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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法”丨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善意执行理清16年旧账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25 11:58

正文


日,吴忠市 红寺堡 区人民 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陈年旧案,理清当事人之间延续16年的经济账务,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当场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马某向张某借款,2008年双方经红寺堡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马某向张某给付本息5万元。今年4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5万元。立案后,执行法官将马某传唤到法院,马某表示欠款金额不属实,自己十几年前曾向张某偿还了部分欠款,未偿还部分仅剩几千元,但其无法向法院提供还款证据。张某则陈述不存在马某私下向其偿还欠款的事实,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鉴于该起纠纷延续时间较长的特殊性,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该院并未立即对马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是当场向马某告知了提供证据的义务,并给马某预留十天宽限期搜集证据,同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宽限期内,马某并未找到给付现金的证据,但其陈述张某之前申请执行过一次。为了彻底查清案情,法官对此展开调查,因年代久远,通过系统并未查询到案件信息,法官转变思路,通过档案查询到张某于2009年1月曾申请执行,当时申请执行金额为2.5万元,案件已执行完毕。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按照调解协议确认时间推算,如果马某并未私下向张某偿还部分金额,那么马某于2009年1月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金额应为3万元,而非2.5万元,因此推理得出,马某在张某第一次申请执行前确实私下履行了5000元。剩余2万元因无还款证据证明,承办法官耐心与马某多次沟通,马某最终同意当场向张某偿还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来源:宁夏法治报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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