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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燕郊最大的新闻就是这个了,先看看各个媒体的标题
(1)重磅丨最新政策:户口没迁到燕郊的,有房也不能落户了
(2)重磅!廊坊(燕郊)落户办法出台!认真阅读“特定区域”部分!
(3)重磅!2017最新政策 廊坊(燕郊)落户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公布
(4)特定地区北三县落户新政,有房落户时代已结束!
(5)想落燕郊户口?进来看看你够不够格...
先看看具体的,最后有解读部分!
廊坊市公安局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有关于廊坊市户口迁移的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廊坊市公安局
解读部分(有好几个解读,大家可以看看)
解读一
解读如下:
相信上面的长篇大论大家看的有点头晕眼花了,下面我就其中几个重点摘出来来说一下。
一、廊坊市实行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北三县为特定地区。
既然是特定地区,那么肯定要有特别之处,除了大城县之外其他地区均被划分为特定地区,也就意味着落户条件增加。
1、名下有合法稳定住所。这里所指的是70年大产权住宅,合法即取得不动产证书,稳定肯定是指在名下房屋居住年限了,但通常以居住证为最好的证明,简单有效。就算居住证过期了或丢了都不要紧,系统是有记录的。
2、合法稳定职业。请注意,并不是你在北京或者在其他地方有稳定工作就可以了,比如你想要落户三河,那么你必须是三河市某公司的员工,稳不稳定肯定会与工作年限挂钩,必要时可能会要求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3、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个更是直白,还是以三河为例,如果你肯一直缴纳着三河的养老保险,足以说明你想在三河养老,是长期定居的一种表现,但只是其中一种。
以上三个条件仅仅是作为最基本的落户条件,其中并未提及这个年限问题,比如居住需要满几年以上,工作需要满几年以上,缴纳养老保险需要几年以上,因为不可能说买个房子再去个公司入职俩月交俩月保险就落户了,这是不可能的!
上述主要是针对上班族来说的,其实对于来环京这边做生意的也是一样,落户条件都是差不多的。
1、名下有合法稳定住所。
2、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首先自己就是老板了嘛,这就是合法稳定职业了,再一个纳税满三年就替代了那个养老保险。跟上班族的落户条件是基本相同的。
不过从个体户的落户政策可以看出,纳税满三年也就意味着上班族的其中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工作满三年,第二个是缴纳养老保险满三年,其实可以合二为一,如果工作都满三年了,那么单位肯定也给上了三年的养老保险了,更直白一点的就是在这里居住,在这里工作,要的就是这个稳定。
二、抛开非特定地区及其他投靠落户条件等,来看下形势!
首先大家看到了,环京廊坊全区域(除大城县)提高落户门槛,这无疑是严控人口的表现,尤其是毗邻副中心的北三县相信还会更加的严格,杜绝围城式发展,更要杜绝围着副中心发展,这样的大饼是坚决不能贴起来。
那么一切从严提高标准之后,能够有条件落户的实属不多,毕竟这里居住人群中有着几十万的北京上班族,可能有最大落户需求的也是这些上班族,这些上班族当中,肯定已有不少人已经如愿落户了,那么还没有落成的基本是落不上了,除非从北京转到北三县上班来,不过好像不太可能。
之前那份关于支持副中心建设的文件想必大家都看到了,其中提到的严控人口及承接首都疏散人口,想必已经拉开帷幕了。
结尾:这个信息的公布,也就以为着买房就能落户的时代彻底结束了,无论你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其实很多人落户都是为了子女上学,如果说子女在这里上不了学那么会不会随子女回到老家呢?或是选择那些私立学校呢?
随着副中心的发展定位,很多人也想落户北三县及周边,能够享受这里的一些待遇,在这里长期居住,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要落户,总之一切都没有那么简单了,严控人口的大网已经打开,有人会继续留在这里,有人会选择离开这里,不管去或留,希望大家能够到一个地方爱一个地方,无论对哪个地方作出的贡献都是对祖国发展的一份支持。
解读二
一直以来,很多乡亲弄不清,什么样的人,可以在燕郊落户,这下,有了标准了。
这个文件很长,燕郊的部分,其实是三河,属于文件里的特定地区。
很多乡亲不喜欢看文件,觉得累,那俺就瞎嘚吧两句,乡亲们有不同意见的,或者看出了啥更多隐藏内容的,可以在文章底下留言讨论。
首先,俺觉得,这是个好事。
卡住那些胡乱落户的人,是省里给的最高指示,目的还是希望燕郊能有优质人才留下,而不是乌七吗黑一团。
文件前面的本地各种投靠,俺就不再多说了,很清楚,中间的各种部队落户,归国同胞落户和大中专学生集体户,也不讨论。
主要要聊的,简而言之,是这三点:
第一,结婚的,想夫妻投靠,对方要一年后才能迁过来!!!
所以...那些希望走结婚捷径的,哼哼,哼哼....
第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后,和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留学归国的,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可以不用管社保和纳税,直接可以把自己的户口,和配偶的,娃的户口,迁过来。
咋样?有没有北京的优秀人才,要到燕郊找工作呀?
第三,在工商局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以落户。
来来来,到燕郊来开公司,熬三年,也许还有机会,括号你要先有房子,没房子还是落不了,可是,没有户口,买不了房子诶,呃,悖论?没关系啦,本地开公司,交三年社保,就可以买房子,买了房子,就可以落户,这不是良性循环么?
好啦,大概对广大燕郊有房子的乡亲,最重要的,就这三条。
文件说的很清楚,不是不让你落户,而是,你没社保三年,没纳税三年,又不开公司,不做生意,又不是当地企业需要的技术骨干或者精英分子,又不是部队转业的,又不是海龟,那就别来了。
人本身就是凭本事,凭贡献吃饭,以前买个房子就能落户,明确告诉你,这事儿,早就翻篇了,别惦记了。
其实呀,这个文件,俺觉得最重要的,真不是这些细节。
因为燕郊不让落户,不是一天两天了,大厂更是好几年都不让落了,当地混过的,都很清楚,燕郊户口的价值,在飞涨。
俺去年就说过了,燕郊户口在严控严控,以后还会更严,很多人还耻笑,说,一个破镇,谁稀罕去呀。
看看,深圳本科就能落。
燕郊,不行!!!
跑偏啦,聊回来。
这个文件,传递的最重要信息,是廊坊给自己划了一个片儿,说是
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
京冀交界区
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燕郊)、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注意关键词:京冀交界区!
京冀交界区,的,巴拉巴拉,称为特定区域。
有没有乡亲恍然大悟,说,哦————我明白啦!
好啦,嘘...这个不展开,慢慢,一步一步,会揭晓滴。
刚没说完呢,还有一个词叫:
环雄安新区 !
环雄安新区的,巴拉巴拉。
大城县最可怜,整个廊坊,都是特定区域,只剩下大城,是非特定区域。
呃....这么孤独,被孤立了,扎心了。
有买了大城的,可以去哭一会儿了。
还有一条,文件里没具体说,但是,字意很清楚的,就是本地人,也不可以各个县市乱窜乱迁。
都迁去燕郊,那还了得?
最后,俺旗帜鲜明滴,支持燕郊严控人口流入,支持留下优秀人才,建设燕郊美好明天就靠诸位啦!
今儿就酱啦!(阿布在燕郊解读)
解读三
之前的(目前的)落户政策:
首尔甜城购房合同2016年4月10日之前的,免费落户
购房合同2016年4月10日之后的,需要3年社保,免费落户
不知道10月10日要执行的,是不是,都需要3年社保!
我觉得,还是之前的目前的落户政策!
另外,可能出人才引进的方式,落户燕郊!
【官方回复】星河园N12和N20号楼之间二层商业楼违建
诉求:廊坊燕郊首尔甜城星河园N12与N20之间的商业楼,在首尔甜城售楼处的沙盘上并没有二层商业楼的标示,从开始建的时候我们就一直跟开发商交涉,一直未取得任何回复,燕达集团部门领导相互推诿。 虽然现在已经交房,每日要面对一睹遮挡视线和遮挡阳光的墙,我为此都已经快抑郁了,同时这也跟当时买房时“南北通透,花园洋房”完全不符,请领导们亲近现场核实,尽快拆除违建建筑,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非常感谢!
2017-10-19 15:00留言已转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执法局,等待部门受理
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回复:
尹女士,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等相关法规以及管委会职责分工,违建的查处工作应属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能,建议您向该局反映相关问题,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3319139.由此给您生活上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日期:2017-10-30
刚刚途经高速上去看了看现在盘桥南北段已经和路面相交,路面正在打路基准备要铺油了,进展很快。(快乐88姐提供)
天津再发大招!限价房满五年才能卖!一般人不准买!
文件很长,乡亲们主要看这个就行:
为抑制投机需求,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保证更多房源满足刚性需求,使限价商品住房始终用于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原标题:天津新政!限价房“封闭运作”,不能随便卖了)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重要要求,更好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住型需求,实现限价商品住房精准保障、精细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通过严格资格审核、明确选房顺序、规范上市转让和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政策。
据悉,《通知》首先严格购买条件的审核,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在取得购房资格之日起至签订买卖合同前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新增住房、瞒报婚姻情况申请资格等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购买资格。
《通知》要求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明确选房顺序,即按照“无房且3人以上”、“无房或3人以上”、“其他家庭”的顺序进行分组摇号,以此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合理分配房源,并依据家庭人口数量选购相应户型,确保优先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求;明确了凡持有2016年1月1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都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使广大购房群众消除疑虑。
为抑制投机需求,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保证更多房源满足刚性需求,使限价商品住房始终用于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此次政策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不得捂盘惜售。项目摇号过程须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满足本市市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需求,一方面对于本市待售的荣畅园、荣业园、荣诚园、佳和华庭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正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实现房源尽早上市销售;另一方面在现有房源全部上市销售后,本市将采取集中新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切实保障自住型购房需求得到满足。
目前《通知》全文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广大群众也可拨打各区住房保障咨询热线电话就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政策问答
2016年以来,我市限价房受到了中低收入家庭的高度关注,为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置业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将自11月1日起实施。为此,记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范限价房管理的通知呢?
答:自去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影响,限价房申请量显著增长,群众纷纷来信来电提出了诸如增加房源供应、让无房家庭优先买房、规范限价房销售管理等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及保障性住房要“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精神,为确保我市限价房用于自住型需求、基本住房需求,我们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从规范管理、精细管理入手,综合施策,有保有压打出“组合拳”,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从资格审核、摇号选房、上市转让到市场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全方位实时监控,同时加大房源供应,实现精准保障。
二、有哪些措施可以实现保自住、保困难呢?
答:主要有三项措施:一是保困难,优先摇。很多群众反映家庭没有住房,亟需购买限价房,可是却摇不上号、买不了房;还有群众反映自己家里人口多,需要买两居室的较大户型,虽然已经摇上号了,但是选房时较大户型已经售完,只剩下一居室户型了,还是不能解决住房问题。为了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使保障房源优先保障更困难家庭,《通知》规定,无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分组摇号;单人户只可购买一居室户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购买任意户型。限价房项目销售时,首先对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其他户型的家庭分别登记,然后按照无房且3人以上、无房或3人以上、其他家庭的顺序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合理分配房源。
二是防炒卖,严格审。限价房从申请到购房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有的申请家庭在婚姻、人口、住房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比如结婚了、人口死亡了,或者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增加了住房,导致该家庭购买限价房时实际上已经不再符合条件了。为了实现动态监管,按照《通知》规定,从申请到项目登记、摇号、签订合同,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注销购房资格或重新申请,客观上加大了对困难家庭自住需求的保障力度。在此,也希望申请家庭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及时主动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此外,11月1日后,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告知单上将新增持证期间注意事项、分组摇号规则等等,更加方便群众办理。
三是限转让,要回购。按照规定,限价房的销售价格要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低20%,随着我市房地产价格升温,限价房与商品房的价差愈加明显,销售火爆,也暴露出了投机炒作、低买高卖的问题,这不符合限价房的保障性质,也不符合保自住的原则。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牟利,确保再上市的限价房仍然用于住房保障,《通知》中明确了对于今后新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房项目,在现有的购买5年后方可转让的时间限制基础上,必须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转让:一是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二是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的限价房仍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现循环使用,封闭运作。回购办法将另行制定。通过上述措施确保限价房切实用于保障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三、对于群众普遍担心的资格证过期、买不到房子的问题,在增加房源供应方面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答:从去年年底开始,限价房申请量明显增加,对于自住型购房需求,政府正在采取多种措施筹措房源,确保应保尽保。但是,考虑到房屋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上市还需要一个过程。今年,我们通过多方协调有关部门,目前已推出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悦园、荣乐园、荣欢园4400余套住房,年内将推出双青新家园荣畅园、荣业园、荣诚园、大寺新家园佳和华庭等项目7000余套住房,全年供应量预计可创历史新高。在此期间,凡持有2016年1月1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都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为进一步加大房源供应力度,下一步,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已取得限价房土地和正在建设的项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延误建设进度的,将按照违约条款严肃处理;对于具备销售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进度,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早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早办证、早上市;二是明年通过集中新建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加大房源筹集力度;三是要求各区政府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限价房,进一步增加房源供应。
四、随着限价房销售不断升温,也出现了不少中介和个人声称可以代办买房的现象,那么《通知》对此有什么招法吗?
答:去年年底以来,随着限价房销售愈加活跃,出现了部分机构和个人“趁热炒房、浑水摸鱼”、借机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对此,我们一是通过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为保证限价房配售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项目摇号过程须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摇号采取电脑软件摇号,摇号软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购房家庭数据录入、封存、解封等流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摇号过程由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公开公正;三是请大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限价房有关信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各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受理窗口以及限价房项目销售现场都会及时发布通知。购房群众要警惕不法分子的虚假代购信息,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限价房,避免财产损失;四是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请广大市民群众切勿轻信,避免财产损失,如掌握详实资料,大家可随时向各区房管局举报,我们将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有没有什么便民的新举措?
答:今年以来,我们着力打造“互联网+住保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一是实现限价房网上登记,从日前双青新家园荣欢园接受登记开始,我们尝试采取了网上登记的新形式,持证家庭不用到售房处现场排队,在网上录入身份证号码和资格证明编号即可登记,节省了群众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投入使用“住房保障个人终端APP”,向群众实时反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进度,群众可随时查看限价房、公租房房源情况;三是年内还将逐步实现限价房、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业务网上预约受理,在中心城区房管局增设住房保障窗口大厅叫号系统,网上预约与大厅叫号并网运行;四是实行“一站式”资格信息查询,年内首先在市内六区房管局实现各类住房保障信息跨区查询,群众可就近自行打印限价房、公租房、租房补贴等资格证明以及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等书面凭证。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通知》全文现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广大群众也可拨打各区住房保障咨询热线电话就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以下为通知原文:
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已经核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持有2016年1月1日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三)已经领取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下同)的家庭,在申请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筛查复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可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动注销购买资格,不得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1.申请人已去世的;
2.申请家庭成员瞒报婚姻情况的;
3.申请家庭新增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属地区房管局复核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
属于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已去世情形的,其他家庭成员届时可重新申请购买资格证明,本次申请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
二、规范选房顺序和上市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已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下列顺序摇号选房:
(一)无房(包括私产住房、公产住房、农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参加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
(二)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核对购买资格证明相关信息后办理相应户型售房手续,对于申请购买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分别登记,并根据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先条件数量由多至少的家庭进行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其他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场受理登记申请的基础上,应同时采取互联网公开受理登记申请、告知登记结果等方式,方便申请家庭登记、摇号,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核查,不得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申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通过买卖、受赠、置换等方式新增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公产房等),应首先注销《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方可办理新增住房转让手续。
(二)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告知单时,区房管部门应就复核事项、选房顺序以及上市转让等问题进行告知(附件2),申请家庭应进行书面承诺(附件3)。同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标注申请符合条件告知单时间等条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建设进度延误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二)具备销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申请家庭需求情况,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捂盘惜售。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
(四)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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