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主刘某拖欠所住小区物业服务费1300余元,小区物业公司将刘某告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诉称
被告刘某系汉中市某小区业主,于2010年12月22日与原告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来,被告刘某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5日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336.18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请判令刘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诉讼费。
汉台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
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刘某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汉台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公司的起诉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2016年12月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汉中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垃圾费、公摊水电费周转金共计1336.18元。此外,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
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刘某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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