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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水泥搅拌及浇筑等工作,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方石作业。此举如果属实,意味着将会迎来长达6个月的停工期,房地产项目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原文如下:
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年8月)
为坚决贯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部署,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8月2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实施《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突出强化了目标、措施和考核3方面内容,将PM2.5改善目标分解至各区,对10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逐一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一、关于工作目标
《攻坚行动方案》对照国家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在全面完成《大气十条》各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以上,下降至70微克/立方米,并综合考虑各区去年同期空气质量基准水平以及上半年改善情况,按照68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71微克/立方米3档,将全市目标分解到各区。其中,滨海新区及下辖的开发区、保税区、中新生态城以及塘沽、汉沽、大港城区全部要求达到68微克/立方米。
二、关于重点任务
按照逐一落实国家部署的要求,《攻坚行动方案》共归纳形成了10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继续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严格“先停后治”、分类处置,对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并严格监管,对园区外企业加快实施搬迁改造升级,对纳入关停取缔范围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
二是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10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全部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城区)和其他区建成区城市散煤“清零”;完成全市农村散煤“电代煤”“气代煤”任务;全面完成武清区“无煤区”建设任务。
三是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供热、工业、商业燃煤小锅炉改燃关停,中心城区全部燃煤锅炉、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关停军电4台煤电机组,年度工程减煤260万吨以上,确保实现燃煤总量削减目标。
四是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为重点,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五是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实现全市452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治理全覆盖。
六是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10月底前,全部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七是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持续加快老旧车淘汰;对200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完成颗粒物捕集器(DPF)安装。自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八是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各类工地要做到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九是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钢铁产能限产50%,对重点用车企业实施“一厂一策”错峰运输。
十是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9月底前,对照国家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一轮修订工作。提前3天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
三、关于组织保障
《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组织推动,严格责任制度;加强协调协作,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对区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督办制度,将问责追责范围下延一级。对环境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环境质量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直接约谈,约谈3次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和相关处理。对各区和市级监管部门,除延续现有奖惩措施外,如发生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第一次予以通报,第二次约谈分管领导,第三次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并严肃问责。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8月28日 第 06 版)李军
新疆:禁止以停产应付督察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召集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工作推进会,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信访问题边督边改和严肃问责,同时强调,不得以停产应付督察,一经发现恶意停产行为,将严厉追责。
截至8月21日,自治区已责令整改44家单位、行政处罚25家、行政拘留2人、约谈27人、问责31人。(李军)
环保部6省市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环保部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
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
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来源:地产圈没秘密 天津环保局 中国城市报 李军 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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