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驰名商标保护、平行进口等作出突破性规定,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探索。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应继续研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路径进行推进:
一是持续创新地方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据此,海南自贸港可以先行先试,对CPTPP、DEPA、UPOV(1991年文本)等协定部分规则进行本土化转化,通过自贸港立法实现较内地甚至较其他国家或地区自贸港更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起适应国家改革需要、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市场主体竞争需要的“边境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力求从对标、接轨,逐步实现居前、领先,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加强司法个案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支持海南法院推进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为服务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而生,作为唯一具有刑事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并率先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关突破性规定,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等现有制度,同时可以结合个案实际,在法律和自贸港法规框架下,通过典型案例培育和示范的方式,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适度探索,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引领性司法裁判。
三是促进行政司法协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系行政和司法双轨制,全链条、大保护格局中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检察、海关、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以及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实现各相关单位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