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233讲,信用保护工具。
第一部分:
沪深交易所推出首批四单
民企
信用保护合约
。
第二部分:
上交所首单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保护合约
落地。
第三部分:
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合约
第一单。
第四部分:
上交所首批
信用保护凭证
落地 。
第五部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用保护工具
交易业务指引。
本期主要介绍
信用保护工具
。
信用保护工具包括
信用保护合约
和
信用保护凭证
。
2018年底,
首批四单
民企债券的
信用保护合约
成立,2019年1月19日,《
上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政策出台。
随后出现了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合约
和
绿色债券的信用保护合约
。最近,2019年12月17日,
首批
信用保护凭证也
落地了
。
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可以
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民企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企业的能力,同时增强投资者认购信心、助力债券发行、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
这么好的金融工具,值得我们仔细学习。其实公众号前面已经介绍过风险缓释工具,名字略有不同,有时间的话可以一并观看: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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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沪深交易所推出首批四单民企
信用保护合约
2018年底,沪深交易所启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首批推出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2日,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成为首批信用保护卖方,共达成两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考实体包含不同主体评级的民营企业,分别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为上述民营企业近期发行公司债的主承销商,其为自己主承的民营企业客户提供信用保护,有利于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提升市场信心,保障民营企业债券顺利发行。
上交所先行先试推出信用保护工具,开创了券商服务企业客户新模式,券商可为发行人提供
“公司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
”的综合融资解决方案,将显著增强券商承销机构服务企业客户,特别是民营企业客户债券融资的能力。试点期间,信用保护工具将重点支持暂遇流动性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和双创企业债券融资;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实行市场化定价。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制定信用保护工具相关业务规则,以便更多符合标准的市场机构为客户提供相关信用保护服务和产品,更好地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企业能力。
深交所首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涉及名义本金合计1.3亿元,参考实体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首批信用保护工具均以龙头民营企业作为参考实体,与其公司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同步推进,以达到增强投资者认购信心、助力债券发行和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的目的。
深交所首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参与机构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涵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用增进机构等机构类型,信用保护工具卖方均具备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首批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由交易双方一对一签订合约且不可转让。
第二部分:上交所首单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保护合约
落地
2019年3月,上交所首单基于小微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合约落地。这是上交所在证监会统一部署下,贯彻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指示精神的有益尝试,也是上交所创新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单信用保护合约由海通证券对海通恒信小微3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3级资产支持证券创设。海通恒信小微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国内
首单储架式小微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储架规模共50亿元,每期发行规模为10亿元,基础资产为恒信租赁享有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债权及其附属权利。3月13日,恒信租赁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在上交所市场发行海通恒信小微3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0亿元,其中优先A-3级资产支持证券1.5亿元,发行利率为4.7%。海通证券向优先A-3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机构共出售信用保护合约名义本金3000万元,为其提供信用增进支持,促进了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
由于民营小微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以此类企业作为基础债务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存在一定难度。本单信用保护工具的推出有利于减少市场投资者对于底层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担忧,降低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难度,保障整个项目的成功发行。通过这一举措,撬动整个储架产品的发行,有效对接了资本市场丰富的投资者群体,为海通恒信这类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的企业提供广阔的资金来源,产生了以点带面的积极效果,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可复制性,探索了信用保护工具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支持小微企业的新路径。
(摘自:新华网)
第三部分: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合约第一单
2019年9月,苏州民营上市公司东方盛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0亿元绿色公司债券,国庆节后第一个工作日,10亿绿色债券全部认购登记完成。
本次绿色债券采用信用保护合约方式进行发行,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同时创下全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单笔创设规模最大的记录。
2亿信用保护 10亿债券一次性发行认购成功
本次发行的债券简称“19盛虹G1”,债券代码“114578”,发行期限3年,票面利率6.0%,主体/债项评级均为AA+,为2019年以来3年期AA+民企
私募公司债
利率最低。本次债券发行由东吴证券和中证金融合计提供信用保护2亿元,是全国第一单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合约。
“近一年以来,受外围国际环境及宏观经济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连续发生债券违约,市场对民营企业发债信心不足,民营企业发债面临融资难度大、融资成本高的难题。
”东吴证券上市公司债券部总经理张峰说。
而通过“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工具”的发行方案,在解决民企发行债券融资问题上,是一次创新尝试,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审批时间、发行效率和融资成本。
记者了解到,本次债券采用的发行方案,一方面可以通过深交所绿色债专项通道申报,能够大大缩短债券申报审批时间;
另一方面,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能够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发行效率;
三是发行绿色公司债,能够为企业争取政府绿色金融利息补贴,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规模为10亿元,其中有两家投资人均同时购买了债券和信用保护合约最终实现投资,民企债券融资工具对债券发行的保驾护航作用明显。
本次债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由东吴证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提供信用保护2亿元,为全国首单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合约,创下全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单笔创设规模最大的记录。
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增强了债券信用等级。
本次发行主体东方盛虹,通过绿色债券融资后,主要用于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
该项目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领导挂钩指导,炼油化工融合为一体的特大型石化产业项目,总投资约677亿元,年原油加工能力1600万吨,计划2021年投产。
该项目拥有国内最大的单套常减压装置,产品主要包括汽柴油、航空煤油以及芳烃、烯烃等国内紧缺的化工产品。
按照“多化少油”的原则进行规划,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产出占比高达70%,创全国同行业之最,市场竞争力比较强。
项目达产后,可以打开下游乙烯、丙烯以及芳烃等中间体深加工接口,推动形成上下游协同发展的高端产业集群,成为国内石化产业的重要支点。
“绿色债券+信用保护工具
”,在降低投资者风险的同时,发行人取得了满意的发行成本,还可以享受绿色债券贴息红利。这对于项目建设提供了保障,有利于项目的整体顺利推进。同时,在民企融资方面,借助国家相关政策推出的创新方案,为民企融资提供了成功范本。
(摘自:贤集网)
第四部分:上交所首批信用保护凭证落地 4单合计有效支持债券融资44.6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前期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基础上,上交所近期推出信用保护凭证试点。2019年12月17日,首批
信用保护凭证
落地,共4单合计名义本金1.33亿元,有效支持债券融资44.6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首批4单信用保护凭证的创设机构分别为
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和华泰证券
,参考实体中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2019海尔租赁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均为民营企业,受保护债务涵盖
民企债、扶贫债等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4家创设机构通过市场化的信用增进工具为发行人提供信用保护,为企业提供了“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凭证”的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提升了市场信心和发行效率,助力发行人债券融资的顺利进行。同时,国泰君安作为2019平安租赁汽融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将于近日对该专项计划创设信用保护凭证,支持该专项计划顺利发行。
业内人士表示,首批信用保护凭证通过信用增进方式,有效支持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债券融资,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比如,兰考县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当地梦泽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海通证券通过向扶贫专项债投资者出售名义本金为4300万元的信用保护凭证,支持同期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了项目建设资金,促进当地民生工程建设,改善当地群众的居住条件。再如,2019海尔租赁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对应近70名中小微企业融资人,单笔融资不超过6000万元。华泰证券通过向19海尔租赁ABS优先级认购机构共出售名义本金为3000万元的信用保护凭证,为其提供信用增进支持,有效支持证券发行规模9.6亿元,促进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稳妥推出信用保护凭证试点,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展信用增进工具、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开展信用保护合约试点,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在支持民企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共有23家机构成为上交所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共达成信用保护合约37笔,名义本金合计22.7亿元,有效支持18家实体债券融资125.4亿元。为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信用债市场风险定价机制,强化信用风险揭示功能,在前期信用保护合约稳健运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上交所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
据了解,交易所信用保护凭证是指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参考实体或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价方式更为市场化,主要是采取簿记建档等方式创设,市场化程度高;二是要素较为标准化,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流通;三是投资者参与便捷,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下投资者无须签署主协议,覆盖面更为广泛;四是透明度高,对信用保护凭证存续期有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信用保护工具相关技术系统,通过市场服务和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更多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以市场化方式缓解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五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用保护工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保证提交或者披露的相关资质申请文件、凭证创设文件及信息披露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为凭证创设、挂牌交易提供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市场参与者进行备案,并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服务,不表明对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或保证。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所对信用保护工具的市场参与者实行分类管理,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市场参与者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管理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协议约定和作出的承诺。
本所根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近3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心交易商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投资者拟成为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参与者资质备案文件:
(一)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或者业务系统说明;
(四)近
3
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本所收到相关文件后,对市场参与者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本所
为相关市场参与者开通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功能,并向市场披露;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本所及时告知相关市场参与者理由。
第十三条
合约申报要素包括:买方名称、买方证券账户、卖方名称、卖方证券账户、名义本金、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信用事件类型、合约起始日、合约到期日、保护费率、保护费支付方式、前端费用、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合约的保护费支付方式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
季度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参考实体的主体评级确定,主体评级AAA的为50个基点,AA+的为100个基点,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的为150个基点,同一参考实体有多个评级的,以其中最低评级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相关标准。
主体评级应由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合约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合约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11:30、13:00-15:30。合约申报名义本金应当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七条
交易系统根据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和确认生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交易系统不对申报和确认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
第十九条
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约的,可以由一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相关终止结算金额。
第二十条
创设机构创设凭证,应当在创设前向本所提交以下凭证创设文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凭证创设说明书应当明确创设机构的基本情况、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名义本金、凭证起始日、凭证到期日、信用事件类型、结算方式、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内容。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凭证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所对凭证创设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不对凭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文件完备的,本所在收到文件
10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二十三条
凭证创设及登记完成后,创设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凭证挂牌转让相关文件,与本所签订挂牌协议。
第二十四条
凭证转让由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公司经纪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申报。转让可采用报价、询价、指定对手方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凭证转让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11:30、13:00-15:30。凭证转让申报名义本金应当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报价格为百元名义本金凭证的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
第二十六条
创设机构可以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并向交易系统申报注销。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后不得转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
凭证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的,创设机构回购注销其全部凭证的,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终止凭证的挂牌转让。
第二十八条
信用事件发生后,买方或者卖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对手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以下简称信用事件通知书),并同时向本所报告。对手方无异议的,合约或者首份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
第二十九条
合约按季支付保护费的,在存续期发生信用事件,买方自信用事件决定日起停止支付保护费,买方仅支付自上一保护费支付日至信用事件决定日期间的保护费。
第三十条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在信用事件决定日后
30个自然日内向卖方发送结算通知书。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结算通知书送达日后3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约定采用实物结算的,结算通知书应当包括用于结算的可交付债务的具体信息、交割方式、交割数量、交割时间等信息;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现金结算的,结算通知书应当包括现金结算的交付方式、交付金额、交付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卖方收到结算通知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结算通知书内容履行结算义务。
第三十三条
买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结算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信用事件决定日确定后,创设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关于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事件的说明、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认、凭证最后交易日期、结算方式以及交割时间区间等信息。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信用事件决定日后
60个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
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实物结算的,且交易双方约定结算金额包含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的,结算金额为名义本金加上约定的截至结算日实际交付债务当日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交易双方约定结算金额不包含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的,结算金额为名义本金。
第三十六条
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现金结算的,计算公式为:结算金额
=名义本金×(1-约定回收率)。交易双方应当在相关有效文件中明确约定回收率比例或者约定回收率的确定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合约信用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最终按照结算金额和买方应付未付保护费的轧差净额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确认相关结算要素。
合约或凭证采用实物结算以及凭证采用现金结算的,由交易一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数据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服务。
合约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结算金额。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就信用事件相关事项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并组织协商。若交易双方认可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交易双方按照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若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未提交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或者不认可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约定就信用事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