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主办,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发布的权威媒体。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小药片打开大市场!这家企业的专利“药”匙了解一下 ·  7 小时前  
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上海市累计查处涉外商标侵权违法案件1200余件 ·  14 小时前  
知产宝  ·  竞争 | ... ·  昨天  
知产库  ·  驳回抢注DEEPSEEK商标的通告|附名单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还记得吗?这些曾经拨动大众神经的2017年版权热点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03 17:47

正文

编者按:人工智能热潮来袭,新的作品类型与版权运营方式不断涌现,知识付费与IP衍生开发持续为内容产业开疆拓土……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版权产业风云跌宕,热点事件频现。新年伊始,在此推出特别策划,对2017年我国版权产业进行盘点,以期通过梳理热点事件来探寻产业发展规律,把脉发展动态。


人工智能挑战版权规则


2017年5月,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北京发布。这部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集,虽然其艺术性在文学界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但在法律界,其对现有版权规则的挑战则引发高度关注。


据悉,“小冰”的现代诗创作能力是通过对519位现代诗人的上千首诗反复学习1万次后实现的。如当“小冰”看到一张图片时,会产生灵感,并有感而发进行创作,创作过程几乎与真实诗人无异。其实,在文化艺术领域,许多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已获得行业的认可。据介绍,在美国,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学习已经能够生成极具艺术性和美感的美术作品,并在画廊和博物馆展出,其中谷歌人工智能设备Deep Dream所生成的绘画作品已成功拍卖。美联社与人工智能公司合作开发的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Wordsmith,如今每季度能产出3000余篇作品。特别是在财经和体育等新闻报道领域,人工智能拥有大规模分析数据等方面的优势。在我国,2015年9月腾讯财经发布的一篇标题为“8月CPI同比上涨2.0%创12个月新高”的稿件,是我国机器人“记者”的首个作品。据悉,该软件能批量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并能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生成不同风格的版本。


不同于以往机器对创作行为的介入方式,如今一些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过程中,不再局限于对信息的抓取和整合,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来表达,已具有独创性。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在缺乏人类意志的情形下,机器生成的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基于独创性标准被认定为作品,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使用者或著作权人是否可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这些问题在国内法律界引发广泛争议。有行业专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其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不但会引发大量著作权法律争议,还会冲击既有著作权制度体系,产生海量且另类的“孤儿作品”。还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属性可通过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可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的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计算机技术兴起初期,美国就出现了对“机器创作”法律属性的讨论。当时有数学家利用计算机创造了每小时创作4000首歌曲的纪录,然而美国版权局却拒绝将上述歌曲视为作品进行登记。但随后,美国版权局还是将计算机程序生成内容视为该局当时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更多地参与到创作中来,特别是在视觉艺术领域,计算机已完全能够在脱离人工参与的情况下独立生成内容,一些由计算机程序自行生成的绘画已相当成熟,完全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然而,在程序设计者和使用者完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上述对象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从现行版权法中难以直接获得答案。即使在已经确认计算机生成内容为作品的英国,一方面在客体上将其认定为“集体作品”的一种,但同时又认为该作品完全由计算机生成且不存在任何“人”的参与;另一方面在权利归属上将该作品归属于使计算机获得独立生成内容之能力的主体,仍然在权利主体问题上回归到自然人,在客体界定和权利归属的法律逻辑上难以统一。(本报记者 窦新颖)


游戏直播引发版权之争


直播电子游戏构成对电子游戏著作权的侵犯。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引发业界高度关注,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直播电子游戏构成对电子游戏著作权的侵犯,是国内首例涉及网络直播游戏行为性质认定的案件。同时,该案一审酌定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是目前网络游戏赔偿金额之最。


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快速兴起,斗鱼、YY等直播平台纷纷涌现,游戏直播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诉称,“梦幻西游2”是网易公司一款超过十年的游戏,网易公司拥有该款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2012年起,华多公司经营的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进行“梦幻西游”游戏内容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还通过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等方式牟取了巨额利益。华多公司提供游戏直播的工具和平台,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签约主播进行该款游戏内容直播,并以此牟利,侵害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认为,网易公司不是涉案作品权利人,无权提起该案诉讼。“梦幻西游”直播画面是玩家即时操控所得,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确定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梦幻西游”网络直播画面直播行为不对应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任一作品权项,用户非盈利性地直播“梦幻西游”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网络游戏吸引用户并非在于其画面,而在于玩法、荣耀体系等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网络游戏直播不可能构成对任何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子游戏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享有,华多公司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在其网站中进行游戏直播,这种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华多公司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有不少学者认为,电子游戏的营利方式是吸引用户为运行游戏而付费,而直播行为可以促进现有游戏玩家延长游戏时间,吸引新玩家参与游戏,不但没有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反而促进了权利人收益的提升。因此,直播电子游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侵犯任何著作权。而反对者认为,直播电子游戏构成合理使用的观点值得商榷。直播电子游戏使用电子游戏的内容进行营利,实质性替代了原作品的潜在市场,因为直播电子游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潜在市场。在不实质性损害传统市场的情况下,对于作品进行新方式的利用具有一定的商业前景,这种使用方式应当被纳入作品的潜在市场,电子游戏的营利方式应当交由市场决定。因此,直播电子游戏通常会侵犯电子游戏的著作权,并不适用合理使用规则。(本报记者 窦新颖)


传统媒体抱团保护版权


2017年以来,“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相继成立,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得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报业集团、行业协会前所未有的重视。


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然而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新闻作品遭遇的侵权乱象愈发严重。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转引,不署作品来源,对原文标题内容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从中谋利……各类侵权现象既侵犯了新闻媒体的权益,伤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创作热情,也阻碍了新闻媒体在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严重影响了整个传媒产业的持续发展。


基于此,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已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纳入“剑网行动”的重点工作范畴,并于2015年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于新闻转载进行了分类监管。2017年4月26日,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十家中央媒体共同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倡导新闻媒体单位加强版权保护与运营的合作。此外,中国报业协会以及中国行业报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在积极推动新闻媒体开展作品维权、探索版权授权和变现新模式。


2017年12月9日,在第三届中国报业集团高层座谈会上,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上海报业集团、大众报业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等20余家省报集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并同时发布了版权保护联盟宣言。联盟将通过新闻版权统一管理、制定版权合作规则、组织共同议价、支持成员维权等工作,帮助全国省级党报集团实现版权资产权益的最大化。同时,联盟将按照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构建公平便捷的版权交易平台、渠道和终端,帮助新闻作品需求者合法取得授权,此外还将促进成员加强合作,形成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合力,提升媒体在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2017年12月23日,在第二届中国产经媒体融合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行业报协会倡议,全国各财经主流媒体联合发起成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整理媒体所持内容版权和数据版权,约定成员媒体恪守价格底线,从而提高对其他转载体的议价能力,解决联盟成员版权保护难的问题。


虽然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已逐渐提上日程,但是从目前的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在日前召开的“剑网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通过集体维权推动与新媒体合作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在新闻作品维权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传统媒体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议价能力比较弱。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而言,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两年之内谁来维权,尚不明确。况且,新闻单位与作者基于维权成本以及宣传推广等因素考虑,也往往怠于维权。其二,因为新闻作品数量大,篇幅小,赔偿标准偏低,侵权者对于被追责存有侥幸心理。


业内人士认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需要“打击”与“规范”两手一起抓:一边打击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一边发挥联盟的作用,规范转载,引导媒体融合发展。同时,业界也越来越意识到对于非法转载,既要堵也要疏,一方面对于严重侵权者应通过起诉、行政投诉等方式予以制止,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助新技术为新闻作品的授权提供便利,创新模式,与新媒体开展版权合作。(本报记者 刘仁)


知识付费打造变现生态


2017年3月24日,蜻蜓FM总裁钟文明在“CCBN2017·IP生态及娱乐峰会”上高调发布内容音频生态布局战略,称蜻蜓FM将统筹传统电台内容、获授权改编的有声内容以及主播内容三大块内容体系,汇聚各个领域的优质内容,通过平台运作创建一个音频生态,让内容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回报。2016年以来,蜻蜓FM、喜马拉雅FM等音频分享平台相继推出付费模式,知乎社区设立“值乎”和“知乎Live”等付费入口,分答、得到等付费平台也高调面世,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也逐一加入到知识付费市场。据统计,2017年年初,知识付费总体经济规模为100亿元至150亿元,而截至年末,这一数值有望达到300亿元至500亿元。


在信息大爆炸时代,用户已经越来越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碎片化信息,而是希望能主动获取更多的信息。当获取信息的渠道和媒体介质越来越多,很多人愿意为价格合理、有质量的信息付费,这种需求关系促进知识付费市场不断做大。


知识付费看似已成为一个新的“风口”,但是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物商品,知识付费目前难以形成标准化,如何将有价值的信息开发成市场化的产品,拓宽用户学习体验的应用场景,都还处于早期的探索阶段。以音频分享平台为例,2016年,蜻蜓FM联合吴晓波频道推出了首个付费节目--《腾讯是怎样长大的》,当天的收听数量和收入均超过预期。此后,蜻蜓FM陆续推出了金庸武侠小说全集有声书、蒋勋等文化名人的付费音频产品,都取得不错的反响。但是,目前音频平台上90%的内容都还是免费的,并不是所有内容都适合付费模式。蜻蜓FM在推出第一批付费内容后,很多内容创作者都凭借各自的影响力获得了粉丝的极大支持,但从长远来看,那些真正能够解决用户具体问题、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广度和垂直度的内容,才可能是受市场欢迎的内容。


知识付费,内容质量是关键。目前,知识付费市场普遍重视头部内容,这就需要平台保持对大V的吸引力,使大V能够持续进行高水准的内容输出,同时不断完善内容筛选、评价以及推荐机制,提高用户体验度。


此外,版权保护仍然是知识付费面临的难题。蜻蜓FM获得了蒋勋音频作品5年的独家版权,标价128元的《蒋勋细说红楼梦》全集,却能在淘宝上找到很多定价为2元至10元不等的链接,在许多中小网站以及公众号上也能找到侵权链接。此外还出现微博营销号“知乎大神”未经许可大量转载知乎社区内用户创作的内容等事件。这些侵权盗版行为无论对用户体验、平台收益,还是内容分享者的积极性,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行业这一难题,既需要作者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培养用户付费习惯,更需要平台方采取措施积极维权。为此,蜻蜓FM、喜马拉雅FM、知乎社区等知识付费平台都已经推出了配套的版权保护相关措施。在这些平台上,权利人如果遇到站内侵权,可以通过举报进行反馈;如果遇到站外侵权,平台可以通过与外部检测机构建立的沟通协作机制进行侵权内容筛查,帮助权利人维权。此外,平台也在探索更多方式,希望能有效遏制侵权盗版,推进知识付费市场进一步做大。(实习记者 李杨芳)


音乐喷泉可获作品保护


随着我国喷泉水景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批越来越重视艺术表达的音乐喷泉公司不断涌现,如何保护这种喷泉结合音乐的变化进行水柱、水型、灯光等的设计所形成的喷射效果,成为行业关注的重要议题。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首次论证了音乐喷泉的作品属性,判决认定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业内人士看来,音乐喷泉作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视觉表达,理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抄袭模仿成风,必然不利于行业发展。然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音乐喷泉这类视觉表达难以纳入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该案中,原告诉称,由于著作权法上并无音乐喷泉作品这一单独类别,因此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只能选择与音乐喷泉作品最相近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的类别进行登记,而实际上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被告则辩称,原告登记的作品类别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仅体现在摄制而成的录像或电影作品中,而不能涵盖原告本案中所要保护的喷泉与特定音乐结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原告所要求保护的该种效果并非法律上保护的电影或以类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的对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整个音乐喷泉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虽然确认了音乐喷泉的作品属性,但并未明确其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如果音乐喷泉的喷射表演效果不能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业界对此还存在分歧。由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在列举了文字作品等8类作品后,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予以兜底,这意味着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音乐喷泉这类新型客体将难以纳入作品范畴,不利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新型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定义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已难以满足新型作品的保护需要,这也是以上音乐喷泉案引发版权争议的根源所在。


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并在列举作品类型后,以“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予以兜底。如果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最终得以通过,音乐喷泉这类新型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将毫无障碍。(本报记者 刘仁)


“桃花”之争亟待版权鉴定


2017年年初,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引发一场原著网络小说是否抄袭之争。一些网友指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著小说抄袭网络小说《桃花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者“唐七公子”则表示自己并未抄袭,而网上出现了各种版本的两部网络小说“抄袭”对比列表。这一事件引发行业关于网络小说抄袭大论证,而如何对小说是否抄袭进行版权鉴定,则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网络小说抄袭之争,在2017年上半年集中爆发。除“两朵桃花”之争外,1月,《锦绣未央》原著被指抄袭200余部网络小说事件中,11名作家正式起诉小说《锦绣未央》涉嫌侵犯11部小说的著作权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此后,该案的审理一直牵动行业的目光。2017年3月,热播网剧《热血长安》出品方因抄袭网络小说《张公案》一事,向《张公案》的作者“大风刮过”道歉。在这些事件或案件中,版权鉴定都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关于“桃花”之争,早在几年前网络上就出现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桃花债》的争议。实际上,《桃花债》的作者“大风刮过”并未明确指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是很多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两个作品的“抄袭”比对表,对是否抄袭进行争论,持不同观点的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最终,一家较权威的工作室发布的鉴定结果让这件事情暂告一段落。这一事件充分揭示出网络小说抄袭面临的复杂问题。在网络小说的抄袭之争中,低级的语句、段落抄袭易辨明,而仿写者抄袭他人网络小说的故事或大纲的高级故事仿写则难以分辨。对于仿写,往往会涉及到独创性、表达唯一性等问题的认定,较为复杂,还需要具体对比两个作品是否构成相似,不能一概而论。


治理网络小说抄袭之风,亟待专业、权威的版权鉴定机构。2017年3月,在京举行的2017春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上,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正式揭牌。该委员会首批聘请的鉴定专家26位,既有法院系统、大专院校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也有国家一级编剧,以期为网络文学、影视行业提供权威、专业、公正的著作权鉴定。据悉,该机构成立以来,许多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播出机构,节目制作出品单位,就著作权纠纷、鉴定以及版权维护、分销等相关司法、市场、产业等问题进行咨询、求助,或进行合作。然而,包括网络小说在内的影视抄袭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争议不断,这一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如何有效解决影视行业顽疾,业界翘首以待。(本报记者 窦新颖)


综艺节目规范音乐授权


2017年,《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中国新歌声》)《歌手》等节目接连因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遭受质疑,甚至被权利人诉至法院。音乐综艺节目因涉及的作品数量多、权利主体多和权利种类多,其音乐作品授权许可的问题尤为复杂。如何解决音乐作品授权问题,成为从业者共同面临的难题。


2017年年初,因认为在《中国好声音》的第三季和第四季中,选手帕尔哈提和张磊未经授权分别演唱《寂寞是因为思念谁》侵犯自己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歌曲的词作者及曲作品权利人沈庆一纸诉状将《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制作方灿星、播出方浙江卫视、信息网络传播方腾讯诉至法院,并索赔500万元。对此,灿星称,涉案音乐作品的词作者及曲作品权利人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会员,灿星已向音著协打包支付了歌曲版权使用费,沈庆再次索要天价版权使用费如果获得支持,对音乐类电视综艺节目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对于灿星的说法,沈庆予以回击,公开展示音著协未授权灿星就涉案歌曲享有复制权的说明书。音著协方面也表示,其未与灿星签订涉案作品的授权合同。


湖南卫视推出的音乐综艺节目《歌手》同样因版权多次发生争议。俄罗斯歌手维塔斯发函指责,迪玛希在《歌手》节目中未经授权许可演唱《歌剧2》涉嫌侵权。时隔1月,高晓松发微博指责张杰在《歌手》第五期节目擅自演唱歌曲《默》,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紧接着,李海鹰发文称:“《歌手》节目中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大段使用了我创作的《弯弯的月亮》,16小节完全一致,只是将歌词‘过去的歌谣’改成了‘动人的歌谣’。但很遗憾,节目制作方、演唱者没有与我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随着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的层出不穷,涉嫌侵权之声不绝于耳。业内人士认为,究其原因,除了版权意识不强,与音乐版权处理的复杂性也不无关系。鉴于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的制作及传播过程中,对于音乐作品可能有复制行为,表演行为,广播传播行为,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改编行为,因此,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这五项权利的授权许可。


目前,很多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与音著协就词曲音乐作品的使用签订了“一揽子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一揽子协议”解决了很多实务中的难题,但并不意味着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就可高枕无忧。“一揽子协议”解决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付酬)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也解决了仅限于电视节目播出范畴的复制权以及权利限制下的表演权的授权许可,但对于将电视节目录制唱片、DVD等复制行为,非权利限制的表演行为以及改编行为,仍需相关方事先取得音著协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本报记者 刘仁)


图片行业推动正版经营


2017年7月28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不少政府部门、协会代表都直言,这是第一次参加专门针对图片版权保护的研讨。高品图像CEO刘全江表示,因为版权环境的原因,做图片市场一直很辛苦,此前从来没有维权过,现在是时候为版权发声了。


近来市场的变化让行业普遍认为版权保护的时机已到。2017年8月,百度对外宣布正式上线版权图片开放合作平台,包括视觉中国、全景等国内知名图片库机构均加入了该平台,共同为更多用户提供高质的正版图片。2017年10月27日,百度又正式发布了版权卫士工具,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海量的图片数据资源,帮助版权方快速、准确地找到互联网上的侵权线索,并在2小时内提供一份全面的侵权线索报告,包括疑似侵权的网站、地址和时间等。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平台主动保护图片版权,这是图片库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从最开始的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客户,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用户,再到今天新兴的自媒体用户,图片市场随着内容视觉化、网络平台化和自媒体的发展正不断扩大,行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版权保护同步跟上。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