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 腾讯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该通知共分为十四条,对我国影视剧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通知中较受关注的是第六条要求对电视剧、网络剧同一标准管理,但是其中“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内容被一些人误解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也应按照电视剧、电影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且应取得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证才可在网络上播出。
可从以下三方面解读对此条内容的上述误解(进行理解):
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国家广电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多个规范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的文件,其中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在创作规划阶段需要提供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简介以及不少于300字的思想内涵阐释以及提供相关信息后,且在广电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才能取得创作规划备案号,另在上线播出前会接受内容审查才能取得上线备案号,取得两个备案号之后的节目才能在网络播出,而重点网络原创包括视听平台招商主推的节目、首页推广的节目、优先会员观看的节目、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自愿备案的其他重点原创视听节目,可见国家广电对网络剧的管理流程和程序已经十分完备和成熟。
目前对原创网络视听节目施行的管理制度经过实践检验是合理完善的,既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又能较好进行行政管控。
由于电视剧、电影等实施审批许可制,一些电视剧、电影等影视剧在广电立项后,在未取得发行、公映许可证的前提下,且在未撤销行政立项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的形式在网络播出;该通知第六条中内容“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主要规范的即是上述电视剧、电影的违规操作情况,规范的是那些本应取得许可证但是却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电视剧以及电影,而不是无须取得许可证仅需要取得备案号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原创网络视听节目。
另外该通知第六条中同时也明确指出“对重点网络剧创作规划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实施许可证管理,所以对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原创网络视听节目播出要求取得许可证确系误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一项行政许可,一般应通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公布,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设立影视剧方面的行政许可也不例外,如果对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实施许可证管理,则通过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行政许可程序听取、收集意见,规范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如电视剧,根据国务院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另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如电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综上,通知强调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并要求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上述内容主要指的是对电视剧、网络剧在内容管理上的标准同一,而不是指所有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在行政审批程序、流程以及审批文件上的同一,不是指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应遵照与电视剧、电影相同的审批程序需要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之后才能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