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消费需求集中释放,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备受关注。为维护良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2、公开透明,规范明码标价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同时交易场所提供者要督促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3、合理定价,禁止哄抬价格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合理制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零售药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民生物资。
4、诚实守信,严禁欺诈行为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虚假宣传、强迫消费、诱导消费等消费欺诈行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5、令行禁止,确保不触底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各商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酒店宾馆、餐饮饭店、旅游景区景点、交通物流公司、零售药店、家政服务公司
等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即日起要根据提醒告诫书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倡导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做到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