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奥奥特整理了《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经济法》第三章第一部分的内容。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
全部财产
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
追偿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
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
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
;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1)合伙人的
出资
;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
收益
;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
。
(1)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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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6年简答题)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简答题)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链接】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法定限制
(“6件大事”)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2016年简答题)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任意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综合题、2016年简答题)
以上就是今天的《经济法》高频知识点内容,大家一定要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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