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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皮书系列之市场独占权(4)——首仿药的180天市场独占期

医药信息新药开发  · 公众号  · 医学  · 2021-03-01 08:02

正文

在美国,首个提交第Ⅳ 段声明的仿制药企业将有可能获得 180天的市场独占期,在这期间,FDA不批准其他仿制药产品。
1、首仿药的理解-以Restasis(环孢素滴眼液)为例
在国内,首仿的定义很简单,就是第一个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为首仿(不管起跑先后,最先冲过终点的为第一)。在美国,首仿药 想要获得 180天市场独占期,却要求从起跑线就要抢先。
先看Restasis(环孢素滴眼液)案例
Restasis是Allergan公司在2002年3月获得FDA批准的环孢素滴眼液,
2012年1月23日, 橙皮书中只有 1篇专利,US5474979 (2014年5月17日到期失效),Teva提交针对979专利第Ⅲ 段声明 (PⅢ)的ANDA,但FDA拒绝立卷(RTF);
2014年1月14之前 ,另有 申请人 X 提出针对 979专利第Ⅳ 段声明 (PIV)的ANDA申请,但是在979专利过期失效日(20140517)之前,FDA还未发给申请人X“Acknowledgement Letter(AL)”,并且,申请人X也没有向原研Allergan公司发送PⅣ通知。


2014年1月14日 ,橙皮书中收载了新的专利 US8629111(此后橙皮书中又陆续收载了其他专利),Teva提出了针对111专利的第IV段声明,后收到FDA的AL,并向原研发送PⅣ通知。
针对上述情况,2015年,FDA向Restasis仿制药申请人征求意见
(1)申请人X是否是首个申请人?
(2)当979专利失效,此产品是否就丧失了180天市场独占期?也就是说,此后的所有申请人都失去了获得180天市场独占期的资格。
共有6家公司进行了回复,其中4家对两个问题的回复都是“yes”,另2家对两个问题回复的都是“No” (其中一家为Teva)。
如何判定 “首个申请人”?
1)在MMA(医疗保险处方药报销和革新法)之前
FDA采用“First Effective Approach”的方式来判定“首个申请人”:① 提交一份基本完整的申请,其中包含[ IV]证书②及时提供第Ⅳ段声明 通知 ,使之生效,才有资格获得 180天。
借用Glucophage(盐酸二甲双胍缓释制剂)案例来阐述一下及时通知原研企业的重要性:
2002年7月Purepac公司首先提交了ANDA;
2002年11月21日,原研在橙皮书中登记了新专利;
2002年11月25日,Purepac公司补交了针对新专利的PⅣ 声明。同日, IVAX公司也提交了含PⅣ 声明的 ANDA并 先于 Purepac公司 通知 原研。
最初 FDA认定IVAX公司为首个申请人,IVAX获得180天市场独占期。
后来Purepac公司起诉FDA,最终和IVAX公司分享了180天。
上述案例表明: FDA对于首个申请人的判断,不仅要看ANDA和PⅣ提交的时间,同时还要考虑通知原研的时间。
2)2003年MMA(医疗保险处方药报销和革新法)
给出首个申请人的定义:在 第一天 提交一份 基本完整的申请 ,其中 包含第 段证书 …以申请批准药品;并且是 法律维护( lawfully maintains) 的第Ⅳ段声明。
(3)MMA之后
FDA在MMA之后一段时间内 仍然采用之前的 “First Effective Approach”的方式来判定“首个申请人”。
2017年FDA《Guidance for industry 180-day exclusivity: Q&A》中将申请人的定义与MMA统一。
2018年7月,FDA在Suboxone(丁丙诺啡/纳洛酮舌下膜剂)案例中提到了对首个申请人的判定 无需考虑其是否通知原研或专利权人 ,即申请人不会因为未能及时向原研提供第Ⅳ段声明的通知而失去首个申请人的资格。此观点颠覆了此前Purepac公司案例中的认知。按此观点,在Restasis案例中, 申请人 X应属于首个申请人,并且导致其他申请人失去“首个申请人”的资格,不能享有180天市场独占期。
2018年10月,Teva起诉FDA。Teva认为,按照“First Effective Approach”方式判定,申请人X因没有通知原研,不应属于首个申请人,自己才是“首个申请人”,并且应该享有180天市场独占期。而FDA表示不确定Teva何时以及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并且即使获得批准,其批准日期也已晚于申请日后的30个月( 180天失效条款Ⅳ ,也会因此失去 180天的市场独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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