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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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2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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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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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皖民终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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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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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皖民申6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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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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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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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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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张玉芹
审判员
徐旭红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记员
窦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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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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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卢 慎
审判员 吴先雄
法官助理 张
琴
书记员 赵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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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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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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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卡特隆(DECATHLON)。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迪卡依(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敏,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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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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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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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布并立即删除网络上与“迪卡侬”有关的虚假宣传文章。
三、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款,并消除对其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驳回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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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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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与迪卡侬门店近似的装潢元素,停止在线上或线下宣传中使用与迪卡侬门店近似的图片;
四、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五、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定),为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全文刊发本判决,所需费用由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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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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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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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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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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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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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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