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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限超载将受联合惩戒,限制当事人市场准入及融资等行为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2-24 17: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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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在京发布。


去年9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其中规定,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意见》明确,今后治超将统一车辆限载执法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此外,还规定,新标准车型装载量为8-10辆,长度限值22米。9月21日后,双排车辆运输车将严禁进入高速公路,单排运输车也将在两年内整改完毕。同时,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大多数企业的担忧,特别是集装箱集港问题。


随后,10月份,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此前的《意见》内容,进行了细节的微调。但这导致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政策松动。


对此,在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表示,“未来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参照国外成功治理的经验和国内对酒驾治理的成效,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从而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超限超载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水平。”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在京发布。


该《合作备忘录》是2017年正式印发实施的第一部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进一步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成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切实加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统计汇总


(一)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并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相关信息后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


三、认真做好信息公布与结果应用


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


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当事人名单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信用交通”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从交通运输行业来看,需要做好:


一、按照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及时公布和共享。


二、重点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检查力度,将信用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信用权益,做好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四、及时在“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和责任主体名单,曝光失信典型案例,形成威慑作用。


《合作备忘录》的特点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将进行日常监管;


二是更注重提高失信当事人经济方面的惩戒,例如限制购买飞机、高铁等票据,达到限制出行的目的;限制贷款、投资等金融活动。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驰在答记者问环节表示,对于在联合惩戒过程中,信用修复方面,将分两个流程进行。一是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需自行通过“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直接告知交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待确认信息后,更正并撤销失信名单;二是当事人更正了失信行为,“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和交通主管部门将保留两年当事人记录,两年后撤销网站公布内容,并存档保存。在2017年交通信用领域工作中,舒驰还表示,除严格执行《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外,还将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1-2个联合激励守信的合作备忘录,建立激励和鼓励守信单位良性运营的机制。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表示,《合作备忘录》自发布之日其生效并执行,目前已经通知各部门从基层开始梳理、汇总,并最终汇总到交通运输部,第一批惩戒名单,将按季度,通过“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发布。此外,他还补充道,计划到2017年年底,实现更新改造60%不合规车辆的目标。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表示,《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强化中国货运物流基础建设;有利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惩戒非法改装等行为,实现体质增效;有利于道路运输安全运行,强化运输相关主体的责任心。


《合作备忘录》的发布,突显出政府联合惩戒公路治超的高压政策一直在完善、提升,更显示出政府严惩超限车辆的决心不会动摇,这将指引公路运输、陆路运输,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