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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听骗子的话往ATM机里倒可乐!该不该定罪?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9 15:33

正文

本是受害人,却因糊涂犯了法。



文 | 杨文战

来源 | 杨文战说法的法律博客


重庆一女子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5300元现金,又听信骗子“荒唐”的取回钱的方法:买可乐倒进ATM机里。她竟然真的按照骗子的指示照做了,导致银行ATM机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六万多元。


 

2016年11月3日中午张某接到一个诈骗电话,“他说我在联通公司里面欠了1300元话费。”紧接着电话那端又告诉张某说,有可能是她的身份证信息被泄露了。她仔细一回想,自己的身份证的确曾被人拍过照办事情,这样一想让她有点慌神。随后,对方告诉了一个北京公安局的电话,并让其致电报警核实。


于是,张玲打电话给“北京公安局”,对方将她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说得一点不差。“她告诉我为了不让我的银行卡在继续被盗,可以把钱打到‘公安局’指定的金融账户中心,这样就安全了。”着急的张某心慌意乱就把两张银行卡里共计的5300元钱汇给了对方指定账户里。


 

第二天,她再打电话问这些钱怎么再取回来。对方教给了她方法:就是买可乐灌入自动取款机里,其机子就会打出一张小票,然后拿着小票找当地的警察就可以退回钱了。


听到有退钱的方法,她没有多想,真按对方说的做,先是从家里自带了半瓶大瓶装的可乐,在家附近的一家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器上倒可乐,但并没有打出小票,机器还显示故障了。


她再次拨通了“北京公安局”的电话,对方说应该机是倒入的可乐量不够。听了对方的话,她竟然再买了一大瓶可乐,前往就近的另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


 

后来,公安局接到两家银行报警称,有人恶作剧向自动取款机里面到了可乐。经侦查,于5月6日落实身份找到了嫌疑人张某。由于可乐倒进了ATM机会后,对两台机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直接导致经济损失六万多元。(以上信息来源于华龙网)

律师提示:


脑子糊涂可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虽然是因电信诈骗,按骗子的指示往ATM机里倒可乐,但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损坏银行ATM 机的行为,且造成六万余元的损失。被骗并不是免除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理由,作为成年人,应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和判断义务,能够认识到毁坏ATM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被骗,但她并没有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因糊涂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不是法律上能免除责任的理由。


对于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该数额已构成犯罪,如果能及时赔偿银行损失,考虑到主观恶性较低,可能认定情节较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懂法、糊涂真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平时还是多学学法律知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