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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提示函

金昌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25-02-27 20:38

主要观点总结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提示函,提醒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关注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六大变化并严格落实。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版标准的主要变化

包括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部分食品添加剂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新增对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时的控制总量要求、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的变化,以及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的变化。

关键观点2: 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

包括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这些物质在新版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关键观点3: 部分食品添加剂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例如罐头类食品、食醋、果蔬汁(浆)、蒸馏酒等不得使用某些特定的食品添加剂。

关键观点4: 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禁止使用,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等。同时,腌渍的蔬菜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也有所调整。

关键观点5: 标签和标示要求的变化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需要符合相关标准,预包装食品需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


正文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 提示函

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新版标准主要有以下六大变化,请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关注并严格落实: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二、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一)罐头类食品:不得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二)食醋:不得使用冰乙酸;

(三)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四)蒸馏酒: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五)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六)凉果类、话梅类:不得使用滑石粉。

(七)糕点类:不得在蛋糕夹心上使用着色剂柠檬黄。


三、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腌渍的蔬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

(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仅有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


四、新增对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时的控制总量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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