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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 | 类案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4-11-2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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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孙维飞老师在“经天学堂·判例研习系列第四讲”的讲座内容,由“包邮区民法饭醉谈”公众号整理文字稿。


感谢邀请。我们今天的主题叫类案研究的意义与方法,是想突出强调下它不是群案,也不是个案。群案研究的主要方法是统计,多少个胜诉、多少个败诉。比如说有位经济学家研究上诉、败诉率的多少,说北京上诉败诉率特别高,这位经济学家叫陈志武(注:应为张维迎、柯荣柱——孙维飞),你们听说过没有?他就得出一个结论,他有可能是明知道没有道理,但也要赌一赌、试一试,说不定法官就被“我”忽悠了呢。这说明,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不是那么强,让当事人觉得投机的可能性比较大,像这样的群案研究比较多,侧重于统计,列个表格,统计。我自己也做过一个,关于指导案例一号,隐名的指导案例的论文,那个就相当于群案研究。也就是说这个指导案例对于后续案件发挥的作用,我们要探讨一下有哪些案例引用了它,这要做一个表格,画一个图。另外一个就是个案研究就不用说了。


我们强调的是类案研究,类案研究的意义,我认为是发现价值观,发现既有法源材料中的价值观。 这说明,研究者对自己的价值观没那么自信、也没有那么骄傲,或者说人民的价值观才是真正的价值观。也就是说,人民和传统中积淀的价值观很重要,需要我们去发掘,对它有一定的尊重。这是它主要的意义。 它主要的方法第一步就是要整理现象、要总结;第二步要解释或者证成;第三步要推广。


我们主要介绍三个我个人认为比较重要的范本,第一个就是鲁道夫·冯·耶林的《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之损害赔偿》,这是一篇经典的论文。这篇论文是1861年发表的,是在德国民法典还没出来的时候。它在整理既有的德国普通法的评注提出了缔约过失的概念。另外我们要提供一个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合写的《论隐私权》,其刊登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也是世界闻名的法学文献,因为隐私权公认的创始的文章就是这一篇。隐私权集大成的文章是60年代的普罗泽写的《论隐私权》。然后,我么也介绍一下法经济学的权威人物波斯纳所写的《一个过失侵权的理论》,也就是说有好几个理论,“我”是其中的一个,这个理论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他们共同的特点都是研究了一类案件,所以我们找这三个范本。另外,我也介绍一下我自己的一篇文章,介绍我研究的经历和体会。这就是我们讲座的内容。



下面,我们先介绍 鲁道夫·冯·耶林的《论缔约上过失》 ,这篇文章已经被翻译了并形成了小册子,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论缔约过失》。 他的文章有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法源素材中直接包含的内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现象;第二个部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证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解释或证成,这个解释或证成是用一个体系的概念,也就是概念工具去框住它;第三个部分是“有关缔约过失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这就是我所说的推广。


自然科学的研究常常是这样,就是针对一类现象苦苦思索,有的时候是不经意的有所得,然后得出一条规律,然后推广。我用个不恰当的比喻,比如牛顿针对了现有法源素材中体现的内容即“苹果老是往下掉,不往天上飞”,第二步他要解释,“奥,原来这是万有引力”,第三步推广,“推广到太阳和月亮上去。太阳、月亮和地球。这解释了潮汐运动”。这是自然科学常用的方法。自然科学和我们法学不一样,自然科学得出的规律是描述性的,不是规范性的。因此,他应该概括例外。如果,天鹅都是能飞的,如果有一只天鹅不是能飞的,你那个规律就要修改。另外一点,它对素材的整理会结合人工的试验,法学的研究没办法。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耶林的文章的三个部分的标题。耶林研究的时候发现这样一个案子,说有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要抛售债券,通过拍电报向其发指示,他们之间就是委托合同。拍电报的时候,拍电报的人将“卖”错拍成了“买”,因此本来是要卖掉1000股债券的,变成了买1000股债券。德国的普通法特别注重意思自治。我们知道意思表示的理论有意思说、表示说、折中说,比如萨维尼是特别赞成意思说。在耶林之前的时代特别注重意思说,因此,这个委托合同的合意是违反委托人的意思的,其是因为传达错误而造成的。记住,当时没有《德国民法典》,这是最高法院的素材。当时的法学家们一般只研究到此为止了,就是说,这个合同可以撤销,因为不符合他的意思,就到这没了,那后面的损失怎么办呢。比如说,这个债券后来价格大跌,本来是卖掉的,正好脱身了,现在变成买1000股,正好被缠住了,那么这些损失该怎么办?当时一般是不研究的。然后有一个判决要赔,但是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没有说。耶林说,我看着半天没有看出来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不赔的话其实又与我的法感觉挺契合的。其实耶林还写过著名的另外一篇论文《何为法感觉》。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案子,还有好多其他案子。就是法源素材中有一个判决是觉得要赔,但是没有说依据什么请求权基础、依据什么制度、依据什么概念。


到第二部分,缔约过失责任的证成。耶林说“我”来提出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缔约过失。这个缔约过失就是一个概念,概念法学提出的一个概念工具,它来解释这个现象,你现在觉得很简单,但这在当时是创新式的。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之前,进入合同磋商阶段,缔约的主体不是裸露在保护之外的,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核心的意思就是,因为缔约的磋商的接近,就承担着必要的注意。


证成之后,他就推广到某些疑难案件中去了。比如说,普通法时代,影响合同成立的因素有很多,有主体的因素,有意思表示的因素,有客体的因素,比如说自始客观不能在德国旧民法典时代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就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道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还和别人订立合同,这个是恶意的,这个已经有处理了。关键是有些情况,他也不知道这个标的物已经不在了。拉着别人聊天、谈判,最后达成了合意,发现物早就没了,按照旧债法该合同无效。但现在问题是别人花了这么多精力,能不能向你赔偿呢?这是德国法学上争论的一个话题。当时很多人想到合同无效就结束了。耶林进一步研究,说按照“我”这个证成的必要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发现标的物毁损灭失了,但没有发现,还拉着别人和他谈判,那他应当赔偿。


这就是耶林这本小书的全部内容。它的意义即发现了价值观——即这种情况是需要赔钱的。


耶林之方法是偏既有的教义学的体系,缔约过失不是耶林首次提出来的。但他用既有的教义学的工具,来概括这些既有的法源的素材进行证成,这就是所谓的体系化的整理。对耶林来说,还包含着体系化的革新,他发现了一个独立的责任制度,既不是违约,又不是侵权,而是缔约过失。



接下来我们介绍第二篇文章,这篇文章是美国的,1890年的《论隐私权》。 在这篇文章诞生之前,法院的判决当中从来没有保护隐私这个想法和说法。事情是这样的,沃伦自己的一些私生活被报纸大肆报道,他十分生气,他不就不信保护不了自己。所以,他和布兰代斯(他的同学)研究既有的案例,看看能否发现保护。【布兰代斯后来成为排在前几位的著名大法官】


他们是这样研究的。当时有许多关于保护稿件、信件中著作财产权的案例。举个例子,钱钟书给你写了一封信,这封信写的十分精彩,用古诗来劝说你好好生活。然后,你把这个信件拿到网上卖钱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不是钱钟书的字迹不会值这么多钱,它里面包含着著作权。且钱钟书寄信给你不算发表,因此你擅自公开是不行的。其实这封信既是个书法作品,同时也是文学作品。


当时有很多这样的案子,就是收信人不能把这些内容公开。后来沃伦他们整理这些案件,发现有些案件是这么判的,就是他写信告诉你的内容也不允许公开。文学作品不能公开因为有著作权,而这些事实问题也不能公开,这似乎说不过。他们对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太赞成,沃伦和布兰代斯说我们重新给你个理由。这就到了第二步了, 第一步是既有的法源素材的直接显示出来的内容。第二步要进行解释和证成了,他们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保护隐私。通过对既有法源素材的整理,他们得出个结论,即我们的先例当中是有对隐私的保护的,由此确立了美国法上对隐私的保护。 这也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这个隐私权的提出,迅速引爆了美国法上的隐私保护,这就是他产生的辐射力。明天我们解亘老师要讲日本法判例上的先例抽取,抽取以后就要产生辐射。我们今天所讲的也是抽取了,不过在此抽取的是比较抽象层次, 类案研究的抽取不是从一个案子中抽,因此它抽取的是价值观,是原则(principle) 。抽取之后要辐射。我们今天给解亘的讲座做点事先的预习。


随后,在60年代,由普罗泽,也就是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主导人之一,就将隐私保护总结下来了,包括四种类型,就不详细说了。



这是讲了两类,我们举了一个大陆法系的文献,也举了一个英美法系的。接下来,我们举第三个文献。


这个文献是侵权法经济分析的开创新文章。就是理查德·A·波斯纳所写的《一个过失侵权的理论》。 他分析了几百个上千个案子,美国判决有case brief 比较好看点。波斯纳他没有说这上千个案子中哪个判错了,假设这些案子都对,判决中法官你们的理论是这种解释,而我的理论则是所有的这些案件都符合经济学的道理。这无异于晴天霹雳,即这些案件这么判,背后隐含的道理你不知道,但“我”告诉你都符合经济学的道理。这实际上也是两步,第一步是既有的法源素材当时体现的内容(价值观),随后“我”再给你解释。 但是他和前面的两篇文章大不相同地方在于他是社会科学的解释,他是在既有的法教义学之外的概念。缔约过失还是在既有的法教义学概念里面。这就是完全用社会科学的资源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规范,原来我们的法律规范背后实际上有法律之外的道德、经济、效率、公平等的支撑,且也是融贯的。


法教义学体系必须融贯,这是耶林所说的概念法学的低级方法,低级方法就是力图实现一个实证法,形成一个比较融贯的体系。高级的方法就是他的方法。但是耶林的方法被另外一个怒怼了,怼的人是菲利普·黑克。他也写了一篇小文章,叫做《利益法学》,他是这么总结耶林的方法的,他说‘通过总结而获得的概念,在结构上因予以精确的确定,并使其获得新规范的基础’,黑克说道‘这竟然也叫作方法?这不就是偷换概念吗?’黑克又说‘只有对利益状况进行根本的考察,才能真正摆脱概念法学的影响。’实际上说,他不是不赞成总结,然后证成,然后推广。而是说你总结的时候是怎么总结的,证成的时候是怎么证成的,以现行的概念法学的那些概念工具去总结实际上不是方法。 真正说的方法是在于利益分析。


黑克后面就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即死因利他合同。只有真正抓住了这个理论的利益状况,那么你的证成才是真正有说服力的。不过,在我看来差别也不是那么大,只是黑克说光有既有的法教义学的概念工具整理是不够的。换句话说,黑克说是我瞧不上,因为黑克也曾经瞧不上他过去的自己,他瞧得上的是抓住这个背后的利益实质,那么背后的利益实质和波斯纳所说的不就是一个意思吗?也就是这些概念,你们这么用产生了一个结果,其实背后有一套经济的效率在支撑着,只不过你们不知道而已。所以,进行这种研究,特别有把覆盖的东西给揭开的乐趣。


这是说了三个著名的文章,让大家感受一下什么是类案研究及其方法。大家若要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耶林的文章可以拿来好好地读一读。



接下来说我自己的一篇文章。有人说你这个嘚瑟的,跟这些大家放在一起。那当然不是,人家是开创性,我只是说下自己的体会而已。我这个文章刊登 在2012年《交大法学》上,文章名字叫《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 。祭奠,就是老人家去世了,深重追念,表达一下纪念,就是亲人已逝去,常怀一片心。必须要有纪念的仪式,就是造一个墓,还有一个墓碑,墓碑上可不是刻墓志铭,墓碑上要刻‘孝子贤孙,先考先妣。’


中国呢,对祭奠的仪式非常看重,当时也是很偶然的看到这类案件。案子是很多人告墓碑上把我的名字漏了。后来在和你们的一鸣学长讨论的时候(我已经经过他授权了,我说我要说说你的故事,他说可以)没想到一鸣学长有这个亲身的经历。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他是长头孙。那么在刻墓碑的时候,名字应该是放在前面的。但最后,他的名字竟然落到了他的表姐后面,这个位置不对。一鸣的母亲埋怨一鸣,你看你不在家,都刻错地方了。我就跟一鸣说,你可以回家告他们去,一鸣说算了。那么这样的案子有很多,很多这样的案子是两种判决结果的。有的是判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是不判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他能证明,这个儿子在外地,从来没有孝顺过他故乡的妈,一回来就吵架还打。邻居可以作证明,所以墓碑上没刻他的名字,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驳回,赔礼道歉更不要想了,但是,墓碑上的名字还是要给他加上去。法官的的道理语焉不详,反正不能说服我。有的墓碑上名字加上去,也能要求赔偿;有的墓碑上名字出现的位置不一样,就不用加了。比如说墓穴盖,墓穴盖上写着张三等,有人说就说我怎么被等掉了呢,为什么不是张四等呢?法官说,等就等。这就很让人好奇。当然搜罗文献,中国的丧葬仪式当中对墓碑和墓穴盖不可同日而语,就是仪式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呢,我想起了这样的一种解释。用现有的概念工具将其捋顺,就是说 我们现有的概念中有两个词,一个叫侵害,另外一个词叫损害 。学德语的同学知道,前面一个词叫verletzung,后面一个词叫schaden;学英语的,前面一个叫做infringement,后面一个叫做damage。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非得要仔细地区分侵害和损害。而且我们考研考各种考试都喜欢考一种,问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区别?答,第一,物上请求权不需要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过错;第二,物上请求权不需要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损害。


我想这不就完美地解释了吗。


你要求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很多因素,死者生前你和死者的关系怎么样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在死者生前你老打骂的,一回家就吵架的,我认为你没有精神损害可不可以?这种不用赔可不可以?这是可以的。但是侵害是不是需要损害,不需要的。那么这个侵害是什么呢?显然不是物权,因为那个墓碑就不是原告买的,但法官说被告买的墓碑你不刻原告的名字也不行,因为人家是老大。那说明对墓碑上刻字本身不是损害的内容,是客观利益的侵害,那么这个客观利益在哪呢?


这时候,我想起来很多内容。因为严格说来是中国法制史的博士,我可不是民法学的。我的导师是王立民前校长。那么中国的丧葬制度我还是懂一点的,五服嘛!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缁麻。比如说,有没有哭丧棒啊?为什么要有哭丧棒呢,是因为至亲去世,身体极度虚弱,已经撑不住了,后来你身体再强壮的人不撑棒子行不行,这是不行的。有人说哭丧棒是打狗的,不是的。这说明,刚开始起源的时候是起源于情感,因为至亲去世。原来有一个顽皮的孩子和孔子互怼,说“为什么要守孝三年,满偿怀,这三年不是太长了吗?”孔子说,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父母去世了,我么觉得很悲伤,至少要三年。因为三年才能免于父母的怀。孔子的论证是从情感出发的,一个正常的人就该对至亲有这种深厚的情感,小孩提出这种问题证明还不太开窍,不与之讨论。


那么,它固定化为仪式之后,就带有客观的意思了。我给他起了一个名字:仪式化的情感或者是情感化的仪式。 这就能解释很多事情了,比如说我们喝酒的时候,表示尊敬,酒杯要往下走,下走表示我对你的尊敬的情感。后来,我一边往下走一边想:“什么人哪。”但是酒杯还是要往下走的。感情深,一口闷。一口闷代表着感情深,后来感情深不深都要一口闷,因为只要一口闷就代表着感情深。这就是情感化的仪式或仪式化的情感。就是说,我们对于这些情感是需要有一个仪式表达出来、象征出来的。胡适刚回国的时候就有疑问,他说‘至亲去世,为什么就不能带金丝边的眼睛,就不能穿绸布的衣服的?’。但是戴了金丝眼睛就不表示我的悲痛、怀念吗?别人就告诉他就是通过这个仪式来说表达我们的情感。


后来,我又看了许多。王元化有一个回忆。谈到了京剧还有很多其他事情。20世纪早期的时候梅兰芳同志对京剧作出了一些改革,但是最后失败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改革就是用实景。我们现在京剧很少用实景,比如说骑马,骑马用马鞭子象征一下就行。我就看过西方的戏剧,比如说阿依达,场面宏大,一大堆骆驼就在舞台上狂奔。梅兰芳的的改革失败,因为观众接受不了。观众接受的是象征的的做法,这就是京剧的程式化表演。现在有小孩热爱京剧的,一定是热爱京剧程式化的意味,就是特别含蓄,也别讲究。哭要有哭的样子,林黛玉能不能像张飞那样哈哈大笑,肯定不能,如果那样,那京剧早就成糟粕了。当时在北京好多公使夫人,外国的,他们欣赏中国的歌剧。有一个他们特别不能理解,比如说演霸王别姬。虞姬最后剑舞,演完剑舞马上自杀,有一段唱腔,然后特别悲惨的时候,下面都是一片“好好好”。他们就认为说中国人怎么这么残酷呢,这都已经生离死别了,怎么能拍掌叫好呢。真懂京剧的人觉得太小儿科了,因为他把那个哭表现的恰到好处,不增不减,眉毛要挑到什么程度,这都是有讲究的。这就是梅兰芳为什么受欢迎,因为他的表演恰到好处。所以京剧是全套的,一定是唱念做打,各个有各个的讲究,所以喜欢京剧的人一定特别入迷。


后来又发生了一些故事,有些地方丧葬的时候竟然举行脱衣舞表演。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呢,而且在某西南大地开花,包括东北大地。我给他提出个证明。因为中国对死特别有讲究,人生四分之一还没到就去世了,就太可惜了,就不要声张 ;如果你是自杀的,不但不能声张、不能大张旗鼓,而且还要受到一些谴责性的仪式,否则的话对自杀的人不进行一点否定性的评价,大家不是都要笑话吗?八十多岁的去世了,是很正常。那么,我对他表示悲伤怎么办,需不需要我自己哭?不需要,我请专门的哭手。比如说赵本山特别在行。那么有没攀比呢?当然有。你能请到孙维飞这样的哭手,我能请到赵本山这样的顶尖哭手,是不是我这个葬礼办的更风光。其实就怕第一个开口,因为假设两家同时都有个80多岁的老人去世了,那都要停棺,接受吊唁嘛。大家都到他家那边去了,不到我家这儿,这是不是面子上挂不住,表示我对我的亲人还不够孝顺。那怎么办,我要想进办法把它招揽来,后来发现脱衣舞很有吸引力。那我举办个脱衣舞表演,大家都过来。然后,我这个葬礼就搞得特别热烈。一旦有第一个人这么做,那就止不住了。第二个人没办法,他也必须要搞脱衣舞,就这样,它自然成了习惯了。这片的都知道,葬礼就有脱衣舞表演。如果你觉得这个是淫秽的,那你是对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不了解而已。人家才没你想的那么猥琐呢。人家只是觉得,我对父母的孝顺光放在心里面是不行的,要通过仪式表达出来。所以中国是多么看重常回家看看。你说,我心里面有就行了,那是不行的,要表达出来,回家的时候,最好还要隔壁人知道,我家儿子回来啦。你悄无声息地回去就没啥意思了。要让别人知道,仪式是做给别人看的。有这个仪式支撑着,就很好解释了。


这时候,就让我产生了确信,我提出了一个概念,那就是仪式化的情感。所以, 这个侵害的客体就是对逝去亲人的纪念(通过情感化的仪式体现出来的) 。那么这样一解释后就全通畅了。就是说,我们表达深重追念,在墓碑上刻字是一个重要的仪式,而且,隔壁邻居也是知道的,儿子再不孝,你能不能说最后不让他刻名字,不行的,一码归一码。那 损害赔偿,那是涉及到你的情感受伤害的程度,那是要特殊考虑的 。我觉得,我这么去解释之后就妥当了,而且还完美地解决了一些疑难的话题。比如说诉讼时效的疑难话题,我们刚才说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现象、或者说现有法源材料的整理、总结,第二步我们提出一个概念进行解释、证成,然后我们推广。提出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它不是既有法教义学里面的概念,它融合了法学以外的资源。所以,这是不可多得的研究,让你感到特别过瘾,可以用法学之外的资源来印证这个法学问题的处理。一方面,就像波斯纳利用法外的资源;另外一方面,我还是在现有体系里面进行整理,就是侵害和损害的区别。


当然,2012年以后,那个类案研究之后,我再也没有找到第二个这么有意思的素材,可以用法外的资源来印证,产生一定的说服力。说服力的体现,比如说一个孩子看到我这篇文化在那个,说‘诶呀,老师我终于理解了。’理解了为什么他妈和他奶奶平常吵地不可开交,他奶奶去世的时候,他妈妈却哭地那么伤心。他就觉得他妈妈虚伪死了。现在知道了,妈妈不是虚伪,这是仪式,这是我们的义务。就是说,作为儿媳妇,你不哭这是大不孝。有时候说我哭不出来那怎么办,那就找点催泪的东西,否则的话,你一生的评价都有一个重大污点。当然,像孔子那样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人,该哭时候眼泪立马就下来了。哭本身是情感,但是演化成仪式之后,它就可能产生变异,但是仪式里面包含的情感越来越少。


话说会来,这跟法学没有关系,就是我们发扬传统文化,好多人走那些反面,好多人不是加强情感,而是加强仪式。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对的。应当加强的是自然的情感,在这个基础上的仪式,这样才会活得润泽、温暖。僵化仪式只能固化了传统仪式当中虚伪的一面。


刚才是岔开的话题,现在回过来说。怎么解决疑难话题呢?因为有些案件,他要求增加刻字,时间已经过了2年了。法官也摸不着头脑,法官说‘虽然过了时效,但是这个问题这么严重,这涉及到我们的为人处世,这怎么能过时效呢?’但是按照我的结构就很清楚了。 类推适用物上请求权是不会过时效的,这就是用处。 这就将法官的直觉找到支撑了,他刚开始觉得过时效确实不太好,但是没有支撑,他没有找到侵害和损害的区分。但现有的法教义学是可以解决的。所以,这就是第三步,我们形成了既有的概念证成之后可以推广到疑难案件的处理中,这就是类案研究的好处。包括波斯纳的《一个过失侵权的理论》也是一样的。比如说,之前有个著名的案子就是共同危险的案子,这是美国法上的,叫做“Summers诉Tice”案。说有两个猎人去打猎,都误将人当成猎物,被害人被射中,但是只被一个子弹射中,这是经典的共同危险。法官判决两个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你可能看到最早的共同危险的案例。波斯纳给它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学的解释,为什么连带责任是最佳的。简化来说是这样的:即一个人有预期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他就会谨慎。他谨慎之后,从博弈的角度来说,对方应当会预期到他会谨慎。一旦谨慎,所有的责任都会扔给对方,而对方也不想接这个盘,对方也谨慎。因此最后的效果是有助于抑制不法行为。下面话题来了,如果不是两个人,而是一个人和一头驴怎么办呢?比如,替代因果关系中,考茨欧(Helmut Kozio)在《中外法学》上发过一篇文章,叫《替代因果关系及其解决路径》。说有一个案子,山坡上面和山坡下面都有人,山坡上面还有野驴。这个野驴就相当于是没有负责的,人和驴都不小心乱踢石头,他们各踢了一块石头下去,山坡下面的人被石头砸中,受伤,但不知道是人踢的石头还是驴踢的石头,问该怎么处理?按照刚刚讲的经济些分析,那个共同危险中的道理已经不再适用了。因为,从博弈的角度来说,对方会预期到我希望将这个责任扔给他,但驴是没有这个想法的。上面的就不能适用了。想知道怎么适用的,请看波斯纳的论述。他论述的过程大致也是一样的,就是我从既有的当中整理出概念工具后,我推广到将来。从法理学上来说,另外一个人思路与此很类似,那就是德沃金。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相当于续写小说,听说过没有,他不是写过《法律帝国》吗?前面八十回是既有的案例,后面有个新的案例该怎么处理呢? 相当于后面的后四十回该怎么写,他应当从既有的前八十回中整理出原则来,然后依次来指导后四十回的写作, 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当然,德沃金这个人比较梗,别人认为整理出来的结论可以有多个,德沃金认为是不可能的,只有一个最佳,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证成了既有的法源材料。因此,德沃金的理论也可以称作为最佳证成理论。就是,我提出一个原则后,要最佳地证成了前面的案例。但其他学者就说他这个太理想化了。



好,总结一下 所谓的类案研究的意义与方法。这个意义就是发现既有法源素材中的价值观。方法就是体系地整理,有的解释证成是侧重于从既有法教义学的概念出发,有的可能是借助于法外的理论资源。但是都不要看重既有法源素材中说理的部分 。你看,耶林说那个电报打错了,既有的素材中没有说到理由;然后呢,波斯纳或者布兰代斯用的理由也不是既有素材中的理由。如果你用的只是既有素材中理由,那你有什么新的发现呢?你不过是重复了一遍。你说有十个案子判赔,十个案子是判不赔,每个案件的判决理由你又说一下,那只是单纯地汇总。所以,我在写‘祭奠纠纷类案研究’的时候,特地把法官所有的理由屏蔽了,就是说我不引用他们的理由,我只说它的案情、结论是什么样的。我注重他的价值观,毕竟我没有在大风大浪的社会生活中。从现行的司法体制来说,不注重他的说理更好一点。但是,你不能不注重他的结论,因为他的结论往往根据他的法感觉。你说有可能法官是偏重于原被告中一方,但你既然研究,你只能假定法官是居中裁判的。


最后,再说一下。 意义就是发现既有法源素材中的价值观,探寻的是活法,是制定法以外的活法。方法就是三个步骤,哪三个步骤?现象→解释、证成→推广。


好,我们的讲座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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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杜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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