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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1 最高院: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 不得再就相关担保纠纷提起诉讼

法释  · 公众号  ·  · 2020-03-05 08:43

正文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1

最高院: 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

不得再就相关担保纠纷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基本案情

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系宁安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2008 5 月至 2009 12 月期间,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利亨公司)向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借款,双方签订了 6 份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上述借款于 2012 年到期,天福利亨公司尚欠贷款本金 9729 万元没有偿还。 2017 8 24 日,天福利亨公司向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安市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宁安合作联社作为该案被申请人应诉。天福利亨公司请求,拍卖或变卖申请人天福利亨公司抵押给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所欠贷款本金 9729 万元及自贷款之日起至宁安合作联社在贷款到期日后三个月主张权利期间利息 39814488 元,共计 137104488 元。宁安市法院于 2017 9 20 日作出( 2017 )黑 1084 民特 3 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

其后,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 1 .天福利亨公司偿还借款罚息 80227741.65 元(暂计算到 2017 12 20 日,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2 .天福利亨公司偿还 2017 12 20 日前借款利息及复利 131463351.10 元, 2017 12 20 日之后,以 9729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 .对天福利亨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天福百货大楼一期 2 -4 层、二期 2 -7 层商服房产及东京城林业局天福家园二期大厅)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 .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天福利亨公司承担。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民终 562 号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东京城信用社提起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天福利亨公司作为申请人先行提起的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2017 )黑 1084 民特 3 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均是针对东京城信用社对天福利亨公司享有的同一借款债权。前案是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本案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尽管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案申请并不完全重合,但争议法律关系同一,且均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在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衔接。依据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根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 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因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2017 )黑 1084 民特 3 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故东京城信用社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京城信用社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在宁安市法院( 2017 )黑 1084 民特 3 号民事裁定执行终结后,宁安合作联社或者其分支机构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可就其未实现的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三、野莽简评

其一,从当事人诉权和程序选择权的视角,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选择适用审理的程序。因此,当事人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选择权,有权根据担保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形,选择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其担保物权,或者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裁定驳回,是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前置程序。

其二,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许可性裁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该裁定作为执行依据,阻断了当事人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再行“争执”的机会,使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丧失了相应诉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后,当事人又就同一担保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纠纷之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拍卖、变卖担保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主债权的,债权人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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