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每一个孩子都应被温柔以待。校园霸凌,如阴霾笼罩在学校角落,侵蚀着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近日,兴庆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霸凌民事赔偿案件,从保护受欺凌未成年的身心健康角度,依法支持了受害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窦某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5月,因窦某、张某在学校宿舍产生纠纷,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将窦某拦截并带至某公园树林内,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窦某殴打。经鉴定,窦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窦某将前述殴打人员及对应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作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因与张某在学校宿舍内发生纠纷,受到身体、人数均占优势一方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拦截、殴打,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上述行为构成校园霸凌。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共同侵权,应共同赔偿窦某的损失。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虽窦某仅构成轻微伤,但考虑到窦某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为保护受欺凌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支持了窦某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学会与人交往,是人生中重要的课题。校园霸凌,如同阴霾笼罩在青春上空,让原本明亮的笑容变得黯淡。这不仅是对个体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校园,理应是孩子们最安全的港湾,不应让暴力进入校园。青春,应该是充满阳光和希望的,而不是恐惧和泪水。青少年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校园霸凌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创伤。校园霸凌的危害性不仅体现在身体损伤的层面,精神创伤更应被值得关注。反对校园霸凌,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成为一种行动和承诺。法律不应只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孩子们的保护伞。因此在判决中,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要抚慰他们精神创伤,让每一个幼小的心灵能够在司法的呵护中获得温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