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和财付通这两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巨头双双领到罚单。
5月10日,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财付通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这是两大支付巨头首次因违反监管规定吃到罚单。
Analysys易观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份额支付宝占据54.10%,财付通占据37.02%,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计仅有8.88%的市场份额。
央行上海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均未披露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具体违规情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支付宝或涉及到个别账户未落实实名认证,被律师举报。不过该说法并未得到支付宝方面确认。
而微信支付曾在去年7月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执行10天后被律师举报,称其在落实实名制方面存在漏洞。不过此次处罚是否与此相关也未可知。
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尽管3万元的处罚并不多,但当前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监管趋严,主要体现在处罚频次加快,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已被处罚过。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已经有47家支付公司被处罚。
2016年以来,央行等监管部门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整顿,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规范支付机构跨行清算、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等。而监管部门还表示,“严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将会是支付领域的新常态。
附:2010年6月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处罚条款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韩瑞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