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潘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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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8大法律问题解读

潘幸知  · 公众号  · 女性私密  · 2017-02-22 21:4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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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春律师

来源:离婚大师(ID:lihundashivip)


非婚同居并不等于非法同居,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非法同居。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认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法》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确规定于婚姻法的总则之中,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违反上述规定,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对离婚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中规定的四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就包括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难以修复,婚姻法可能是为了使得另一方能够及时脱离苦海,故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三、《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惩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弥补和关照。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上述刑法条文中指的是“与之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但是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能构成事实婚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请求法院依法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法》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只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条是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准予离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惩罚性的规定,而惩罚性的规定中过错方受到的惩罚仅仅是支付离婚损失赔偿,而并非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个别案件中,法官会突破《婚姻法》47条的规定,判决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


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


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四,可以通过私家侦探的拍照、录音及录像来反应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五,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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