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关于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提出和演进
国际上关于农业多功能的研究与发展,经历了约40多年的时间。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最先提出“稻米文化”的概念。日本文化与水稻种植密切相关,国内许多节日和庆典是与水稻的播种、移植和收获活动相关,提出了水稻种植的文化等功能。为保护国内的稻米市场,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发挥农业多功能作用的新概念,强调农业除具有经济功能外,同时还具有社会功能、生态功能和政治功能等多种功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将28章第12个计划定义为“基于农业多功能特性考虑的农业政策、规划和综合计划”。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指出,要考虑农业的多功能特点,实施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政策。“将考虑农业的多功能特点,在高潜力和低潜力地区实施农业和乡村可持续发展政策。”
1998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召开的农业部长会议也引入了农业多功能性概念,并进行了定义:除了基本的提供食物和纤维的功能外,农业活动还能改变陆上风景,提供诸如土地保护、对可更新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利益,同时对于很多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生存有利。
199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荷兰政府专门召开了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性会议。会议认为,农业具有多功能性,其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粮食和原料,这是农民谋生的基础。在可持续乡村发展范畴内,农业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包括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对此,需要在充分考虑各区域和各国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来衡量相互联系的经济、环境、社会成本和效益,通过分析,促进对农业不同方面相互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以制订相应政策,确保农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协调和有机结合。
200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8次会议和同年7月国际非贸易关注大会强调,在未来WTO的农业贸易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农业的特殊性和多功能性,必须给予各国政府一定政策上的灵活性。
2008年和2009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6届、17届政府间会议上,农业多功能性成为“77国集团+中国”、欧盟、美国等利益集团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农业多功能性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愈来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对农业的多功能性研究已全面展开,许多国家农业政策的讨论和政策框架中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农业多功能问题。
△会见几内亚比绍渔业国务秘书
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对农业多功能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界定。OECD采用西方经济学方法,并结合公共产品生产,如农业提供的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等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建立了一个用于分析农业多功能性的一般框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及其效果。
二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提出的农业多功能性概念。FAO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界定强调了农业的食物安全、环境外部性、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四个方面。FAO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界定更多地是在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问题。
三是欧盟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界定。自1992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以来,多功能性开始成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石。欧盟对农业多功能性界定的理念是保持足够数量的农民有利于维持乡村景观、保护环境,对农业的扶持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
四是世界银行的界定。世界银行在以农业促发展为主题的《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农业的特殊属性使其成为促进发展的独特工具。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农业可以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源泉;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农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相当于社会福利的保障;作为环境功能提供者,农业产生正面和负面双重功能。
我国农业多功能性的研究与实践
国际上关于多功能农业的研究,启发和带动了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认识不断深化,并提出相关建议,农业多功能性逐渐进入了中国政策制定者的视野。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健全发展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文件指出,“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注重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这是中央文件中对发展农业多功能性问题的首次阐述。
在这一政策指引下,我国农业的多功能性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挖掘和发挥,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