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REITs产品本身而言,其用于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现金流穿透来看来自于标的物业通过出租等经营行为获得的运营收入和产品退出时物业处置收入,而增信机构的信用支持及交易结构中的各项设计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上述现金流能满足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付。因此,以下我们主要从这三个维度来对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关注点进行探讨。
4.1标的物业[4]
1、现金流方面
影响标的物业现金流产生能力的方面有很多,包括承租人情况、租金水平、空置率水平、租金收缴率等等,而我们根据分析切入点不同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点(1)标的物业业态;(2)区域情况;(3)运营标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运营方”[5])的运营能力;(4)租赁情况。
(1)标的物业业态
物业自身的业态属性将对其现金流产生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如办公物业、商业物业,通常情况下项目公司与租户之间均有租赁合同,根据以往租赁情况及现有租赁合同,标的物业现金流较易预测,且其租户通常较多,部分租户退租对物业现金流影响程度较小;相较而言,酒店物业由于与住客无明确的租赁合同,且部分酒店存在明显的淡旺季情况,现金流较难预测;而厂房/仓储物业,其租户又较为集中,若租户退租将对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此外,不同业态物业有相应的等级区分,其物业等级亦与现金流之间存在相关性,通常情况下办公楼等级/酒店星级越高,其租金/房价水平越高。
(2)区域情况
区域情况主要是指标的物业所处区域的地理位置、周边交通便利情况、周边配套设施情况、周边同类型物业竞争情况等。通常情况下,标的物业所处的地理位置越优越,周边交通越便利、配套设施越齐全、同类型物业越少,其出租情况越好,产生的现金流越稳定。而在上述几个要素中,所处区域的地理位置情况对标的物业的现金流及估值情况影响较大,从目前发行的类REITs产品来看,操作的标的物业通常位于一线城市或二线城市的黄金地段,区域环境较好,能为标的物业产生稳定现金流提供一定的外部支持。
(3)物业运营方运营能力
物业运营方主要负责标的物业日常的运营,包括标的物业的招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收取、日常运营成本的开支[6]等。以办公、商业物业为例,物业运营方对标的物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a)物业定位,物业运营方通常会根据周边市场情况、区域环境及标的物业品质确定自身的物业定位,在招租/揽客过程中物业定位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b)招商/揽客政策,物业运营方在招租过程中通常会制定相关的招商政策,如对于大客户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免租期等;(c)定价机制,物业运营方一般会根据租户质量、出租面积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租金水平;(d)日常维护安排,物业运营方通常会找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辅助标的物业的日常保洁、维护等事务,上述将影响标的物业净现金流的产生;
(4)租赁情况/入住情况
针对办公、商业等物业,其租赁情况主要是通过历史租赁合同与现存租赁合同进行考察;针对酒店类型物业,需考察其历史入住情况。以办公、商业物业为例,租赁合同中需关注的方面包括(a)租户信用状况,租户作为标的物业现金流的最终来源,其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业现金流的产生;(b)租户集中度,若租户集中度过高,当其退租或延迟支付租金等情况下将对标的物业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租户集中度不宜过高;(c)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的长短将影响标的物业现金流的稳定性,通常租约越长越能保证标的物业现金流的稳定;
此外,现金流需要关注运营项目公司成本和税费的资金来源,必要时设置保证金用于维持运营;若扣除成本和税费,建议对成本和税费进行明确预算,并对其支出进行监管,超出部分需由强资信主体提供支持。
2、估值方面
目前主流的方法有三种,即收益法、市场法与成本法,收益法通过预计物业资产未来各期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累加,以估算物业资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市场法根据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通过对比物业资产所在区域内其他类似物业交易,以此估计物业资产的价值;成本法通过求取物业资产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估算物业资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采用以收益法为基准,一般使用标的物业本身历史数据为基准的收益法,非可比现金流收益法,同时结合市场法、成本法,以此客观估计物业资产的价值。
4.2增信机构
由于目前国内类REITs产品中通常以单个或几个标的物业进行入池,导致标的物业集中度较高,若发生区域性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将导致标的物业现金流的极速减少或价值的大幅贬值,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本息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支付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退出,因此国内类REITs产品中通常会引入高信用的增信机构,以缓释相关风险。增信机构参与到类REITs产品中的角色,主要有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机构、优先收购权人、评级下调承诺人、担保方等。其中差额支付承诺人,主要职责为若标的物业的运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以下简称“实际运营收入”)与预测值之间存在差额,则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补足;流动性支持机构,主要为专项计划开放期内,若存在全部或部分申请回售并经确认的参与回售的资产支持证券未完成回售的,则由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优先收购权人,其经常作为权利人出现在类REITs产品中,其可选择在任一优先收购权行权循环期内,行使优先收购权:(1)优先收购不是由优先收购权人持有的优先B类资产支持证券[7]的全部份额;(2)优先收购标的物业。为享有上述权利,优先收购权人需支付相应的权利对价金(或称为“权利维持费”),此权利对价金亦可作为类REITs产品的部分兑付资金来源;
各增信机构由于其角色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亦各不相同,因此在考虑增信机构对专项计划的外部增信效果时需关注其履行义务时的各触发条件。此外,我们亦需对增信机构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保持关注。
4.3交易结构设置
其中SPV设计方面,目前主流有两种模式,其一为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购买项目公司股权,同时亦会发放相应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给项目公司以代替其原有债务(如有);另一模式为,原始权益人委托信托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股权和债权/纯股权设立财产型信托。而在SPV控制项目公司时亦会采取两种结构:(1)纯股权,此类结构通常是由于项目公司层面无存量债务,则SPV只能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此类设置不利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产生的运营收入只能通过股东分红形式转付至SPV层面,需缴纳较多的税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通过反向吸并等模式构造出下列模式;(2)股权+债权,即SPV通过购买项目公司股权,并发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替代项目公司原有债务,享有项目公司的所有权益,项目公司产生的运营收入既可通过归还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本息的模式划付至SPV层面,亦能通过股东分红形式转付至SPV,且通过偿付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本息形式可抵扣一定的税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公司运营收入的损耗。
产品结构方面,目前已发行REITs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种模式为物业资产产生的净营运收入(以下简称“NOI”)偿付优先A级证券的本息,优先B级的利息通过NOI的剩余部分以及优先回购权人当期支付的权利对价金进行偿付,优先B级的本金通过优先回购权人行权或不行权则支付先前计提的对价金进行偿付,该类模式产品期限通常为3+3+…+3+1(每3年为运作期,最后1年为处置期);另一种模式为物业资产产生的NOI 偿付优先A/B级证券的利息,而优先A/B级证券的本金采取到期一次还本,还本来源依赖于市场化处置获得的处置收入,该类模式产品期限通常为3+3+1(3年为运作期,最后1年为处置期)。
针对第一类的REITs结构,我们通常把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作为整体进行考虑,以担保方/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信用级别为基础,再通过现金流覆盖倍数及保证金方式进行增级。针对第二类REITs结构,我们通过将相同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切分进行分析。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来看,其增信措施包括(1)现金流的超额覆盖;(2)强资信主体对现金流提供差额支付或提供刚性的整租合同;(3)保证金机制(用于保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兑付)。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以现金流差额支付方或提供刚性整租合同增信主体作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结合现金流超额覆盖的情况和保证金具体金额的大小,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级别可以上调。但若无法找到合适的强资信主体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或长租约承租人时,大幅提高保证金金额也可实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级别的提升。具体来看,如果没有合适的增信主体,则我们要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存放一年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金额作为储备金。上述安排,主要是因为专项计划设置有很多触发机制(诸如监控目标物业的现金流、监控目标物业的评估值等),使得目标物业的现金流在仍能保障运作期利息兑付前就提前结束运作期进入处置期,尽量以最快的速度处置物业,完成优先级本金的退出。而一年优先级利息作为储备金,则保障了即使在处置期内目标物业不产生任何现金流,也能完成处置期的利息兑付。上述安排可使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处于高级别的序列中。
以下以第一类REITs产品为例,介绍一般情况下类REITs产品的交易结构。