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规定,银行可设立专营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将债权转让给该实施机构(也可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由其实施债转股。目前各大银行均已成立专营机构,全银行业债转股框架协议签约约7000亿元,多由大型银行参与,金额较高但落地仍少。此次出台政策实为填补专营机构的监管空白,使银行债转股业务“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主出资人,出资50%以上,要并表;其他非金融机构出资不得超50%;所有出资人均5年内不得转让、处置、质押实施机构的股权。
(2)实施机构最低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3)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发给金融许可证,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4)业务范围:收购银行对企业债权用于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并进行管理(没转的可以处置),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或同业融入、将自有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债转股相关的顾问与咨询业务,等。债转股作为主业,收入占比要求50%以上,不得不务正业。
(5)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
(6)收购银行的债权要真实、洁净(不得帮银行假出表或利益输送)。
(7)债转股标的企业要求: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考虑:周期波动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以及负债过高的成长性企业、关键性企业、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僵尸企业、失信企业、不符合政策的企业等不得实施债转股。
(8)实施机构日常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其他要求。
主要影响:
债转股是前期国家降杠杆的政策之一,但由于政策不明朗,法规不完善,各方有一定观望情绪,框架签约多,落地少。另外,目前经济有所复苏,可能改变各方预期,企业经营改善后,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有可能下降。但对于前期已推进的项目,有可能借助经济复苏,为银行带来超预期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