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庄胜将信达投资和中信国安推上北京高院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关于信达置业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矛盾完全爆发。
力不从心的信达投资,希望引入真正具备操盘能力的合作方。
2011年12月2日,信达投资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公告转让信达置业65%股权。此次挂牌遭到北京庄胜反对,后者反对的依据之一即,其尚未完成对信达置业20%股权的增资入股。
2012年9月28日,信达投资在北交所公告转让信达置业100%的股权。同年10月29日,信达投资向北京庄胜发去公函,提出20%股权的解决意见——“唯一可行的路径是,由北京庄胜指定所属的内资企业或委托认可的个人(需具有大陆居民身份证),代持北京庄胜股份,并以此身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北京庄胜对于信达指出的“唯一可行途径”并不认可。
周建和认为,以内资主体代持来规避审批,信达和庄胜的协议中并无此类约定,仅规定庄胜有权指定其他民事主体参股项目公司,信达或可从中解读出找人代持的含义。“但代持本身有规避监管之嫌,我们是否情愿,税收、外汇等诸多问题能否理顺,信达可能没有考虑。”
尽管北京庄胜对此次挂牌转让继续提出“强烈异议”,不过,在2012年11月1日,中信国安还是以13.6亿元的价格受让信达置业100%股权,同时受让信达置业23.19亿元的借款债务。
如是,中信国安取得庄胜二期A-G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北京庄胜则依据信达投资挂牌时对受让方的规定,继续享受增资入股信达置业20%的权利。
2013年5月27日,北京庄胜第一次将信达投资和中信国安推上北京高院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关于信达置业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矛盾全面爆发。不过第一次的对簿公堂,以北京庄胜撤诉而结束。
2013年12月,北京庄胜再次将信达投资、信达置业和信达北分起诉至北京市高院。
北京房地产价格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又经历了一波巨大涨幅。“项目地块的确发生了巨额增值,”信达投资方面在总结彼时与北京庄胜的交涉经历时说道,“一方面,北京庄胜一直拒绝指定适格主体增资入股信达置业;一方面, 2012年北京庄胜先是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信达投资向中信国安转让信达置业股权无效。当看到项目地块的拆迁工作在中信国安介入后快速推进,2013年,庄胜公司主动撤诉,转而重新起诉要求返还整个项目地块权益。”
在信达投资方面看来,自北京庄胜诉讼策略的变化,不难看出庄胜方的意图所在,“就诉讼来说,庄胜方是零风险,即便是打输了,他们还享有20%的股权,顶多损失点律师费。可一旦打赢了呢?”
对此,周建和有不同表述,“在寻求继续合作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依法提起解除合约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我们的框架协议中约定得很清楚,如果我们完成A-G地块的拆迁等系列并取得土地证后,没有按照约定将土地交给信达的话,那么我们构成恶意违约。同样,如果我们将土地交给信达后,他们不按照约定完成拆迁和项目立项,确保我们进入项目公司和获得20%股权的话,那么信达方构成恶意违约。谁恶意违约,就要赔偿对方10亿元违约金,而且守约一方有权解除涉及A-G地块转让的一系列协议。”
2014年12月18日,北京高院判决北京庄胜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的判决理由是,“信达投资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向北京庄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不影响北京庄胜增资入股的实现”;“依据《公司法》以及《信达置业公司章程》中‘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规定,在北京庄胜既不同意信达投资转让股权,又不提出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视为北京庄胜同意信达投资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