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表明,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赵英民提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坚持预防优先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主线的土壤污染防治思路。
借鉴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经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农用地方面,“土十条”中要求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应优先保护;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采取调整耕作方式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在建设用地方面,“土十条”要求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等用途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风险评估确认达不到要求的,要开展治理与修复。
“污染土壤修复的最终目的是使土地增效,在修复过程中要适时调整当地产业,在选择修复植物时可以选择一些花卉苗木、巨菌草等盈利性植物,保证修复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周静建议,将土壤修复治理纳入扶贫开发工程,与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谷庆宝强调说,“目前国家、各省正在制定工业污染场地风险筛选值,对于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场地要进行调查,高于筛选值的就说明有风险,需要进一步调查评估,进而进行修复”。
据介绍,现在对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值普遍做法是“一地一策”,进行场地调查、评估后,根据土地未来使用途径,运用风险评估模型的逆运算得出修复目标值,这一目标值也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的可操作值。
受访专家强调,土壤污染修复是项耗资巨大、时间跨度长的工程,需要建立稳定、可预期的资金投入机制,采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专业化运作的融资方式,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今年,中科院拿出2000万元资金,部署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十三五”期间希望对流域、省域范围内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完整技术解决方案。“我们在技术上有信心,实践中能不能真正做到位,还有待于体制机制上的探索。”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局长严庆表示,组织实施方面希望与地方政府合作,并与社会资源一起,以PPP形式探索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
专家表示,防治土壤污染,亟须法律体系支撑。我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分散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缺乏实施细则来明确污染土壤的管理责任、修复技术、融资机制、风险评估等,不具有可操作性。
“土十条”指出,为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将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据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于6月1日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前也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要在今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任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将有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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