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即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是法定允许扣除的部分。
(2)遵循
会计制度及其附录总说明
工会的财会实行统一规定工会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已规定的一级科目,不得减并、自行增设;已规定的明细科目,不得减并,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省级工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未规定的明细科目,或将相应权限授权给所属下级工会。
(3)工会财务人员需要注意事项:
要点一,“拨缴”而非“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工会经费只有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时,才可税前列支;
要点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而非“计提”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
要点三: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凭据才可税前列支。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定,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因此,只有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凭据,相应的工会经费才可税前列支。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