对这种匮乏进行弥补,就说,人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其他理性存在者有不同的表象方式。如果这个说法产生的推论是有效的,那么无知反而比任何深思都更利于扩大我们的知识。[那些人认为,]正因为我们不了解人类以外的理性存在者,就有权假设那些存在者也有我们在自己身上发现的某些特性。这等于说,我们会现实地认识那些存在者。我在这里甚至没有提到,一种普遍性被视为是真的,却仍不能证明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即有效的知识)。我要说的是,尽管这种普遍认同偶尔是正确的,却也无法证明它和客体的一致;相反,只有客观有效性才能为必然的普遍认同提供根据。


休谟也许会对各种原则中的普遍经验主义的体系感到满意。因为众所周知,他无非是想假设一个只具有主观意义的必然性(即习惯),将其放在“原因”概念中,用以取代必然性的一切客观意义,并以此否认理性关于上帝、自由和不朽的任何判断。他肯定也很擅长于此,以便这些原则一旦被承认,就能借着逻辑确定性,来从原则推导出结论。但即便是休谟,也没有把经验的普遍性扩大到足以把数学也包括进去的地步。他认为数学命题是分析的;如果他是对的,这些命题也就会是无可置疑的。但我们无法从这一点上推断出,理性在哲学中也有能力作出无可置疑的判断。因为,这种判断将是综合的(比如因果性命题)。不过,如果人们假设这些原则的经验主义具有普遍性,那么数学同样会被纳入其中。


数学与只承认经验原则的理性发生了冲突,例如二律背反中不可避免的情况是,数学无可争辩地证实了空间具有无限可分性,而经验主义不允许这种可分性。既然冲突出现,那么,在[数学]演证中获得最大可能性的那种“自明性”就与源自经验原则的那种所谓“推论”明显相悖。于是,人们不禁要像切斯尔登的盲人那样发问:是什么欺骗了我们,视觉还是触觉?(因为经验主义的基础是从感觉而来的必然性,而理性主义的基础则是从洞见而来的必然性。)由此,普遍经验主义本身就表现为一种真正的怀疑论,但人们却不对“怀疑论”的含义加以限制,就把它加在休谟头上,这是错误的。[6]因为他至少在数学上为我们留下了一块经验的试金石,而尽管经验毕竟不只包括感觉、也包括判断,真正的怀疑论却仍然根本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试金石(这是只有先天原则中才有的)。


然而,这毕竟是一个哲学和批判的时代,很难有人会真正主张这种经验主义。对它的提及,可能只是为了做判断力练习,并通过对比,使理性先天原则的必然性更加清晰地显露出来。所以,对于那些甘愿尽力去从事这项本无教益的工作的人,人们总还是会心存感激的。


[1]现在我谈到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而本书后面又说如果自由能被我们开始意识到的话,其唯一条件便是道德法则。这里为了不让大家误以为二者有什么不一致之处,我想提醒的是:尽管自由是道德法则[得以]存在的理由(ratio essendi),但道德法则却是自由[得以被]认识的理由(ratio cognoscendi)。因为,要不是我们的理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道德法则,就不可能觉得还有必要去假设自由这类东西(尽管它[的成立]并不自相矛盾)。但如果没有自由,我们也就绝不会在自己身上找到什么道德法则。

[2]自由的因果性由道德法则确立,而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由自然法则确立,二者存在于同一主体(人)之内。要使二者能够共存,在谈论自由的因果性时,必须将人视为纯粹意识中的物自体;在谈论自然的因果性时,则将人视为经验性意识中的表象。否则,就只能导致理性的自相矛盾。

[3]有位批评家想对该书责难一番。他说,这里没有提出新的道德法则,只是提出了一个新公式。此时,[新公式]这话反而比他心里可能的想法更能歪打正着了。但,有谁会想要为所有道德引入一条新原理,并把自己当成首创者呢?这就好像他来到世界之前,人们要么不知道什么是义务,要么对义务的理解也只能完全陷入错误。公式会严格地按题目来规定动向,不允许出错;然而谁要是明白,[提出]这种公式对数学家意味着什么,那么对于[我提出这个]对所有那些统称的“义务”都有同样效力的公式,他们就不会将其看作不重要和多余的了。

[4]人们也可以反驳说,为什么我不预先解释欲求能力愉悦感的概念。这种指责其实是不公平的,因为人们可以把它们当作心理学中现成的解释,从而合理地假设它们[的含义]。当然,那种情况下[对两个概念的]定义可以这样来建立:欲求能力的定义将以愉悦感为基础(事实上也往往如此)。但如此一来,必然导致实践哲学的最高原则落入经验性之中,而这正是一开始就必须被澄清的,也是本《批判》已经彻底拒斥的。所以我想在此作个界定,也唯有这样才能从起初就把这一争论议题给中立地悬置起来:生命,就是存在者按欲求能力之法则去行动的能力。欲求能力是存在者的[另一种]能力,即他能够通过自身的各种表象而成为一种原因,导致表象的对象具有现实性愉悦是一种表象,显示对象或行动与生命主观条件相一致,也即与某种因果性能力相一致——此能力在于表象能够使其客体具有现实性(或在于能够对主体的某些力量进行规定,这些力量用行为来产生客体)。为了批判那些从心理学借来的概念,我别无所需,本《批判》自会继续进行。愉悦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构成欲求能力的动机,还是在某些情况下仅随欲求能力[之法则]的规定而产生?人们不难看出,[对上述概念的]这个解释仍未回答此问题。因为该解释只是由纯粹知性的特征(即无经验性成分的范畴)所构成的。对概念的彻底分析往往是[工作进行]很久以后才能达到的,在这之前,先不要用草率的定义来作出自己的判断——这一审慎态度在整个哲学[研究]中都值得推荐,但却经常被忽视。我们也会借这个(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的全过程而看到,其间有很多机会去弥补陈旧的独断进程中的缺陷,并纠正错误——在对这些概念作一种涉及概念整体的理性运用之前,这些错误是无法觉察的。

[5]在此,(比起[让别人]看不懂来说)我更担心的是某些表述被误解。我原本最谨慎地选用了这些表达方式,以保证它们所指的概念不被误解。在实践理性的范畴表中,模态这个标题之下可以的不可以的(即在实践中,客观上可能的和不可能的)这组范畴与下一组即义务违背义务,这两组范畴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拥有几乎相同的含义。但是在此,前一组范畴应当意味着,符合或违背一个只关乎可能性的实践规范(比如,解决几何学和力学的一切问题时,都会遇到这个情况);而后一组范畴则应当意味着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与现实地存在于一般理性中的法则处于[符合或违背的]关系之中。并且,尽管有些不寻常,但这种区分对日常语言的使用来说也并非完全陌生的。比如,演说家自己去打造新词或新搭配,这肯定是不可以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诗人这样做却是可以的。二者在这件事上都[只考虑是否可以那样做,而]没有考虑到义务。因为如果有人想丢弃自己演说家的名声,也没有人能阻止得了。这里只在或然的实然的应然的三种规定根据之上来谈命令式的区分。同样,在注释中,我选用了具有实践完善性的道德观念,以之来使不同哲学流派对立起来,从而对智慧神圣这两个理念做了区分——尽管我自己从根本上和在客观上也声称,二者其实是相同的。但在那个注释里,我所理解的智慧只是人们(斯多亚主义者)自称拥有的那种智慧,他们因而主观地说此种智慧是人的一种属性。(也许斯多亚学派大为炫耀的美德这一术语,可以更好说明这个学派的特点)。但是,“实践理性的悬设”这个术语,如果把它和带有必然确定性的“纯粹数学公设”的含义相混淆,就还是很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然而后者假定的是[数学]演示的可能性,人们可以预先完全确定地认识到,演示的对象在理论上是先天可能的。另一方面,通过必然的实践法则,实践理性的悬设却假定了对象(上帝和灵魂不朽)本身的可能性,所以这种悬设只针对实践理性。因此,这种因为悬设而产生的可能性,其完全不具有理论上的确定性,也就不是必然的。亦即,它没有在客体层面被认识到的必然性,而只是对主体而言一种必要的悬设,借以遵守实践理性的那种客观的、却也是实践的法则。所以,该确定性仅仅是一种必要的假定。因这种理性的必然性是主观的,又是真实的、无条件的,我也就找不到更好的措辞[来表述它]。

[6]用一些名称来给某宗派的追随者贴标签,这些名称始终带有很多偏见。比如当有人说某某是唯心主义者时,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说那是偏见,]因为,即便他不仅完全承认、甚至坚决主张,我们对外部事物的表象有相应现实对象,他却依然会认为外物的直观形式并不依赖于对象,而是依赖于人的心灵。


重磅新书

牛津、剑桥数十位顶尖学者、历时10年写成

这部欧洲史在全世界火了,人人追看



一个兄弟号



在信息炸,学术蜕变的时代,精选政治学、法学、历史学论文为读者提供适应时代的跨学科知识服务。公号主叙拉古之惑,也将坚持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宗旨,致力于为关注者提供耳目一新的知识生产。

在这里,你未必能看到喜欢的观点,但一定是挑战性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