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桂林头条  ·  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标?依法驳回! ·  17 小时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关于依法驳回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 ...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竞争 | 安徽高院:门店装潢高度相似,宣传误导引混淆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25 07:20

正文




—— 再审申请人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迪卡侬店面装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迪卡侬装潢元素均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特点,适用于全国不同店面,综合考虑戴卡特隆(DECATHLON)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以及迪卡侬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经营规模、宣传时间等,以及在案证据表明的相关公众已将其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戴卡特隆(DECATHLON)经营的迪卡侬门店联系起来的情形,可以认为迪卡侬店面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关于奥库公司门店使用的装潢与迪卡侬店面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奥库公司在涉案门店使用的装潢与迪卡侬店面装潢在整体风格上较为近似,且在设计元素的选择和布局上也存在较多近似之处。 奥库公司所称其经营门店与迪卡侬门店在门头、营业人员服饰等要素上存在差别,但此部分差异不属于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公司请求保护的店面装潢部分,亦不影响消费者对门店整体风格的判断。 关于奥库公司经营的门店使用的装潢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问题。 迪卡侬店面装潢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奥库公司在门店使用的装潢与迪卡侬店面装潢在视觉上非常近似, 结合奥库公司多次宣传中称奥库是运动户外品牌加盟领域的“迪卡侬”等这一情况, 其使用与迪卡侬店面装潢相相似的店面装潢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联系。奥库公司所称二者的经营地段、门店面积以及商标标识上的差异,不足以避免消费者产生二者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关系的误认,其所举证据亦不足以实现证明目的。 关于原审判决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问题。 二审判决虽引用法律条文错误,但二审判决据以作出赔偿的法律条文在修订前后实体上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本案中,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控侵权所受损失及奥库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情况,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戴卡特隆(DECATHLON)的规模、品牌及企业知名度、在中国大陆区域的经营及宣传情况、奥库公司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酌定奥库公司赔偿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并无不当。

店面装潢比对情况(部分展示,完整见文末)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2民初110号
二审法院/案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皖民终1478号
再审法院/案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皖民申658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张玉芹
审判员 徐旭红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记员 窦   静
再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卢   慎
审判员  吴先雄
法官助理  张
书记员  赵朝阳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卡特隆(DECATHLON)。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迪卡依(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敏,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布并立即删除网络上与“迪卡侬”有关的虚假宣传文章。
三、被告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款,并消除对其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驳回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与迪卡侬门店近似的装潢元素,停止在线上或线下宣传中使用与迪卡侬门店近似的图片;
四、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五、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定),为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全文刊发本判决,所需费用由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戴卡特隆(DECATHLON)、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福建奥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 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 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 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 ,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