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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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09-09 06:28

正文

2018 9 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2018 9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4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 2018 9 7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目的?

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网、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央决策部署, 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于 2017 8 18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挂牌成立 。一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全面实行 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审理规则和裁判规则,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互联网司法 杭州经验 。截至今年 8 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 12103 件,审结 10646 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 28 分钟,平均审理期限 41 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 3/5 1/2 ,一审服判息诉率 98.59%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实践和试点成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入选 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年度最佳实践成果 ,并被人民网评选为 改革开放 40 年的 40 第一 ’” ,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实践非常重视,北京市、广东省等有关地方对在互联网产业较集中的地区增设互联网法院非常积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到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多次开展深入调研,提出工作建议报请中央研究。 2018 7 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增设方案》),决定设立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方案同时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健全完善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诉讼规则。

为确保《规定》内容能够紧跟互联网时代潮流、满足互联网司法发展需求,周强院长要求起草组扎实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李少平副院长率起草组在北京、广东三级法院调研互联网案件审判情况,并走访有代表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起草组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调研论证会,全面听取并吸收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同志、部分专家学者、法官和律师代表,以及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司法大数据公司的意见。

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

一是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 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有三家互联网法院,为确保管辖统一、运行规范,需要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收案类型,防止各行其是。

二是明确了在线审理机制运行规则。 在线审理是全新事物,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正在初步探索阶段。我们在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 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经验基础上,针对身份认证、电子数据导入、在线举证质证、电子送达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程序性规则,既有利于推动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三是适应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 ,结合审判实际对在线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为互联网法院依法办理案件设定规则边界和探索空间,有利于将互联网法院打造为推动审理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司法实践平台。

问:请问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有何重大意义?

答: 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互联网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情况来看,通过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规范促进当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杭州相比,北京、广州两地网络普及率、电商交易规模均居全国前列,互联网产业样态更为多元,新类型案件数量、种类较多。通过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有利于丰富互联网司法实践,推动打造平台统一、数据畅通、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根据《增设方案》,这次我们采取了 撤一设一 的方式设立互联网法院,即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另行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是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方便两个新设法院专注互联网审判主业。

第二,强化互联网空间秩序的规范治理。 通过对更多新型互联网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及时总结研究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公正裁判引导和规范网络行为,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能力,促进全面提升重要数据资源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打造公平诚信、用户放心的网络环境。

第三,推广互联网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经验。 互联网法院的增设和完善,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大尝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通过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总结形成网络治理的中国经验,以开放、包容的思路,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交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 四项原则 和共同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 五点主张

问: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增设方案》,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规定》立足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围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细化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一)通过 电子商务平台 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管辖范围, 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互联网特性更加突出。 《规定》立足全程在线审理原则,凸显了相关案件的互联网特性,方便案件在线审理、证据在线提取。例如, 对互联网合同类案件强调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 ,对互联网民事侵权类案件强调 在互联网上发生 ,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强调相关作品应当是 在线发表 或者 在线传播 等。

二是所涉纠纷领域更加广泛。 《规定》在原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 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扩展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将互联网行政纠纷进一步细化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纠纷。

三是管辖方式更为灵活。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 《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 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上诉机制方面,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原则上应当由其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北京市现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指定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互联网法院部分上诉案件。同时,考虑到北京、广州两地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遵循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业务上接受相应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指导。

问:对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建设有何要求,其安全性和中立性如何保障?

答: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是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 根据《规定》要求, 诉讼平台在建设和使用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功能。 一是载体的多样性。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适用于电脑端的网站平台,也应当综合运用微信小程序等新兴技术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动终端平台; 二是功能的集约性。 诉讼平台应当包含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上诉等多重功能模块,整合内嵌相关审判辅助系统, 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 区块链 、虚拟现实 / 增强现实( VR/AR )等技术 ,提供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 三是数据的交互性。 诉讼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序接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等占有的涉案数据。

在互联网法院建设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司法数据安全和当事人的信息保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诉讼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中立性。《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合法有序、兼容并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则。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应当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互联网法院应当规范引导多方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平台的开发建设,严守技术中立底线,防止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

问:请问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答: 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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