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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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1亿!“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6 07:38

正文


5月24日消息,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5月23日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于24日下午进行了开庭审理。



《The Voice of… 》(亦称《The Voice》)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原告唐德公司主张,根据其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原告自2016年1月28日起取得如下权利基础:(1)对第G1098388号和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2)对节目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标识在文娱、体育活动类服务包括组织文体活动、提供电视节目、娱乐表演等服务项目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3)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节目名称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且荷兰Talpa公司已明确授权原告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原告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原告唐德公司认为,被告灿星公司是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以下均简称为“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被诉侵权节目,并使用了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等标识;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协助被告灿星公司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等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腾讯网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亿元,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在1亿元范围内与被告灿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


被告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电视栏目的栏目名称,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鉴于浙江卫视已于2017年5月初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由于“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属的确定,将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灿星公司还主张,其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原告唐德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世纪丽亮公司认为,其系接受案外人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活动,后其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前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对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与被告灿星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唐德公司申请了诉前禁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唐德公司据此大肆宣传其诉讼主张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诉前禁令仅仅是依据申请人一方的证据所作出的临时性裁决,对相关问题的判决需要通过今日的审来解决。


此外,唐德公司曾大肆宣扬,香港仲裁已将“中国好声音”名称裁决为Talpa公司拥有。但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且仲裁结果近视基于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约定,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灿星公司指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首创,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批并获得批准。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此外,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不可能通过经营电视节目制播服务而取得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自然更无权将权利转授给唐德。至于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事实上,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已对浙江卫视造成巨大名誉及财产损失,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了唐德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灿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请求,法院表示将在庭审结束后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本案系原告唐德公司继前述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之后提起的后续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张晓津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刘义军法官、赵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具有其主张的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等权利或权益基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合议庭当庭未对该案宣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综合 京法网事、网易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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