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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印发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 公众号  ·  · 2025-01-22 17:28

正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自然资规发〔2024〕11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27次(总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作用,规范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空间治理活动。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规划先行、统筹谋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当下、谋划长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包含县域统筹谋划、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与后期管护等程序,强化全过程监测监管。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验收,指导和监督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自治区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草等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确定、选址等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市县合理安排单体项目,推动资金向整治区域集中。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县域工作统筹谋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整合项目和资金,推进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整体验收的县级初验及年度自评,督促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组织矢量数据汇交等。

第二章 县域统筹谋划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潜力调查评价,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耕地、林草、湿地、水资源、耕地后备资源等专项调查与监测结果,查清可整治资源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布局优化诉求和产业落地需求,梳理诊断问题,分析评估实施保障能力和潜在风险,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向。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评价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遴选确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合理划分实施单元,妥善安排整体任务和实施时序,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八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先选择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实施重点区域,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区域、重点小城镇、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乡村治理示范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集群等重大项目、重点区域所在乡镇倾斜。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
第九条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确需采取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人工措施方可实现整治目标的相对集中连片区域,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将涉及的行政村确定为整治区域。

第十条 整治区域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在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本地村民作用基础上,共同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充分征求所涉及村庄的村民意见,在项目区公示不少于15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初审。市级人民政府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实施方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准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

(二)市级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其采纳修改情况说明;

(三)实施方案文本、附表、附图、数据库等;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拆迁的,应提供拆迁汇总表及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下达批复。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应及时公布,实施期限内在整治区域长期公开,作为各子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监管、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批准后,涉及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或单独报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涉及“三区三线”、整治区域、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实施期限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涉及其他建设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序开展子项目实施。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子项目,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分别进行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建立整治区域内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应事项、部门,探索简化审批流程,统一工程设计,打包下达资金,委托统一实施主体一体化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支持乡镇采取“以工代赈”方式,选取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实施,引导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和后期管护。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乡村产业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整治新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自行平衡需要后确有剩余的,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发展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和耕地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前提下,可对“三区三线”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均应实测并经年度或日常国土变更调查认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子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按要求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且不存在负面清单列举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体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资金,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实行永久保护。

第二十七条 整治优化后,应依据整治前不动产权属状况等,按照方便耕种、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并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加大投入。

自治区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接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把控资金平衡,防止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库入库要求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入库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总结、抽查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核算市级复核,重点对县级提交的所涉乡镇每年度末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要求进行核算。县级人民政府以整治区域为监管对象,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动态监测,强化整治活动日常监管。

第三十一条 强化全流程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明显偏差的要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涉及负面清单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适时退出不符合条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破坏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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