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公司、董监高被重罚。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金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 2014 年伪造财务数据的过程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 2013 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 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的利润目标为 3,000 万元左右。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帐,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 006 和 003 两个账套。003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 006 账套。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亚科技依据 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14 年年报)。
二、2014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 2014 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73,635,141.10 元,虚增营业成本 19,253,313.84 元,少计销售费用 3,685,014 元,少计管理费用 1,320,835.10 元,少计财务费用 7,952,968.46 元,少计营业外收支 13,154,887.58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 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 217,911,835.55 元
2014 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 219,301,259.06 元,银行流水余额为 1,389,423.51 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 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6.46%。
四、2014 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 3.1 亿元工程款
2014 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 385,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 2,000 元,按 40%的预付比例估算出来需要预付工程款 3.1 亿元。为此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 3.1 亿元,减少银行存款 3.1 亿元,同时增加 3.1亿元预付工程款(报表列示项目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五、2014 年年报签署情况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报,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报,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 月 3 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4 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就离会,后同意补签,但一直没有补签。以上事实,有金亚科技 003 帐套和 006 帐套、金亚科技 2014 年年报、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金亚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 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 对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五、 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 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罚款;
七、 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同时周旭辉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会拟决定:
一、 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三、 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 对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五、 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 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罚款;
七、 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罗进、何苗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金亚科技2014年度审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会计师事务所要背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