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24年1月20日或之后提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及之后的PCT国家阶段申请;不适用于分案申请以及外观设计申请。
(二)不能叠加使用细则第三十六条、细则第三十七条或细则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救济制度
虽然本次细则修改为申请人提供了多个新的救济措施,用于延长期限、补救错误的优先权要求、甚至遗漏文件等,但请谨记在利用这些制度时存在一定的限制,因为每个申请理应只能有“一次补救机会”。
1.巴黎公约申请: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PCT进国家阶段申请: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
2.对于巴黎公约申请,还需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应特别留意这个“隐形”限制。即,对于要求提前公开的申请,一旦专利局做好公开准备,即使未到上述的绝限,也自然失去了可能的救济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以及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对于没有其他缺陷仅有费用缺陷的恢复请求,专利局给予申请人额外的救济机会,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须在指定的1个月的期限内补缴或补足费用,否则不予恢复优先权。
1.在后申请应在申请时或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即在《专利请求书》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对巴黎公约申请,如未填写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即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论是否在优先权期限内,均不能请求恢复该项优先权。实务中如漏填,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并请求恢复优先权。
2.规定期限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原则上,可与在后申请同时提出,也可在递交申请(要求优先权)之后在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单独提出),并完整、准确填写其中的各项信息(包括恢复理由),否则后续不能及时恢复优先权。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提交根据细则第六条恢复权利时所填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3.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等。
1)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在办理恢复优先权手续时,一般建议申请人直接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建议通过DAS查询的方式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因DAS查询有一定的获取失败的概率,如未在优先权恢复期限内成功查询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将会直接导致优先权不予恢复。
2)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4)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5)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
(六)需谨慎判断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的各种情形,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对于在国际阶段已经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申请,办案时,须注意仔细复核国际阶段是否恢复成功(依据PCT/RO/159表显示的恢复结果),进而判断是否仍然需要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再次办理恢复优先权的相关手续。千万别因判断失误而错失了此类优先权的最后恢复时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
2.无需办理恢复优先权相关手续的情形:国际公布文本中公开了该优先权,公布首页显示的“Published”的相关内容中有“with information concerning request for restoration of right of priority…”,公布文件中有PCT/RO/159表,且159表中勾选的是“to restore the right of priority…”,而非“to refuse the request to restore the right of priority…”。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无需再次办理恢复手续,但仍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准确填写优先权的各项信息,并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费。
3.需要办理恢复优先权相关手续的情形:
1)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恢复优先权请求未被受理局批准的各种情形,例如,尽管国际公布文本中公开了该优先权的信息,但由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未批准恢复该优先权。
2)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情形,即国际公布虽然公布了12个月以后14个月以内的优先权,但公布首页显示的“Published”的相关内容为“the filing 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s within two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expiration of the priority period”,并未显示曾递交过restoration request,而且WIPO公布的文件中无PCT/RO/159表。
以上情形,需要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优先权的相关手续,相应的手续包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 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
对于优先权恢复请求,专利局会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符合规定的,予以恢复优先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优先权。当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时,如果对该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