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说我自己的一篇文章。有人说你这个嘚瑟的,跟这些大家放在一起。那当然不是,人家是开创性,我只是说下自己的体会而已。我这个文章刊登
在2012年《交大法学》上,文章名字叫《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
。祭奠,就是老人家去世了,深重追念,表达一下纪念,就是亲人已逝去,常怀一片心。必须要有纪念的仪式,就是造一个墓,还有一个墓碑,墓碑上可不是刻墓志铭,墓碑上要刻‘孝子贤孙,先考先妣。’
中国呢,对祭奠的仪式非常看重,当时也是很偶然的看到这类案件。案子是很多人告墓碑上把我的名字漏了。后来在和你们的一鸣学长讨论的时候(我已经经过他授权了,我说我要说说你的故事,他说可以)没想到一鸣学长有这个亲身的经历。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他是长头孙。那么在刻墓碑的时候,名字应该是放在前面的。但最后,他的名字竟然落到了他的表姐后面,这个位置不对。一鸣的母亲埋怨一鸣,你看你不在家,都刻错地方了。我就跟一鸣说,你可以回家告他们去,一鸣说算了。那么这样的案子有很多,很多这样的案子是两种判决结果的。有的是判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是不判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他能证明,这个儿子在外地,从来没有孝顺过他故乡的妈,一回来就吵架还打。邻居可以作证明,所以墓碑上没刻他的名字,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驳回,赔礼道歉更不要想了,但是,墓碑上的名字还是要给他加上去。法官的的道理语焉不详,反正不能说服我。有的墓碑上名字加上去,也能要求赔偿;有的墓碑上名字出现的位置不一样,就不用加了。比如说墓穴盖,墓穴盖上写着张三等,有人说就说我怎么被等掉了呢,为什么不是张四等呢?法官说,等就等。这就很让人好奇。当然搜罗文献,中国的丧葬仪式当中对墓碑和墓穴盖不可同日而语,就是仪式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呢,我想起了这样的一种解释。用现有的概念工具将其捋顺,就是说
我们现有的概念中有两个词,一个叫侵害,另外一个词叫损害
。学德语的同学知道,前面一个词叫verletzung,后面一个词叫schaden;学英语的,前面一个叫做infringement,后面一个叫做damage。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非得要仔细地区分侵害和损害。而且我们考研考各种考试都喜欢考一种,问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区别?答,第一,物上请求权不需要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过错;第二,物上请求权不需要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损害。
我想这不就完美地解释了吗。
你要求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很多因素,死者生前你和死者的关系怎么样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在死者生前你老打骂的,一回家就吵架的,我认为你没有精神损害可不可以?这种不用赔可不可以?这是可以的。但是侵害是不是需要损害,不需要的。那么这个侵害是什么呢?显然不是物权,因为那个墓碑就不是原告买的,但法官说被告买的墓碑你不刻原告的名字也不行,因为人家是老大。那说明对墓碑上刻字本身不是损害的内容,是客观利益的侵害,那么这个客观利益在哪呢?
这时候,我想起来很多内容。因为严格说来是中国法制史的博士,我可不是民法学的。我的导师是王立民前校长。那么中国的丧葬制度我还是懂一点的,五服嘛!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缁麻。比如说,有没有哭丧棒啊?为什么要有哭丧棒呢,是因为至亲去世,身体极度虚弱,已经撑不住了,后来你身体再强壮的人不撑棒子行不行,这是不行的。有人说哭丧棒是打狗的,不是的。这说明,刚开始起源的时候是起源于情感,因为至亲去世。原来有一个顽皮的孩子和孔子互怼,说“为什么要守孝三年,满偿怀,这三年不是太长了吗?”孔子说,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父母去世了,我么觉得很悲伤,至少要三年。因为三年才能免于父母的怀。孔子的论证是从情感出发的,一个正常的人就该对至亲有这种深厚的情感,小孩提出这种问题证明还不太开窍,不与之讨论。
那么,它固定化为仪式之后,就带有客观的意思了。我给他起了一个名字:仪式化的情感或者是情感化的仪式。
这就能解释很多事情了,比如说我们喝酒的时候,表示尊敬,酒杯要往下走,下走表示我对你的尊敬的情感。后来,我一边往下走一边想:“什么人哪。”但是酒杯还是要往下走的。感情深,一口闷。一口闷代表着感情深,后来感情深不深都要一口闷,因为只要一口闷就代表着感情深。这就是情感化的仪式或仪式化的情感。就是说,我们对于这些情感是需要有一个仪式表达出来、象征出来的。胡适刚回国的时候就有疑问,他说‘至亲去世,为什么就不能带金丝边的眼睛,就不能穿绸布的衣服的?’。但是戴了金丝眼睛就不表示我的悲痛、怀念吗?别人就告诉他就是通过这个仪式来说表达我们的情感。
后来,我又看了许多。王元化有一个回忆。谈到了京剧还有很多其他事情。20世纪早期的时候梅兰芳同志对京剧作出了一些改革,但是最后失败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改革就是用实景。我们现在京剧很少用实景,比如说骑马,骑马用马鞭子象征一下就行。我就看过西方的戏剧,比如说阿依达,场面宏大,一大堆骆驼就在舞台上狂奔。梅兰芳的的改革失败,因为观众接受不了。观众接受的是象征的的做法,这就是京剧的程式化表演。现在有小孩热爱京剧的,一定是热爱京剧程式化的意味,就是特别含蓄,也别讲究。哭要有哭的样子,林黛玉能不能像张飞那样哈哈大笑,肯定不能,如果那样,那京剧早就成糟粕了。当时在北京好多公使夫人,外国的,他们欣赏中国的歌剧。有一个他们特别不能理解,比如说演霸王别姬。虞姬最后剑舞,演完剑舞马上自杀,有一段唱腔,然后特别悲惨的时候,下面都是一片“好好好”。他们就认为说中国人怎么这么残酷呢,这都已经生离死别了,怎么能拍掌叫好呢。真懂京剧的人觉得太小儿科了,因为他把那个哭表现的恰到好处,不增不减,眉毛要挑到什么程度,这都是有讲究的。这就是梅兰芳为什么受欢迎,因为他的表演恰到好处。所以京剧是全套的,一定是唱念做打,各个有各个的讲究,所以喜欢京剧的人一定特别入迷。
后来又发生了一些故事,有些地方丧葬的时候竟然举行脱衣舞表演。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呢,而且在某西南大地开花,包括东北大地。我给他提出个证明。因为中国对死特别有讲究,人生四分之一还没到就去世了,就太可惜了,就不要声张 ;如果你是自杀的,不但不能声张、不能大张旗鼓,而且还要受到一些谴责性的仪式,否则的话对自杀的人不进行一点否定性的评价,大家不是都要笑话吗?八十多岁的去世了,是很正常。那么,我对他表示悲伤怎么办,需不需要我自己哭?不需要,我请专门的哭手。比如说赵本山特别在行。那么有没攀比呢?当然有。你能请到孙维飞这样的哭手,我能请到赵本山这样的顶尖哭手,是不是我这个葬礼办的更风光。其实就怕第一个开口,因为假设两家同时都有个80多岁的老人去世了,那都要停棺,接受吊唁嘛。大家都到他家那边去了,不到我家这儿,这是不是面子上挂不住,表示我对我的亲人还不够孝顺。那怎么办,我要想进办法把它招揽来,后来发现脱衣舞很有吸引力。那我举办个脱衣舞表演,大家都过来。然后,我这个葬礼就搞得特别热烈。一旦有第一个人这么做,那就止不住了。第二个人没办法,他也必须要搞脱衣舞,就这样,它自然成了习惯了。这片的都知道,葬礼就有脱衣舞表演。如果你觉得这个是淫秽的,那你是对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不了解而已。人家才没你想的那么猥琐呢。人家只是觉得,我对父母的孝顺光放在心里面是不行的,要通过仪式表达出来。所以中国是多么看重常回家看看。你说,我心里面有就行了,那是不行的,要表达出来,回家的时候,最好还要隔壁人知道,我家儿子回来啦。你悄无声息地回去就没啥意思了。要让别人知道,仪式是做给别人看的。有这个仪式支撑着,就很好解释了。
这时候,就让我产生了确信,我提出了一个概念,那就是仪式化的情感。所以,
这个侵害的客体就是对逝去亲人的纪念(通过情感化的仪式体现出来的)
。那么这样一解释后就全通畅了。就是说,我们表达深重追念,在墓碑上刻字是一个重要的仪式,而且,隔壁邻居也是知道的,儿子再不孝,你能不能说最后不让他刻名字,不行的,一码归一码。那
损害赔偿,那是涉及到你的情感受伤害的程度,那是要特殊考虑的
。我觉得,我这么去解释之后就妥当了,而且还完美地解决了一些疑难的话题。比如说诉讼时效的疑难话题,我们刚才说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现象、或者说现有法源材料的整理、总结,第二步我们提出一个概念进行解释、证成,然后我们推广。提出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它不是既有法教义学里面的概念,它融合了法学以外的资源。所以,这是不可多得的研究,让你感到特别过瘾,可以用法学之外的资源来印证这个法学问题的处理。一方面,就像波斯纳利用法外的资源;另外一方面,我还是在现有体系里面进行整理,就是侵害和损害的区别。
当然,2012年以后,那个类案研究之后,我再也没有找到第二个这么有意思的素材,可以用法外的资源来印证,产生一定的说服力。说服力的体现,比如说一个孩子看到我这篇文化在那个,说‘诶呀,老师我终于理解了。’理解了为什么他妈和他奶奶平常吵地不可开交,他奶奶去世的时候,他妈妈却哭地那么伤心。他就觉得他妈妈虚伪死了。现在知道了,妈妈不是虚伪,这是仪式,这是我们的义务。就是说,作为儿媳妇,你不哭这是大不孝。有时候说我哭不出来那怎么办,那就找点催泪的东西,否则的话,你一生的评价都有一个重大污点。当然,像孔子那样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人,该哭时候眼泪立马就下来了。哭本身是情感,但是演化成仪式之后,它就可能产生变异,但是仪式里面包含的情感越来越少。
话说会来,这跟法学没有关系,就是我们发扬传统文化,好多人走那些反面,好多人不是加强情感,而是加强仪式。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对的。应当加强的是自然的情感,在这个基础上的仪式,这样才会活得润泽、温暖。僵化仪式只能固化了传统仪式当中虚伪的一面。
刚才是岔开的话题,现在回过来说。怎么解决疑难话题呢?因为有些案件,他要求增加刻字,时间已经过了2年了。法官也摸不着头脑,法官说‘虽然过了时效,但是这个问题这么严重,这涉及到我们的为人处世,这怎么能过时效呢?’但是按照我的结构就很清楚了。
类推适用物上请求权是不会过时效的,这就是用处。
这就将法官的直觉找到支撑了,他刚开始觉得过时效确实不太好,但是没有支撑,他没有找到侵害和损害的区分。但现有的法教义学是可以解决的。所以,这就是第三步,我们形成了既有的概念证成之后可以推广到疑难案件的处理中,这就是类案研究的好处。包括波斯纳的《一个过失侵权的理论》也是一样的。比如说,之前有个著名的案子就是共同危险的案子,这是美国法上的,叫做“Summers诉Tice”案。说有两个猎人去打猎,都误将人当成猎物,被害人被射中,但是只被一个子弹射中,这是经典的共同危险。法官判决两个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你可能看到最早的共同危险的案例。波斯纳给它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学的解释,为什么连带责任是最佳的。简化来说是这样的:即一个人有预期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他就会谨慎。他谨慎之后,从博弈的角度来说,对方应当会预期到他会谨慎。一旦谨慎,所有的责任都会扔给对方,而对方也不想接这个盘,对方也谨慎。因此最后的效果是有助于抑制不法行为。下面话题来了,如果不是两个人,而是一个人和一头驴怎么办呢?比如,替代因果关系中,考茨欧(Helmut Kozio)在《中外法学》上发过一篇文章,叫《替代因果关系及其解决路径》。说有一个案子,山坡上面和山坡下面都有人,山坡上面还有野驴。这个野驴就相当于是没有负责的,人和驴都不小心乱踢石头,他们各踢了一块石头下去,山坡下面的人被石头砸中,受伤,但不知道是人踢的石头还是驴踢的石头,问该怎么处理?按照刚刚讲的经济些分析,那个共同危险中的道理已经不再适用了。因为,从博弈的角度来说,对方会预期到我希望将这个责任扔给他,但驴是没有这个想法的。上面的就不能适用了。想知道怎么适用的,请看波斯纳的论述。他论述的过程大致也是一样的,就是我从既有的当中整理出概念工具后,我推广到将来。从法理学上来说,另外一个人思路与此很类似,那就是德沃金。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相当于续写小说,听说过没有,他不是写过《法律帝国》吗?前面八十回是既有的案例,后面有个新的案例该怎么处理呢?
相当于后面的后四十回该怎么写,他应当从既有的前八十回中整理出原则来,然后依次来指导后四十回的写作,
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当然,德沃金这个人比较梗,别人认为整理出来的结论可以有多个,德沃金认为是不可能的,只有一个最佳,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证成了既有的法源材料。因此,德沃金的理论也可以称作为最佳证成理论。就是,我提出一个原则后,要最佳地证成了前面的案例。但其他学者就说他这个太理想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