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8 中国给水排水
城市水环境治理的误区、浅区和盲区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胡洪营副院长
胡洪营指出,大家对于黑臭水体治理技术上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黑臭水体治理没有“一招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彻底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民众共同的努力和科学的支撑。
胡洪营认为,治理黑臭水体时,把河道当成污水处理厂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误区一:单独曝气可以实现黑臭水体治理。胡洪营介绍,黑臭水体有一个变化,黑臭问题解决之后马上就要面临藻类爆发的问题,藻类爆发又会导致黑臭的出现,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除黑臭不能达到长效效果。他说:“单独曝气可以暂时缓解黑臭的问题,但是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黑臭水体除了黑臭还有微生物的污染,但很多地方没有重视。”李其军对胡洪营观点表示支持,他认为,好的水体没有必要曝气,不好的水体曝气可能有危害。
误区二:在河道里面种花种草。“这么大的河流,这么深的水,表面种一些浮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只是锦上添花,很难净化水体。”胡洪营说。在他看来,草在黑臭水中难以生长,所以种花种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质问题。
误区三:向河道投处理药剂。胡洪营认为在河道中投处理药剂是不可取的,化学药剂的积累对生态系统是有害的。用微生物制剂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处理富营养化,微生物除磷是很复杂的,在河道里是去除不掉的;去氮也比较难。
近年来,针对黑臭水体,各地方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老百姓的感知也不是很好。这个问题究竟有没有妙招?胡洪营认为,在措施上没有妙招、在技术上没有一招鲜,但是可以有好的综合方案和技术组合,要从更高的层面去想,采取综合措施。“在指导思想上,要从城镇水系统建设、区域水循环体系构建和水生态安全功能健全等三方面的视角,规划设计河道治理,不能就河论河,也不能就黑臭论黑臭。”
黑臭河道的基本原则是“综合措施、技术集成、统筹管理、长效运行”,关键措施主要包括:外源截留、内源控制、清水补源、自净强化和人工净化,其中外源截留和清水补源最为核心。再生水作为城镇稳定的非常规水源,是经济可行、潜力巨大的清水补给水源,应该大力提倡。
另外,胡洪营认为没有某一种技术可以全面解决黑臭水体的问题,目前很多技术都过于急切,但长期看来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比如河道曝气,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应急性的问题。应该重视集成技术,强化管理,进行长效运行。
黑臭水体治理复杂,技术很重要,但管理有时比技术更重要。对此,胡洪营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政府要真下决心。“只有政府真真正正下决心以后,就会考虑长效问题和综合措施。政府制定目标,采取集成的技术来解决。”李其军也认为,技术很关键,但决心更重要。
科学评价。胡洪营说:“光有决心还不够,还需要科学治黑。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科学的评价。”他介绍,评价过程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取样的问题,污水处理厂达标,无外乎就是看达标率,并不是说每次测都得达标,100%达标是不科学的。反之,一次达标就代表整体达标也是片面的。因此应用科学评价的方法和方案很关键。
要发挥市民的作用。黑臭水体与每个居民息息相关,胡洪营指出,在监测治理工作中,发动市民参与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市民亲自监测自己周边的水资源环境,作出记录并上传到我们公开网站上进行数据互补,防止以偏概全,“需要一个理性的表达方式和合理的表达渠道”,胡洪营说。
胡洪营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治理措施,如再生水通过人工湿地等生态工程措施净化之后用于补充水源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模式。他总结道:“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一些地方政府很少进行系统方案的调研设计,不知道为什么采用这个技术。治污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一招鲜,最大的不是单一技术问题,而是综合技术方案问题。”基于此,他认为应该有一个平台,即有综合能力的技术咨询公司。黑臭水体治理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群策群力,需要管理、监测、实施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和配合。
转载:华南海绵城市与水生态创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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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治理︱一条“臭水沟”,如何变成台中十大景点之首?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柳川示范段启用仪式
图片来源:台中市水利局
到台湾环岛游的人对台中的印象也许主要是逢甲夜市的美味、东海大学的路思义教堂和宫原眼科的冰激凌,而在当地人眼里,他们最爱的景点竟然曾经是一条“臭水沟”。
今年7月,在台中市观光局举办的网络票选“2017年台中市十大景点”中,“柳川水岸”以33%的得票率,荣登十大景点榜首,成为台中的热门“打卡景点”。
其实,成为打卡景点之前,柳川曾经只是一条污染严重的排水道。由于位于台中市旧市区,人口密集,沿岸的生活污水多被直接由排水渠道排入柳川,导致这条排水道长期水质恶劣,臭味扑鼻。
这个问题让台中市政府头疼不已,也因此制定了“柳川污染整治及环境改善计划”,希望改善柳川水质污染问题。作为项目的承包方,AECOM在对柳川整体情况作了大量的研究后,决定通过“两步走”来整治柳川的污染。
第一步,污水截流处理。整个工程范围从崇德柳桥到南屯柳桥,以中正柳桥为界,分成了上下游两段。
☉AECOM规划设计了地下砾间水质净化系统。截流柳川上游段民生污水,以专管收集后,引流至地下的中华水质净化场,通过砾间接触处理设施,对污染物进行拦截、过滤、吸附和生物分解,并搭配曝气氧化方式,减少水里的有机质含量,从而降解污染物,净化后的水重新放流回柳川。通过这一水质净化场,每日可处理1万吨污水,并为柳川河道带来干净水源。
☉民生污水截流:因地制宜,采用七种不同的截流工法,在河道两侧设置截流沟,截流的污水经污水下水道系统,输送至福田水资源中心进行处理。
☉区域排水处理:中正柳桥下方区域排水经截流沟,导入两侧新设的排水箱涵,再排入民权柳桥下游的柳川。此外,地下箱涵也能够帮助在暴雨时进行水路分流,并营造地上的亲水空间。
☉河道内水源:承接经中华水质净化场处理过的放流水。
通过上下游分段、河水污水分离的方式,达到对排放污水进行净化改善。
污水排放的处理只是第一步,非点源污染(通过地表径流、土壤侵蚀、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地下淋溶、大气沉降等形式进入水、土壤或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台湾是一个常年经受台风暴雨威胁的地区,而暴雨常常会冲刷大量累积在地表的污染物进入河川,造成河川水体急遽变差。
对于控制非点源污染,低冲击开发(LID)是近年来比较新兴的一种做法——通过增加入渗面积,减缓初期暴雨迳流,降低非点源污染。而LID的实际案例在台湾并不常见,用于河岸更是少之又少。为此,柳川整治工程将其中的中正柳桥至民权柳桥河段设立为LID-BMPs(低冲击开发最佳管理措施)示范工程,一方面希望通过利用低冲击开发工法,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另一方面,也借此为更多公共工程提供参考方案。
护岸向两侧各拓宽8米,改为缓坡,从而增加河道通洪断面,增加河道容量以抵御洪水
AECOM在分析了拓宽河道、缩减道路对交通的影响之后,将中正柳桥至中山柳桥一段的混凝土护岸向两侧各拓宽8米,并改为缓坡,从而增加河道通洪断面,增加河道容量以抵御洪水。
接下来,增加透水面积,降低生态冲击。设计师设计了入渗沟、入渗干井、透水性舖面、植生沟、植生过滤带、雨花园及地下水扑满等入渗、过滤、储水方案,一方面,帮助柳川从原先的零透水率提升到50%,减缓暴雨迳流;另一方面,雨水通过土壤的过滤、吸附及微生物分解,水质得到净化。通过这些措施, 非点源污染减少15%-20%,总悬浮固体及总磷污染减少近70%。
值得一提的而是,作为全台湾第一座采用低冲击开发的景观河岸,LID-BMPs(低冲击开发最佳管理措施)示范工程荣获“第16届公共工程金质奖”和“2017卓越建设奖”,真正达到了“为更多公共工程提供参考方案”这一目的。
整治水质污染的目的达到了,AECOM的另一个目的是景观营造。在导入LID时,设计师也充分考虑了生态保护和景观营造,力图打造不仅“有用”、而且“美丽”的绿植景观。
他们选取了当地优秀的水土保持或防风抗污染的植物,以多种样貌特色打造春花、夏叶、秋实、冬枝的四时景观。他们在水中放入了育苗,河道旁种植了净化水质的水草,河道中竖立了数颗大石让鸟类栖息。精心打造的植生过滤带、入渗沟和雨花园,创造了多孔隙生物栖地。
在新栽种树木的同时,柳川沿岸许多珍贵的老榕树也得到了保留,配合老树设计了广场,为居民营造休憩空间,延续居民对老树的记忆。
不仅如此,设计师还设计了跳石步道、挡水檐等水域营造,并增加放流出水口、水舞台、块石回水区等休闲空间,将生态景观与城市景观相结合。
从历史文化名城,到如今台湾中部的经济、文化中心,柳川是台中历史的见证者,也是共同参与者。焕然一新的柳川水岸,打破了人与河川的隔阂,连接起周围社区,吸引来居民于河畔休憩散步、交流聚会、欣赏风景,并与附近的台中文学馆、林之助画室、第五市场、台中州厅、 台中放送局等历史文化景点相呼应,为台中重新打造了“人文的水城”这一城市品牌。
就这样,曾经的“臭水沟”成为如今热门的观光景点。如果你有计划到台湾,不妨到台中的柳川河岸打个卡,感受如今的水城不一样的风景。
转载:A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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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15家机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缩减评价范围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68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7年第十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资质晋级。
二、经重新核定,对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缩减评价范围。
三、不予批准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晋级和评价范围调整。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一、二项中涉及的相关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和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降低资质等级或缩减评价范围前,按原资质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四批)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四批)
序号 | 机构名称 | 资质证书 编 号 | 申请事项 | 审 查 结 果 |
1 |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 第2807号 (原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 第2851号) | 资质晋级 | 批准资质晋级。评价范围为农林水利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
2 |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 第1040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降为乙级类别。 |
3 |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 第1046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4 |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 第1506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降为乙级类别。 |
5 |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 第1511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 |
6 | 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 第2802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降为乙级类别;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 |
7 | 时代盛华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070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轻工纺织化纤、社会服务、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8 | 张家口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217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9 | 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257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农林水利、采掘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0 | 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333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1 | 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501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2 | 大连经环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502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3 | 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991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冶金机电、交通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4 |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2866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5 | 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3623号 |
| 重新核定。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缩减化工石化医药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
16 | 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 第1974号 | 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 | 因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予批准资质晋级和评价范围调整。因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经重新核定,缩减化工石化医药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环评工程师陈荣顺在从业申报过程中隐瞒其取得其他执业资格并注册在其他单位的情况,不予认定为该机构专职环评工程师,注销登记编号,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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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环评爱好者网
环保部到底是按什么条件来重新核定环评资质的?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环保部昨日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2017年10月31日)》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0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作出审查意见。
其中,环保部对74家机构进行了重新核定,分别作出资质降级、核减或注销的审查意见。
一些机构反映,环保部此次并没有完全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去核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甲级机构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乙级机构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环保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这个最低资质条件要求去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不一定在资质到期延续时才去重新核定。
不过,从环保部此次发布的审查意见公示来看,并不完全是按照最低资质条件来重新核定的。
环保部数据中心
环评爱好者网对照环保部数据中心公开的查询数据,梳理了74家中部分机构的实际环评工程师数量,发现环保部此次重新核定的结果所依据的条件不是十分明确:
1、对于总人数不满足最低资质条件的(乙级至少9名)乙级报告表机构,几乎全部注销资质。
2、而对于总人数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机构(甲级至少15名),以及乙级报告书机构(乙级至少9名),则并不是全部注销资质,而仅是降低等级或缩减范围。
3、对于甲级降级为乙级的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类别要求去核定乙级范围(乙级每个类别4名)。
4、对于重新核定评价范围的乙级报告书机构,有部分机构是安全按照要求重新核定类别的,也有部分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类别要求去核定乙级范围(乙级每个类别4名)。
总之,此次环保部此次公示的重新核定依据,目前来看并不是十分明确,有待环保部下一步详细说明。
环评爱好者网梳理的部分机构对照详表如下:
国务院决定10月1日起取消环评资质!环境监理、试生产统统都没了 |
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
标签:国务院 环境保护 资格证书审查制度 |
环保部发《环评监管实施意见》:未提环评资质,将制定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指南,明确环评单位基本能力要求
来源: 环保部 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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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厅(局),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安蕴馨
电话:(010)66556405、66556428(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是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当前,环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项目环评、轻规划环评”现象;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 “刚性”约束不强;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地方未严格把关,让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
环评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从根本上补齐环评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上的短板,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
(三)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环评质量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四)完善监管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内容全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对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检查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技术评估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技术评估条件,是否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是否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等市场主体,重点检查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批复要求,依法在项目设计、预算、建设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各项要求。环评单位要具备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基本能力,依法依规开展作业,不得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五)明确监管责任。
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各级环保部门的环评管理事权,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级环保部门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按“属地管理”原则,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负责对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督察。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依据法定目录开展环评管理。规划环评的审查范围应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相一致。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名录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擅自更改环评文件类别。
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严格环评文件委托审批管理,委托机关对委托审批事项负责。
(七)开展“双随机”抽查。
要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落实随机抽查主体,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抽查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管理情况开展抽查。
抽查内容应包括规划环评审查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及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将与抽查内容相关的责任主体列为抽查对象。
除有明确线索涉嫌环评违法的事项外,各级环保部门确定抽查对象应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纳入抽查的事项,每年抽查重点行业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5%。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开展靶向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对诚信守法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降低抽查比例。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用大数据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环评事中事后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监管。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这一主线,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夯实环评数据资源基础。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环保专网交换平台实现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对接,并加强环评相关数据的关联集成,实现战略、规划和项目环评之间的关联计算。
制定完成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提高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精准打击“弄虚作假”“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九)实施诚信惩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及时将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未批先建”等严重失信行为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记录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四、做好监管保障
(十)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
鼓励地方在“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但不得削弱环评制度的预防功能。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审批权限的下放,要考虑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十一)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
各级环保部门要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原则,识别并划定生态空间,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经济发展布局,强化空间约束;要遵循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原则,确定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源排放强度约束,优化区域污染物排放管控;要基于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的原则,确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要求。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进一步细化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在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中,要牢守“三线一单”硬约束,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十二)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环境影响可接受度等环评审批关注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应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鼓励省级环保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国家尚未出台审批原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十三)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境保护部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清单,为环评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环境保护部审核发布。属于重大变动的,重大变动实施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十四)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十五)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
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依据。
五、强化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
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组织对规划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查或审批机关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查或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重新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七)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应承担相应费用。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合理性、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八)规范环评单位管理。
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指南,明确环评单位基本能力要求,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指标。
对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胡编滥造”的单位和人员纳入诚信管理,严肃诚信惩戒,要将影响恶劣的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和人员清除出环评市场。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六、加大追究问责
(十九)监督规划环评制度要求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对规划编制机关开展规划环评有关情况、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查有关情况、规划审批机关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以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跟踪评价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违规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信息移交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对未按规定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不得组织安排审查;对未依法开展环评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十)监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
对相关要求落实情况、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环评文件审批原则、重大变动界定清单以及承接环评审批权限等情况要开展督察,对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要求进行审批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的,应实施区域限批。督促落实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环评审批联网报送等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一)严格建设项目环评违法行为查处。
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经处罚到位、有关人员责任未追究到位,不得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依法查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地区,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七、形成社会共治
(二十二)建设环评信息化监管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受理、审批、监管。整合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并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对接。
有效采集环评数据,开发环评文件校核、数据统计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预警功能,建设“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利用“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推送的相关数据,采用现场检查、监督监测、遥感校核、卫星核查等手段开展监管。
(二十三)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加强环评工作的公开、透明,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健全环保部门内部环评信息监督机制,建立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约束机制,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四)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
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审核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五)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完成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划分,强化跟踪检查,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氛围,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结合诚信为本、明确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推进联防联控,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切实提升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组织机构
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中国水协
全国排水委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微信名称:water8848微信号:cnwater8848 )
(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
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支持媒体: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网( www.water8848.com)、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www.watergasheat.com)、亚洲环保杂志、中国水网、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水处理技术杂志、供水技术杂志 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到2018年中国水处理投资可达2万亿元。 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八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增加。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4063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78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5000多万吨。“水十条”规定,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而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80%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水协 等单位决定举办“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九届)”。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领导;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内和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会议同时将邀请全国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北京举办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九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
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40多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 为辅助的形式。
三、大会征稿主题
1、各地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况及规划(工程信息和工程实例介绍);
2、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解读及政策探讨;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设计经验;
4、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究与工艺选择;
5、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管理经验探讨;
6、污泥生物堆肥与土地利用技术及工程实例;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8、流化床污泥焚烧炉技术及应用;
9、热电厂、水泥厂等工业领域掺烧城市污泥的应用实例;
10、污泥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技术与装备;
11、污泥中温厌氧消化技术与装备;
12、污泥固化稳定化技术与装备;
13、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
14、高效污泥脱水技术与装备;
15、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
1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
17、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处置;
18、泵站、管网、黑臭水体污泥处理处置,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工业园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19、国家“十三五”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投资热点;
20、污泥干馏,污泥碳化,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工程案例;
21、剩余污泥源头减量生化技术、设备与工程案例;
22、污泥重金属稳定技术、设备与工程案例;
23、其他相关主题(如除臭、渗滤液处理等)。
四、参会人员
1、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厅、城建局、各地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厅)、排水处、海绵办、开发区管理部门、各地方河湖长单位等。
2、行业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低碳产业联合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地学会、协会等
3、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
4、高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环境工程与科学学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
5、各地水务、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北控水务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北京首创、北京碧水源、启迪桑德、天津水务集团、成都市兴蓉环境、安徽国祯环保、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重庆水务集团、东莞市水务投资、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杭州市水务集团、武汉市水务集团、沈阳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珠海水务集团、山东水务发展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济南水务集团、上海巴安水务、中环保水务投资、昆明滇池水务、云南水务、中国水务集团、中国水务投资、粤海水务、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集团、中法水务投资、中国光大水务、贵州水务、海口市水务、华衍水务、天津华博水务、中环水务集团、成都排水、首创爱华市政环境、重庆康达环保等。
6、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
五、企业赞助方案
1、联合主办单位:15-20万元。
2、协办单位:6万元。
3、大会上发言(20分钟):文章发表2-3篇,1-2个参会代表,发资料,现场易拉宝1个等共计2万元。
3、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2万元每个,含1-2人参会费)。
4、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5、会议论文集广告:封底16000元;封二12000元;封三10000元;前彩插首末页:13000元/页;前彩色插页:8000元/页。
有意赞助或在会上进行交流、宣传的水务、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等可与编辑部联系(022-27835639,13752275003 王领全)。
六、参会和住宿
会务费: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3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2018年2月2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900元/人;2017年2月2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
注:需要现场或者提前领到发票的参会代表,请提前将会务费汇款到杂志社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酒店房间紧张,请提前回执、预订房间并付款。请提前联系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的 金晟 会计18622273726,022-27836823 办理预定房间手续,请将预定住房费用汇款至:金晟 6217 9002 0000 4602 885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汇款时请注明入住参会代表姓名及单位名称)
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王领全 孙磊 任莹莹 彭秀华
金晟 会计18622273726
电话:022-27835639
27835592
13752275003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传真:022-27835592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大厦21层
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九届)参会回执(复印有效)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回执后,传真和E-mail传回,以便提前安排住宿。
传真:022-27835592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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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E-mail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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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 方式 | 可提前汇会务费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
发票 信息 | 请逐项填写发票信息,以便给您开具发票 普票:发票抬头 ;税号 专票: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详细地址和电话 |
2018年《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主办的会议信息
1、中国给水排水2018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九届)
2、2018年《中国给水排水》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交流会(第六届)
3、《中国给水排水》第八届城市雨污水管理国际研讨会
4、中国给水排水2018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高级研讨会(第二届)
5、2018年《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第十五届年会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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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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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13,2015-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1本)+2本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数量有限,先转发先得。转发后再微信平台留下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手机等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