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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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500万的专利因公开不充分被宣告无效,最高院二审维持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05-21 23:59

正文

作者:黄莺

最近几年,专利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A26.3)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到底如何掌握审理规则和裁判标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公开不充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理中,作何判断?维持几何?改判又几何?
目前来看,最高院基本上以是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裁决为多,这也进一步巩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案件审理中的,相对权威的地位。也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在专利无效审理阶段获得有利结果,那么这个案子恐怕已经输掉一半了。
于是昨天就最新公开了一个最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案例。
2024年5月20日,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明阳科技”)发布涉诉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2024年5月20日,该案二审已判决,明阳科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告圣戈班拥有的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明阳科技公告
实际上,这是一起发生在四年前的案子:

2020年10 27 日,明阳科技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 理的圣戈班诉明阳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书》。

2021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50661号),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2021年8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73知民初 116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 公司撤诉。

2021年10月,圣戈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京73 行初832号),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50661号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做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该行政诉讼于2022年6月20日开庭,明阳科技作为第三人,当庭未作出 判决。 该案尚在审理中,明阳科技尚未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的开庭通知或判 决结果。

2024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21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圣戈班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也成为明阳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历次上市委的问询中都成为核心问题。
主要原因是,涉案专利涉及到了明阳科技的核心业务产品,占到其报告期内总营收的27.45%,26.10%和21.35%。
从本案争议的公开不充分方面,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
焦点问题一:专利是否清晰记载了作为中间层的聚合物内容及其制备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专利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首先,在权利要求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中均未对作为中间层的聚合物中功能基团连接在何种位置、分子量分布的数值范围区间等可以对聚合物形成确认的内容进行记载;其次,该专利也未清晰记载采用何种方法得到所述的中间层聚合物,从说明书记载(“功能基团可以通过至少一种改性剂(B)而被结合到热塑性聚合物(A)中”)的功能基团的引入来看,其包括多种能够获得功能性的热塑性聚合物的方法,比如接枝聚合、单体共聚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的聚合方法获得的聚合物的结构存在区别。因此,本领 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出所述中间层的聚合物是何种聚合结构的产品,也难以确定本专利采用何种聚合方法。
焦点问题二:本领域人员是否能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而知晓采用接枝聚合手段
该专利说明书虽然给出了可以通过功能化的热塑性聚合物作为轴承的中间层的技术手段,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何种工艺条件、如何控制或选择功能基团的连接方式、获得的产物的分子量分布、结构等均是不清楚、不确定的,即能够实现该发明的具体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无 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获得中间层,进而无法获得该专利的免维护的滑动轴承,因此该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首先,记载的“功能基团通过加入至少一种改性剂而被结合到该热塑性聚合物之中”的含义均在于功能基团的引入,而未对引入的工艺方法做相应的具体限定,无法得出技术方案是通过用改性剂接枝到已合成好的热塑性聚合物的方式获得功能化的热塑性聚合物。
(2)其次,记载的“聚合物(A)与改性剂(B)的比例优选地是从99.9mol%(A):0.1mol%到80%mol%(A):20mol%”,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 于聚合反应的复杂性,即使聚合物(A)是反应原料,在一定的反应条件下仍然可能发生进一步的聚合反应,而不是仅能在该聚合物上发生接枝反应,因此,不能基于说明书记载了聚合物(A)和改性剂(B)的用量比例而得出该专利是在聚合物上接枝官能基团的结论。
(3)最后,该专利的实施例也仅测试了功能化的ETFE作为中间层的粘合强度,对于制备该功能化的ETFE的工艺条件、参数、产品结构或组成的相关因素也均无记载。另外,对于支撑体是否有经过粗糙度或表面的其他处理、获得夹层结构所采用的温度和压力等对产品的粘合强度会产生影响的因 素也均未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圣戈班所强调的使用改进的ETFE的滑动轴承比使用标准ETFE的滑动轴承具有更好的粘合强度的技术效果是否必然由“功能化的 ETFE”的中间层所决定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
焦点问题三:即使采用接枝聚合方法,是否能实现专利所述特定目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4日出具的《行政答辩状》:
如果如原告所述,使用改性剂改性的热塑性聚合物的改性聚合物即可实 、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则我局认为,在本专利的实施例未记载工艺条件、接枝形态、产品结构等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专利具有特定目的的产品,从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圣戈班提供的实施例中仅记载了“功能化的ETFE”,未记载任何其它信息,例如改性剂、功能基团、功能基团含量、聚合物的分子量、接枝改性的方法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重复该实施例,也无法验证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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