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君划重点 | 《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来源/ 国家公诉
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中央加强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明确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准确把握产权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等提出了要求。
产权保护与公诉工作息息相关,公诉部门应当在哪些方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应有作用?
且看公诉君为大家划重点。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
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
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
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
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
保障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于轻微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程序和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犯产权犯罪。
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
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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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的文件为何充满火药味?
文·吴世柱 律师
每一份文件出台的背后,都有着它独特的背景和预期目标。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简称新意见),它对律师有哪些利好呢?
首先,文件权威性必然具有普适性,能成为律师直接援引的依据。最高检去年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旧意见),今年又出保护意见,可见,新意见是对旧意见的递进。是在旧意见实施近一年来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发展”到“保护”的具体反思与改进。因其权威性必然产生普适性,当然能直接成为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其次,关键词解读显现手段和目的,对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有明确的指导作用。两份意见除了内容的表述不同外,但关键词非常明晰:旧意见是“发挥检察职能”,新意见是“履行检察职能”,尽管都统一在检察职能上,但“发挥”和“履行”的用词不说自明:最高检要动真格的了。旧意见是“保障和促进”,新意见是“加强”“保护”,这就更加明了其预期的目标了。
再次,“规范改进司法行为,注重产权司法保护实效”弥漫着监督的火药味,体现着检察监督对所有司法行为的全覆盖。对于律师来说,有些案件,不仅可到最高法申诉,现在最高检也为申诉、控告、投诉开了一扇大门。
火药味从哪里来?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通俗地说,检察院这家高档司法店,增加了服务项目,律师可以去接受服务,当然,这家店要想生意红火,取得“实效”,人家自然欢迎,最好是车水马龙才好。这就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新意见在第二条“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改进司法行为,注重产权司法保护实效”共用了三个部分来阐述要达到的目标,其中“5.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而3和4都不是说的“自身司法行为”。那就只能是监督的对象了。
最后,对于律师实务中常见的、事关公平正义的事项均有清晰列举,最高检的新意见靶向准确,措施得力。律师承办的案件,可依据文件规定,要求有关司法机关“落实政策”。所以,不学习是不行的。
1.提升审查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笔者在与南京市检察院检律关系座谈会上也提到过此观点,批捕质量决定着案件的质量,否则,一旦错捕,就上了一条下不来的生产线,好人就可能成了罪犯。如陈满案等,十几年才申冤平反,有的死了十几年,才被亡者归来逼迫法院不得不纠正这些错案,所以,批捕,从程序上说这是人命关天的一环呐!
2.明确规定了“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和“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两种情形。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当然,还有不批捕、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参见文件)。
3.明确对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案件,优惠打折“坚决予以纠正”(突然闪过吴英案)。“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4.举枪指向“侵犯产权职务犯罪”,措施是立案与侦查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其实,老吴看到的重点就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这两句话。这是目标,其余的都是手段。当然,“履行检察职能”的动力需要一些火药的,实效如何,来年看看那个靶子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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