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抢抓金融扶贫政策机遇,重点引导已在排队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助力我市产业扶贫,制定本政策。
一、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实现IPO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企业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20%、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20%、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60%。
(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对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中介组织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IPO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七)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我市关于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以及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八)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九)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在中心城区(集宁区)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十一)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并购重组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比照上述政策第二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配套服务机制
(一)成立乌兰察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二)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要给予“绿色通道”。
(三)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专业帮扶,通过组建金融扶贫工作站等方式结对帮扶贫困县;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上市。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
郝晓亭 13848443248
弓 箭 13514849898
王海军 13947412182
徐聪敏 13847495988
(二)本政策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