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步入了以大模型开发为主导的发展阶段。在国家战略引领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构建了以应用需求为牵引、立足自主创新的完整技术体系和产业创新生态。面对全球日益激烈的人工智能治理之争,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构筑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优势,早在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中就明确了立法步调,近几年来,国家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也持续布局人工智能领域立法。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审议通过了全球首部人工智能监管法规《人工智能法》(EU AI Act)。该法案以防范人工智能风险为主要定位,标志着全球人工智能监管新浪潮的到来,也掀起了对人工智能监管路径选择、方案建构的新一轮讨论。
综合来看,当前,我国已初步具备并不断积累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的一定基础。在治理规则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引领,以网络信息等领域立法为主体,以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等问题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等为枝干的规则框架,具有一定相关制度上的立法准备。同时,国内学界就是否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已达成初步共识,涌现了大量对人工智能治理问题(目标、原则和方法等)和部分对人工智能立法问题(立法定位、法律属性和制度架构等)的讨论研究,并已出现了两部人工智能立法建议稿,具有相当的理论储备。
尽管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立法呼之欲出,但面对技术控制的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如何让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更好地适应技术的动态发展、产业迭代、风险治理的不确定性以及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等,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制度特点,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技术进路以及主要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学术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